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影响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及其影响
内容提要:从国际私法角度对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发展与影响进行阐述。
关键词:萨维尼 法律关系本座说 国际私法
萨维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 1779—1861)是德国法学家,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在国际和私法方面,萨维尼是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的奠基人,1849年在其《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推出法律关系本座说。主张任何法律关系按其本质均需归向一特定地域,即法律关系的本座。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产生的背景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是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存在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为长期以来国际私法这一部门法被称为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11世纪起,意大利北部的各个独立的城市国家,如热那亚、比萨、 米兰、博洛尼亚、威尼斯、佛罗伦萨、帕尔马、锡耶纳、阿马尔菲等,都编纂了自己的法典。由于这些城市间以及它们与叙利亚、阿拉伯、西班牙和法国南部间商业发展繁盛,人民往来密切,涉外民、商事案件自然时常发生,国际私法问题也随着发生。面对这个问题,当时正在罗马法复兴时期盛行的注释法学派法学家把眼光转向了古罗马法律,他们认为关于物的法则适用于在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域内的一切不动产,但不适用于域外。关于人的法则适用于制定该法则的城市国家的居民,包括域外居民,而不适用于域内非居民。
由此思想发展,分别在意大利、法国、荷兰都形成了各自的冲突适用学说,如在法国的当事人意思自治说,他们把法则分为:①关于程序或行为方式的法则,只能适用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即只能适用行为地的法则。②关于法律关系的实质(或权利的内容)的法则,又应区分为两种:一是不问当事人的意思怎样必须适用的法则,这种法则可以再区分为物的法则和人的法则两个分支;二是以当事人双方意欲使之适用为条件;这种法则与其认为具有法律的性质,不如认为具有默示契约的性质;而且由于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而适用的这种法则,其效力及于不论存在于何地的物。这就是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荷兰,学者们总结出著名的解决法律抵触的三个原则:①每一国家的法律在其领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体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并无效力。②在一国领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论是定居在该领土的界限内,或只是暂时居留的,都应视为该国的居民。③各
国的统治者,由于礼让,使每一民族的法律在适用于其领土的界限内以后,在不论何地都保持其效力,但以其他国家或其市民不因此而使其权力或权利遭受损害为条件。
在荷兰胡伯首先确立了著名的国际礼让三原则。原则一为:“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在境外则无效。”该原则实际上属于国际公法的原则,这是由主权原则推导出的结论。既然国家的主权至高无上,每个国家的法律当然可以不受他国法律的约束。因此,各国法律在境外无效。这一原则肯定了法律的属地性原则,同达让特莱的思想一脉相承,但又彻底解决了达让特莱理论中的自相矛盾。达让特莱一方面认为习惯法均为物法,具有属地性;另一方面他又肯定了人法的例外。胡伯则强调了一国所有法律的绝对属地性,再无例外[2]。原则二为:“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住的与临时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原则二是对原则一中“居民”含义的补充解释,胡伯认为,凡居住于一国境内的人,无论长期居住还是临时居住,都是该国的臣民。原则三是胡伯思想的核心,胡伯学说的名称就是源于该原则。其内容为:“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comitas gentium)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至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利及臣民的利益。”这一原则表述上极为简明扼要,但内涵却丰富。具体而言,原则三包含了三个二级原则。其一为礼让原则,一国之所以承认他国法的效力,是因为它根据礼让应当如此。其二为既得权原则,权利一旦在一国境内取得便在各地始终有效。其三为公共秩序原则,如果当事人既得权一旦他国权力或其臣民权力相违背,则他国不保护当事人的既得权。胡伯还进一步指出原则三的客观基础:之所以基于礼让承认当事人的既得权,是出于各国交往的便利和默示同意;否则,当事人在一国获得权利和利益到了他国因为法律不同便不受保护,这将使跨国商业交易步履维艰。
法则区别学说深刻的影响着当时的立法,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该法典第3条规定:
“警察和安全的法律,拘束居住于域内的一切人。
“不动产即使是外国人所有,仍依法国法。
“关于人的身份能力的法律,支配法国人,即使他们居住于外国亦同。” 这些规定即是法则区别说的精要。
然而传统的“法则区别说”从分析法则的性质入手,把法则区别为“人法”、“物法”等,然后根据法则的性质决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种从法则出发探讨适用外国法问题的理论,必然在方法论上陷入不科学的境地,在本质上不能解释一国适用外国法律的真正原因;此外在实践中,人们有时难以界定
一条法律规范到底是“人法”还是“物法”,使得“人法”与“物法”的划分标准拘泥于形式的文法的区别。法则区别说完全忽视了法则的不变性和法律关系的灵活多变性。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产生及其作用
萨维尼在其发表的《现代罗马法系》(第八卷)(亦名《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这一观点的提出否定了 “法则区别说”。’“法律本座说”是从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探讨其适用的法律规范。即指在跨国民商事交易中,各种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应是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本座”是指“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和一个特定的地域,场所,空间或时间(即本座所在)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并且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其本座也是不同的。法官的首要任务就是为每一种法律关系找到其在本质上所属的地域(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他把法律关系分为人、物、债、继承、家庭、行为、诉讼关系等几大类,提出了一系列的准据法公式,如人的身份关系的本座为住所,则有关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合同之债适用合同履行地法,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等。
19 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深受萨氏影响。根据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只要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就可以制定出各种双边冲突规范去指导法律的选择,因而他的学说对各国国际和法国文立法乃至制定冲突法典都起到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在法律关系本座说产生的同一世纪,即1896 年和1898 年分别产生了《德国民法施行法》和日本《法例》两部单行的国际私法法规。
萨维尼的法律思想使国际私法从“国际礼让”的观点重新回到了普遍主义的立场中来,即国际社会是一个法律共同体,所以内外国法律平等,因此,只要该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援引地是本座的法律,内国法院就应该承认外国法律的适用。相较之把对他国法律的适用看成是基于“国际礼让”,一国主权至上来解释,显然前这才是一个更符和正义观点的法律逻辑,而后者政治思想太过于浓厚,是一个明显的政治思维的推论。
“法律关系本座说”同时影响了国际立法,促进了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兴起与发展。在“法律关系本座说”等普遍主义学说影响下, ,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方兴未艾,出现了不少以此为宗旨的国际组织,频频召开国际会议讨论国际私法的统一问题。其中如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它从区域性的组织发展为广泛性的国际组织,将世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加以比较和考虑,从而归纳或创制出一种为大多数国家愿意接受的国际私法制度,以实现国际私法在国际范畴内
的宗旨。另外,各国国内立法也逐步趋向统一。各国普遍吸取国际上通行做法,表现出国际私法趋同化的强劲势头。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的问题及其局限性
虽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较法则区别说更为灵活与符合实践,但仍有一些学者对其学说进行批评,因为萨氏假定在所有的法律制度中,法律关系都是一致的,但是情况并非如此,例如某人违反许诺,不与某人结婚,一些法律认为是违约,一些认为是侵权行为,而另一些则认为无错,因此法律关系的本座很难确定。而对于有些双务合同或隔地合同,不是缺乏“本座”,就是具有两个“本座”。另外,还有人认为通过逻辑分析来寻找法律关系的本座是十分荒谬的,因为法律关系的中心所在是人的主观选择问题而绝非逻辑推理问题。
另外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也对这种传统的以客观事实、行为、场所等为连结因素的冲突规范进行批评,认为其过于僵硬、机械、缺乏灵活性。针对此种情况,近年来各国国际法立法采取了一系列变革措施,采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连结因素的主观性冲突规范作为对客观性冲突规范的补充;利用增加连结点数量、设立补充性连结点、采用“分割”方法等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等,以求得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和灵活性的平衡。”这种变革从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然后人们并没有完全摒弃法律关系本座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