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
xxxx镇xx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议
为切实搞好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保障全体村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促进我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xx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甲方:xxxx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xxxx
育龄夫妇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依法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规范育龄群众的生育行为。
(二)、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地方出台的管理规定。
(三)、负责为育龄群众提供免费“三查”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场所。
(四)、负责为育龄群众提供及时、快捷的办理有关手续所需的资料和证明。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自觉实行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二)、依法登记结婚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在村委会进行生育登记,并在镇计生办领取《生育登记村 组
服务证》。同时在村委会交纳500.00元的节育措施落实保证金和“三查”保证金,写出书面保证。保证金在已婚育龄妇女退出育龄期后全部退回,(不包括“三查”罚金。)
(三)、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夫妇,由夫妇双方申请,中心户长、村计生专干、村委会主任签注意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申领二孩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并向村委会交纳2000.00元的节育措施落实保证金和“三查”保证金,同时写出书面保证。保证金在落实绝育手术后全部退回。
(四)、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管理合同》,到达稳定居住地后及时告知联系电话和详细的通信地址。按期寄回“三查”证明。
(五)、凡年龄在三十九周岁以下上环、待孕、无措施的育龄妇女必须接受一年四次的“三查”,年龄在四十至四十九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一年“两次”,每缺一次将按违约处理。
三、违约责任
(一)、凡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外,属非婚生育一孩的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有关规定征收1000.00元的资源占用费。属计划外二孩的村委会征收2000.00元的资源占
用费。属计划外多胎的村委会征收4000.00元的资源占用费。
(二)、应落实上环或结扎的对象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拒不按时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双方每月各承担50元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费,直到节育措施落实为止。除此之外,不得享受各类扶贫、救灾、救济等优惠政策,不得审批各类属于审批的指标,不得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优惠政策。
(三)、按照规定“三查”次数不够或拒不“三查”者,每缺一次处罚违约金50.00元。流动在外的“三查”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和常住地共同管理的原则,也要在外地主动接受“三查”,按期寄回“三查”证明,按期不寄者每缺1次处罚违约金50。
(四)、外出务工的育龄妇女除了在临走前与村委会签订《流动人口户主承诺书》外,还必须在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五)、凡是计划外生育的夫妻除了按照本协议处罚外,不得享受各类扶贫、救灾、救济等优惠政策,10年内不得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各项审批指标。
(六)、“三查”对象拒不“三查”者除经济制约外,二年内不得享受各类扶贫、救灾、救济等优惠政策,不得审批各类属于审批的指标。
(七)、以上的违约金,用于村级计划生育事业。
四、协议份数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字:
期: 年 月
乙方代表签协议签订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