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上海财经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试行)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学习、生活、休息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25日发布)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群体居住、学习、生活、休息的场所。在宿舍区域内,学生应当当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校纪校规;讲文明、讲礼貌、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豁达宽容。
第二章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接受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委员会由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学生会、物业管理部等部门组成。园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学校本科生、研究生的住宿安排;指导、协调物业管理部的工作和日常宿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管理员负责制。管理员负责宿舍内外的卫生监督检查、治安巡视、协调本宿舍楼其他事宜。
第五条 第五条 每幢宿舍楼设楼长(学生)一名,由大学生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聘任,并接受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领导。每层楼面设层长一名,由楼长聘任,接受楼长的领导。各寝室设寝室长一名,由室内人员轮流担任,室内人员必须接受寝室长的领导。
第三章 第三章 宿舍卫生 宿舍卫生 宿舍卫生
第六条 第六条 不得向窗外和公用部位吐痰、倒水、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
第七条 第七条 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和胡乱张贴。不在室内焚烧废纸。
第八条 第八条 学生宿舍的内务与卫生要求整洁、安全,垃圾袋装。每月的第一周进行大扫除,(上级检查除外)每天的值日生工作由寝室长安排与监督。
第九条 第九条 宿舍卫生打扫工作除个人床铺自己整理外,其余实行区域包干制,包干区域人员的确定,由寝室长负责组织宿舍成员协商解决。
第十条 第十条 宿舍卫生检查成绩连续十周为优的宿舍,可以申请“卫生信得过寝室”称号。“卫生信得过寝室”不列行卫生检查,但进行抽查,一次不达优者,即取消“卫生信得过寝室”称号。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宿舍卫生成绩连续四次不合格的宿舍,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一式三联),分别送学生本人,所在院、系、所,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第四章 宿舍水电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用水,安全用电。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每间宿舍每月免费用水12吨、免费用电15度,超支部分的水电费由寝室人员共同分担,并由寝室长收齐后交到管理室。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严禁私自拆动水表、电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严禁私拉电线、违章使用电器,一经发现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同时没收违章电器。若造成灾害事故,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寝室可以使用的电器为:性能安全合格的台灯、收放机、充电器、电脑、电视机、 饮水机、落地扇、台扇、电吹风。其他电热器具不得使用,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没收。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科生宿舍周日至周四6:00—23:00供电,周五、周六通宵供电,6月15日——9月15日通宵供电,节假日供电见下表: 节日名称
元旦节
“五·一”劳动节
“十·一”国庆节
春节 12月31日 4月30日、5月1日、5月2日 9月30日、10月1日、10月2日 年三十、初一、初二 通宵供电时间
研究生宿舍全年通宵供电。
第五章 第五章 钥匙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新生进校时应当与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签定住宿协议,然后方可领取本寝室钥匙一套。
第十八条 不得将寝室钥匙转借他人。第十八条 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和私自配钥匙;
不慎遗失钥匙应当迅速报告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并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另配钥匙一把,遗失者应当付钥匙工本费。如遗失钥匙而导致寝室失窃,由遗失钥匙者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按协议交还全部钥匙,若发生所交的钥匙与所用锁不配套的情况,则应当每把钥匙赔偿工本费二元。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无特殊情况,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门不外借备用钥匙。学生
必须借用钥匙时(本人居住寝室),须凭本人有效证件或者提供相关证明,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六章 第六章 宿舍安全 宿舍安全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卫生检查。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未经许可男、女生不得互串。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来人员。校外人员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登记后由被访者带入公共会客室会晤。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宿舍楼6:00开门,23:00关门,学生23:00后进入宿舍楼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二次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抄报学生所在院、系、所。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证件、有价票证、现金、存折、贵重物品以及学习和生活用品。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提高安全防火意识,学生宿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通畅,不得在走廊、楼梯、寝室内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乱物品,不得攀爬门窗。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楼内不得酗酒、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宿舍内高音播放收录机、吹奏乐器和高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
动。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不得随便动用设在宿舍楼里的消防设施,损坏应当照价赔偿。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宿舍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触犯国家法律行为,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追究。
第七章 第七章 住宿及收费 住宿及收费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住宿由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根据招生名单按年级、按专业统一安排。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延长学习期限的本科学生需要住宿的必须在第八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年级的同一专业学生宿舍中住宿。
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确认转入专业的宿舍有空余床位时可以调换宿舍,否则不得调换宿舍。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插班生、专升本的学生原则上安排在相同年级的同一专业学生宿舍中住宿。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住宿需缴纳住宿费,住宿费的标准按不同宿舍的住宿条件而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寒暑假需要在校留宿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宿舍楼的管理室登记,办理临时出入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宿舍楼。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无人居住的寝室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封门,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中途因走读、退学、辍学、开除等原因而退宿者,不予退住宿费。
第四十条 四十条 学校定于每年的六月份办理下一学年度的退宿工作,学生自行在外住宿,未办退宿手续者,不予退住宿费。
第八章 第八章 离校退宿 离校退宿 离校退宿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或因故中途离校退宿时,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应当对其使用家具及设备设施清点验收。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宿舍内设备设施如有损坏,应当照价赔偿。所还家具物品与学生宿舍设备设施验收单不符,按丢失论处也须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宿舍内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由学生宿舍物业管理部在离校循环表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离校。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适用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由大学生生活园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凡原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实施细则相悖时,以本管理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七 第四十七 对于本学生宿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我们将根据在实践中执行的情况加以修订,以求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