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开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表时间:2012年06月25日 15:34 编辑:高蓝 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浏览数:361 【字体:大 中 小】
2011年3月,湖南省新田县纪委、监察局进行了县乡纪检监察机构体制改革,撤销县纪委、监察局原派驻各单位的42个纪检组和监察室,设立了面向乡镇和县直各单位的四个正科级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一年多来的工作,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实行分块包干的模式,负责对联系各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监督,实现了监督形式由班子内部监督到班子外部监督的转变及责任主体与监督主体的彻底分离。因此,加强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的研究、总结、交流,对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新田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展工作的情况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主要成效和体会
1.有利于增强各单位的责任主体意识
改革前,各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由各单位纪检组(纪委)实施监督,出现了领导重视工作好开展、领导不重视则工作无法开展的现象。改革后,根据《新田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作为本单位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全面负责本单位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使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得到有效增强,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各单位主动践行责任主体的意识显得到增强,也对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反腐倡廉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2.有利于实现监督的实效
改革前,各单位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其“人、财、物、事”四权皆在单位,根据分工安排既要抓纪检监察工作,又要抓其他业务工作,时常出现“种了别人的自留地而荒了自己的责任田”的现象。改革后,明确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是联系各单位的监督主体,对联系各单位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工作监督,使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其联系各单位的独立监督权和检查权得到了根本保证。
3.有利于拓展监督检查的范围
设立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后,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量大小及区域划分范围,由四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具体负责联系、监督指导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双重(垂直)管理部门以及党组织关系在新田县的其他部门,架设了纪检监察部门联系乡镇、各单位的桥梁,拓宽了监督检查的范围,改变了过去监督范围窄、方式单一的情况。
4.有利于整合纪检监察力量
每个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核定行政编制7名,在纪检监察干部和全县公务员中选调,以配置财会、法律、文秘、计算机等专业人员为主,进一步优化了人员结构、集中了优势力量,从而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查办案件的综合力量,有效地发挥了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
二、存在困难和问题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以后,在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各单位和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全体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新田县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存在故意逃避监督。少数单位及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成立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接受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越多,被发现的问题也就会越多,因而会影响到单位发展和自己的权威、政绩及利益。因此,不愿意接受监督、逃避监督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各种关系未理顺。首先是监督难以到位,《新田县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赋予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但派出纪工委、监察局人员无法参加一些由县委、县政府召开的涉及各职能部门并由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实施相关工作的工作会议和接受相关文件,因无法及时掌握政策、信息和工作安排,导致对联系各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工作出现脱节。其次是与委局机关各室所联系乡镇及县直单位之间,因制度不健全、职能关系还没有理顺好,且职责划分不明确,存在工作职能交叉的现象,导致出现工作安排重复的情况。再次是委局机关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的指导有待加强。三是监督事项不够具体。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资金额度、决策分类等尺度标准没有相关规定,具体事项是否重大,难以界定。有些单位则利用这个漏洞打“擦边球”,隐瞒一些“三重一大”事项,所召开的研究会议,也不通知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列席参加。四是各类保障相对滞后。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专业人员配备、工作经费、技术装备保障等亟待加强。
三、几点建议
1.加大投入。要进一步加大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经费投入,让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能维持日常运转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办公设施及技术装备,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先进设备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强化监督职能,促使工作方法创新,使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各项工作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2.加强指导。一是要加强业务指导。县纪委、监察局要切实加强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领导,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要进行统筹部署、统一调度,实行台账式、项目化管理,做到科学合理交派任务,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加强工作指导。统筹和指导好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对经常性、共性的工作县纪委、监察局要统一研究、统一要求、统一部署;对不同情况和特点的工作,要加强指导,鼓励和支持大胆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出特色、出亮点。
3.理顺关系。一是要理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委局机关各室之间的协作关系。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接受委局各室的业务指导,委局各室根据自身职能也要主动与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保持联系和沟通,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相关工作提出具体性指导意见,促进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二是要理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权与责的关系。进一步明确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的工作权限,同时实施严格责任追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避免出现滥用权力、或者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4.健全制度。一是建立报告制。要求所联系各单位每年年初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当年“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作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的重点监督内容。各联系单位临时发生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及时向所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确保所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能随时掌握联系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情况。二是建立“三重一大”会议预告制。要求各联系单位召开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须提前3-5个工作日报所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将根据事项内容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席。三是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备案制。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列席会议时,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会议作出决议以后,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对所列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及表决情况进行书面备案。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决定未列席的会议,联系单位也应将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及执行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派出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联系单位执行“三重一大”事项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每季度末将“三重一大”监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四是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各联系单位要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的预告制、备案制。联系单位规避监督、拒绝接受监督或严重违反“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规定,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影响恶劣、引发社会矛盾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任人实施问责。(湖南新田县纪委派出第四纪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