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认定计算与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认定计算与申报
一、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了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与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中“小微企业” 和“小企业”是不同的概念,其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所以不要混淆小企业、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概念。
对于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要根据企业的所属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来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进行计算:“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等文件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属于备案项目,企业应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到税务机关备案或进行网上备案。
二、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的两种税收优惠形式
1.只要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20%低税率优惠。
2.如果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还可以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是20%。
三、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申报表填写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26栏的税率是规定的25%,低税率
20%无法在这里体现。小型微利企业的两种税收优惠都应该填写在第28栏“减:减免所得税额”,同时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第33栏、第34栏。
填写的数额计算如下
1.仅是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则减免税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25%-20%)
2.同时享受所得减半优惠的,则减免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5%-10%)
案例:某工业企业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按财税[2009]69号计算出的从业人数为14人,资产总额为250万元,不考虑企业情况。假设不考虑税收优惠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50000×25%=12500元。该企业属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为:应纳税所得额×(25%-10%)=50000×(25%-10%)=7500元。在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申报表主表第27栏“应纳所得税额”应填报12500,在第28栏“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7500,同时将该数额填报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的第33栏、第34栏,综上申报表计算出的第30栏“应纳税额”为12500-750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