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社区矫正制度_社区矫正调查报告
年第
中图 分 类 号
期
!
北 京 政 法 职业 学 院学报
文 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总第
一 一
期
一
我 们 需 要 什 么 样 的社 区 矫 正 制 度
—
摘 【
。
社 区矫 正 调 查 报 告
杨征 军
要 】 剥 夺政 治 权 利 和 缓 刑 执 行 难 问 题 突 出 反 映 了 我 国 社 区 娇 正 制 度
,
,
存 在 的 问题 本 文 以 实 证 的 方 法 分 析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同 时 对 问 题 解 决 的
思 路 进 行 了探 讨
。
关 【 键词 】 社 区 矫 正
执 行难
问题
社 区 矫 正 面 临 的问 题
在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中 继 剥 夺 政 治 权 利执 行 难 问 题 之 后 目前 缓 刑 类 的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管 理 难 矫 正
难 问题 反 映 突 出
么
。
,
,
、
两 种社 区 矫 正 类 别 的 执 行 难 问 题对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和 目前 的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意味 着 什
我们 对 北 京 市 某 区 年
年至
年 的 社 区 矫 正 类 别统 计 进 行 了 三 个 月 的 抽 样 情 况 如 下
,
月份矫 正 类 别 情 况 缓刑
剥 夺政 治 权 利
假释
监 外执 行
管制
数量
占总数 比 率
年
月 份 矫 正 类别 情 况 缓刑
剥 … 夺政 治 权 利
假释
监 外执 行
管制
数童
占总数 比 率
年
月 份 矫 正 类 别 情况
…
数量
占总数 比 率
缓刑
剥 … 夺政 治 权 利
假释
监 外执 行
管制
从 上 述 表格 看
,
缓 刑 类 矫 正 对 象 与剥 夺政 治 权利 类 矫 正 对 象 总 数 占该 月 矫 正 对 象 总数 的 比例 分
杨 征 军 北 京 政 法 职 业 学 院 法 律 系刑 法 教研 室 主 任 讲 师 北 京 政 法 职 业 学 院社 区 矫 正 研 究 所 副 所 长 社 的 年 度 司 法 部 重 点 课 题 《 区 矫 正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
、
、
本 文 系 张 景荪 主 持 的
杨 征军 我 们需 要 什 么 样 的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别是
、 、
,
而 实 际 的 比 例还 要 高 一 些
,
。
原 因 是 在矫 正 类 别 的 统 计 中 由 于 考 虑 到
,
,
矫 正 类 别 数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数 量 的对 应 关系 在假 释 类 矫正 对 象 中 权利 服刑 人员
。 ,
一 些 假 释 类兼 剥夺 政 治权利 类 的 服 刑 人 员 往 往 被 统 计
在 矫 正 对 象 统 计 表 中剥 夺政 治 权 利类 的 矫 正 对 象 数 目不 包 括 这 部 分 剥 夺 政治
我 们 可 以 得 出初 步 的结 论
缓刑 类 矫 正 对 象 与剥夺 政 治权利 类 矫 正 对 象 管 理难 执 行 难 的 问 题 需 要 引 起 我 们 的 高度 关 注 占 到社 区 矫 正 对 象
,
,
。
左 右 的服 刑 人 员 出现 管 理 难矫 正 难 问题
。
,
会 直 接 影 响到 整 个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
顺利 开 展 会严 重 影 响到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 目标 实 现
一 定问 题
。
缓 刑 类 矫 正 对 象 与剥夺 政治 权 利 类 矫 正 对 象 管 理难 执行难 的 问题 说 明 现 行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存在
那 么 问题 究 竟 是如 何 产 生 的
二 矫 正 类别 特 点 与社 区 服 刑 人员 犯 罪 类型 特 点 调 查 分 析
、
,
我们 在 项 附表 略
。
年的
。
月至
月 份 对 北 京 市 某 区 各 个 司 法 所 辖 区 矫 正 对 象 进行 了表 格 调 查 调 查 事
此 次 矫 正 对 象情 况 调 查 共 收 回 调 查 表
, 。 ,
份 这 个 数 目没 有含括 年
。
年
月至
月 份全
部社 区 矫 正 对 象
为 保 证 调 查 情 况 的 合 理 代 表 性 我们 又 对
。
月 份 全 部 矫 正 对 象 犯 罪 与矫 正
,
类 别 情 况 进 行 了 统 计 附表 略
查 情 况 具 有 合 理 代 表性
,
通 过 比 对 两 者 在 犯 罪 特点 与 矫 正 类别 特 点 具 有 一 致 性 我 们 认 为 调
。
对 调 查 获 取 的 信 息 资 料 我们 主 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进 行 了 整 理 分 析
一 犯 罪与矫 正类 别 情 况
通 过 对 犯 罪 与矫 正 类 别 情 况 调 查 表 进 行 分 析研 究 可 以 有 如 下 结 论
,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主 要 是 缓 刑 假 释 剥权 三 类 服 刑 人 员 三 者 总 和 占 总 数 的 缓 刑 与剥 权 执 行 难 问 题 也 是 整 个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难 的 问题
。
、
、
,
。
如 此 结 论 的 依据 是 从数 量 上 看 缓
,
,
刑 假 释 剥 权 三 类 服 刑 人 员 三 者 总 和 占总 数 的
人 员 总数 的
! 以上
。 , ,
、
、
,
,
而 缓 刑 与剥 权 服 刑 人 员 占 到 社 区 矫 正 服 刑
并 且 从 期 限 看 假 释 类 服 刑 人 员 矫 正 期 限 相 对 较 短 大 多 数假 释 类 服 刑 人 员
, 。
假 释 期 限 不 到一 年
,
缓 刑 与剥 权 两 类 服 刑 人员 的相 当 数 量 是 我 国 现 行 刑 罚 制度 的 必 然 结 果
罪 的 处 理方式 剥权 反 映 了 重 罪 的刑 罚 后 果
, 。 ,
缓 刑 体 现 了法 院 对 轻
从 调 查 表 可 看 目前存 在 的 犯 罪 都 是 普 通 刑 事 犯 罪 对 普 通 刑 事 犯 罪 适 用 剥 权 的根 据 是 刑 法 第
条第
,
款 和第
。
条 即 对 于 故 意 杀 人 强 奸 放 火 爆 炸 投 毒 抢 劫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分 条第
款 条
。
,
、
、
、
、
、
子 可 以 附加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第
对 于 被 判 处 死 刑 无 期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应 当剥夺 政 治
,
、
,
权 利 终 身 在 死 刑缓 期执 行减为 有 期徒 刑 或 者无期 徒 刑 减为有 期徒 刑 的时候 应 当 把 附 加 剥夺 政治 权
利 的期 限 改 为
年以上
。
年以下 第
从 审 判 实 践情 况 看 一 般 被判
,
,
年 以 上 徒刑 的 罪 犯 将
,
会被 附加剥 夺政 治权 利 这 就 意 味着 对 犯 罪 比 较 严 重 的 犯
罪 人 来 说 将 必 然 会成为 社 区 矫 正 的剥 权 类
矫正 对 象
。
缓刑 的大 量 适 用 也 是 我 国刑 罚制度 运 行 的 必 然 结 果
, ,
。
一 方 面 伴 随 社 会 转型 带 来 的 无 序 是 大 量
,
,
,
犯 罪 的 出 现 社 会 治 安形 势 严 峻 人 们 对 以 刑 罚 治 理 犯 罪 的 期 望 值 增 加 这 影 响 到 司 法 部 门对 轻刑 的
适 用 最 明 显 的 例 证 是 管制 刑 的适 用 率 极 低
, , , ,
,
。
另 一 方 面 在诸 多 的 社 会 犯 罪 原 因 的背景 下 评 价 具 体 的
, 。
,
犯 罪 又 会 影 响 到 犯 罪 危 害性 程 度 的 评 价 人 们 总 是 觉 得 犯 罪 情 有 可 原 加 之 庞 大 的 犯 罪 数 量 和 监 狱 人 满 为患 的 状 况 所 以 司 法 部 门对 许 多 轻 罪 会 倾 向 于 适用 缓 刑
年第
期
北 京政 法 职 业学 院 学 报
总第
期
二 犯 罪特 点与矫正 类别特 点
以 犯 罪 的 内心 起 因 为标 准 划 分 的 犯 罪 类 别 情 况
犯 性
逐利 类
抢劫 罪
滥伐 林木
纠纷 解 决 类 故意伤 害 故意 杀人 故意 毁坏 财物
性犯罪
强奸
事故 类
交通 肇 事
失 范类
非 法 持 有枪 支 妨 碍公务
狠衰
危 险物 品肇 事
重 大 责 任 事故
敲作 勒 索
盗窃
寻衅 滋 事
聚众 斗殴 聚众扰 乱 社会秩 序 非 法拘 禁
过 失致人 重 伤
作骗 贩毒 罪 贩 卖传 播 淫 秽物 品 罪
假 冒注 册 商 标
质
放火
合 同作 骗 虚 开增值 税 发 票
破坏 电力设 备
收 购赃 物
介 绍 容 留 卖淫
贪污 受贿 娜 用 公 款
职 务侵 占
表 格 内容 说 明
逐 利类 犯 罪 主 要 是 指 追 求 物 质利 益 的 犯 罪 在 上 表 中 破 坏 电 力设 备 罪 因 犯 罪 人 实施 的盗 窃 电
。 ,
,
力设 备 的行为 故 其 本 质 仍 是 逐 利类 犯 罪
因 于 日 常 至 活 纠纷
。
,
。
纠 纷 解决 类 犯 罪 是 指 因 发 生 纠 纷 而 衍 生 的犯 罪 故 意 杀人 罪 的
起 案件 中
,
。
从 调 查 资 料看 故 意 伤 害 罪 案件 基 本 上 都 是 起
,
,
起案 件
,
件 起 因 源 于 纠纷
,
件属 于协 助 杀人
, ,
,
件 调 查资料 不
。
明
。
寻衅 滋 事 案 件 的 起案 件
,
起 案件 起 因 于 纠纷
,
起 案件 是酒 后 滋 事
起 案 件 是 不 满别 人 生
意 竞 争而 滋 事 索要 财 物 放火 罪
,
我 们 认 为也 可 以 把 这 种 情 况 归 人 纠纷解 决 类
另
。
起 案件 起 因 调 查 资料 不 明
,
件 是 以 放 火 为 威 胁 索要 赔 偿
,
件 是 酒 后 因 打 电话 对 方 不 接 听 放 火 烧 对 方 的 房
聚 众 斗殴 案件
、
子 从 案 件 的情 况 看
起 案件 毫 无 疑 问 都 属纠纷 解 决类 犯 罪
,
起 起 因 于 市场 口 角 纠
,
纷 设
。
聚 众 扰 乱 社会 秩 序 案 件 均 是 不 满 政 府 征 地 拆 迁 而 组
织 指挥 村 民 围 攻 政 府 拆 迁 办 阻 止 工 程 建
。
非法 拘禁 案 件
,
件 行 为人 目 的是 索 取 债 务
,
。
事故 类 犯 罪 是 指 罪 过 形态 是过 失并 造 成 严 重 危害 后 果 的 事 故类 行为
、
。
失范 类 犯 罪 是 指 违 反 法 律 规范 但 行 为本 身 不 具 直接 的 鲜 明的功 利 性 逐 利 或解 决 纠纷 犯 罪
犯 罪 类 型 与矫 正 类 型 情 况
。
逐利类 总数
纠 纷类
性犯 罪
!
事故 类
!∀
失 范类
!
缓刑
剥权
假释
监 外执 行
管制
杨 征 军 我 们 需 要 什 么 样 的社 区 矫 正 制度 结 合 矫 正 对 象调 查 资料 分析 上 表 可 看 出 犯 罪 类 型 与 矫 正 类 型 关 系 特 点
目前 引起 犯 罪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逐 利 纠 纷 解 决 事 故 三 大类 三 者 的 数 量 占 到 整 个 社 区 矫 正 数 量 的
!
,
、 、
,
,
而 作为故 意 犯 罪 的 逐 利 与纠 纷 解 决类 犯 罪 占到 整 个 社 区 矫 正 数 量 的
。
,
,
。
纠纷解 决 类 犯 罪 同样具 有很 高 的 缓 刑 比率 原 因 是 这 类 犯 罪 被 害 人往 往对 犯 罪 的发 生 负有 一 定
责任 如 果 造 成 的 后 果 不 是 很 严 重 且 犯 罪 人 能给 予 被 害 人 一 定 赔偿 法 院就 会 倾 向于 适 用 缓 刑
性 犯 罪 剥 权 的 比率 是
, , ,
,
。
这 说 明性 犯 罪 受 到 严 重 刑 罚 的 比 率 高
, 。 ,
。
性 犯 罪 是严 重 的 暴 力 性 犯
,
,
罪 无 论 是 从 犯 罪 人 的 主 观 恶 性 的 角度 还 是 从 犯 罪 给 被 害 人 造 成 的 伤 害 的 角 度 性 犯 罪 都 具 有严 重
的 危 害 性 所 以 性 犯 罪 者被 判 处 严 重 的 刑 罚 不 足 为 怪 但 是 性 犯 罪 也 有较 高 被判 缓 刑 的 比率 其 对 象
主 要 是 未 成年 人 和 老 年 人 从 调 查 资料 看 被判缓 刑 的
。
,
人中
,
,
名实施 强 奸 行 为 时 属
,
岁在 校 学 生
。
,
另
了
名 实 施 狠 裹行 为 时 年 龄 分 别 为
, ,
岁
、
岁
。
总 体看 性 犯 罪 占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数 量 比 率 不 大
。 。
逐 利 类 犯 罪 剥 权 的 比 率 比较 高 达 到
,
如 果 和 假释 结 合 起 来 看 两 者 占总 数 的 比 例达 到
影 响 逐 利性 犯 罪 被 判 处 监 禁 刑 罚 的 因 素
,
、
这 说 明 逐 利类 犯 罪 受 到 监 禁 处 罚 的 比 率 比 较 高
。
,
一 是 逐 利 的 手 段 暴 力 手 段 逐 利 的 犯 罪 更 可 能被 判 监 禁 性 刑 罚 比 如抢 劫 绑架 等 二 是 逐 利 的 数 额
,
数额 巨 大 的 犯 罪 更 可 能被 判 监 禁 性 刑罚
“
除 此 之 外 的逐 利性 犯 罪 具 有 很 高 被 判 处 缓 刑 的 比 率 这 一
。 。
,
,
结 论 可 从 犯 罪 与 矫 正 情 况 统计 表 获得 印证
”
过失 犯 罪 与 失 范 类 犯 罪有极 高 的缓 刑 比 率
主 要 原 因
是 这 类 犯 罪 行 为 不 具 有 目 的 性 事 故类 犯
, 。
罪 或 不 具 有 强 烈 的 直接 危 害 社 会 的 目 的性 失 范 类 犯 罪 这 类 犯 罪 数 量极 少
各 种 犯 罪 类 型 中 最 主 要 的犯 罪 与矫 正 类别情 况
逐 利类
总数
盗窃
缓刑
剥权
假释 释
监 外执 行
抢劫
作编 敲作 勒 索
. 5 7 ( 86% ) 42 . 10 (7 50% )
. 7 (12 28% ) . 3 (30 00% )
. 39 (6 8 42% ) . 5 (50 00% )
. 10 (17 54% ) . 2 (20 00% )
. 1 (1 7 5% )
0
. 5 ( 76% ) 3
. 9 (6 7 7 % )
. 4 (80 00% )
. 4 (4 4 4 4% )
0
. 3 (3 3 3 3 % )
. 1 (20 00% )
. 1 (11 1 0 ) /
0
. 1 (1 1 11 0 ) /
贪 污 受贿 娜 用
公 款 职 务侵 占 总计
. 118 (88 72% )
35 5
63
17 7
3
说明
:
“
总 数 列 的 百 分 比 为该 犯 罪 类别 数 占贪 利性 犯 罪 总 数 额 的 比率
。
”
。
其余 百 分 比 为 某类 犯 罪 的
矫 正 类 别 数量 与 该犯 罪 总 数之 比
下表同
。
纠 纷 解决 类
总数 故意 杀人 故意伤害 寻衅 滋 事 缓刑 剥权 假释 监 外执 行
. 5 ( 95% 5 )
. 66 5 6 ( 67 % )
. 1 (20 00% )
. 45 ( 0 36% ) 8
. 4 (80 00% )
. 7 (12 5 0 % )
0
. 4 (7 14 % )
0
0
. 14 (16 67% )
14 (100% )
0
0
0
年第 3 期
北 京政 法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总 第 47 期
事故 类
总数
交 通 肇事 事
缓刑
剥权
假释
监 外执 行
. 24 ( 89% 88 )
. 23 (95 83% )
0
. 1 ( 17% ) 4
O
性犯 罪
总数 . 10 (83 33 % )
缓刑
2 (20 % )
剥权
假释 3 (30 % )
监 外执 行
强奸
5 (50% )
: 表 格 内容分 析与 说 明 . 1 在 逐 利 类 犯 罪 中 主 要 的 犯 罪 类 别 是 盗 窃 抢 劫 诈 骗 敲诈 勒 索 和 贪 污 受 贿等 职 务 犯 罪 几 种 . 犯 罪 类 别 之 和 占整 个 逐 利 类 犯 罪 的 8 7 2% ;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犯 罪 是 抢劫 盗 窃 两 者 的 犯 罪 数 量 与 整 个
,
、
、
、
、
,
、
,
. 逐 利类 犯 罪 数 量 之 比 分 别 是 4 2 8 % 6
, , , ,
、 7 2
. 2 8 %
,
.8 两 者 数 量 之 和 占该 犯 罪 总 量 的 70 6 %
,
、
。
抢 劫类 犯 罪 被判
。
元 盗 窃 罪 被判 缓刑 的 1 7 缓 刑 的 7 人 中 有 5 人 是 未 成 年 另 2 人抢 劫数 额 较少 分 别是 2 34 元 3 X 人 中 有 8 人 是 未 成年 其 余 9 名 盗 窃数 额 不 大 除 1 人 盗 窃数 额 为 1 0 ( 元 外 其他 都 在 万 元 以 下 )
。
3 6 0
,
,
其余 几 类 犯 罪 被 判 缓 刑 的 情况 主 要 是 由 于 犯 罪 数 额 不 大
. 2
。
. 交 通 肇事 是 目前 社 会 生 活 中 最 主 要 的 事 故 类 犯 罪 占该 类 整 个 犯 罪 量 的 8 8 % 9
, , 。 , 、
、
。
由于 交通 肇 事
是 过失类 犯 罪 所 以 被 置 于 社 区 服 刑 的 比 率 极 高
. 3 ,
、
纠 纷解 决 类 犯 罪 中 主 要 的犯 罪 类 型 是 故 意 杀人 故 意 伤 害 寻 衅 滋 事 三 者数 量 之 和 占该 类 总 . 量 的 8 2 9 % 其 中故 意 伤害 寻衅 滋 事
两 类 最 多 分 别 占该 类 犯 罪 总 量 的 66 67 % 9
,
、 .
,
。
6 1
7 6
%
三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的 问 题探 讨 及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建 设 路 径
、
社 区 矫 正 应 当是 一 种 什 么 样 的 制度 决定 于 社 会 实践 的 现 实 需 要 : 研 究 关 于 我 国 的社 区 矫 正 制 度 我 们 有 以 下 几 点 认识
, ,
,
。
通 过 对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特 点 的
(一 ) 关 于 社 区 矫 正 的 性 质 我 国 目前 的社 区 矫 正 肩 负 着 限 制 人 身 自由 的 非 监 禁 性 刑 罚 执 行 活 动 的 任 务 或者 说 我 国 的 社 区
, ,
2 司 法 〔0 3 〕 号 《 于 开 展 社 区 矫 正 试 点 工 作 的 矫 正 就 是 限 制 人 身 自由 的 非 监 禁 性 刑 罚执行 活 动 2 1 关 : 区 正是 通 知 》 明 确指 出 社 矫 也 与 监 禁 矫 正 相 对 的 行刑 方式
。 ¹ 。
社 区 矫 正 的 这 一 性 质 定 位 不 是 我 们 的 主 观 臆 断 而 是 我 国 现 行 刑 罚 制度 运 行 的 必 然 要 求
,
。
缓 刑与
剥夺政 治 权 利 是 司 法机 关 以 刑罚 处理 轻 罪 与 重 罪 的必 然 结 果
法 制度 的 当 然 要 求 司法 人 员 无从 选 择
, , 。
。
对 重 罪 犯 罪 人 适 用 剥 夺政 治 权 利 是 刑
,
、
同时无论 从 刑 罚 经 济 的 角度 还 是 从刑 罚 轻 缓 化 非 监 禁 化 这
, , , , 。
一 刑 罚理 念 的 角 度 都 不 可 能 把 轻 罪 的大 部 分 犯 罪 人 投 人 监 狱 在 社 会 治 安 严 峻 的 形 势 下 管 制刑 与
拘 役 刑 难 以 承 担 起 对犯 罪 的 否 定 性评 价 因 此 缓 刑 的适用 就 成 了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轻 罪 的 必 然 选 择
一 分 析 可 由我 们 的 调 查 统 计 资 料 予 以 印证
,
这
,
。
由 于 大 量 缓 刑犯 与剥权 犯 的 存 在 客 观 上 就 需 要 有效 的 执 行 制度 以 免刑 罚 执行 不 力 而 导 致 刑 罚 内容 虚无 化
。
,
实 际 的 情 况 是 长 期 以 来 我 国 的 非 监 禁刑 罚 执 行 制 度 执行效 果 一 直 不 佳
, , 。 ,
,
。
非 监 禁刑 罚执
,
行 由公安 机 关 负 责 由 于 公 安机 关 的社 会 治 安 压 力 由 于 非 监 禁 刑 罚执 行 制 度 的 问 题 许 多 社 会 服 刑 人员 放 任 自流 非 监 禁 行 刑 执行 效 果 不 佳 的 问 题 也 影 响到监 禁行 刑 机 关 的 假 释 适 用 率 长 期 以 来 我
在 社 区 矫 正 的五 类 对 象 中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属 于 资格 刑 但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的 监 督 管 理 的 内容 具 有 与 其他 几 类 相 同 的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内 容
,
。
,
¹
,
,
。
2
l
: 杨 征军 我 们需 要 什 么 样 的社 区 矫 正 制度
国 的 假 释适 用 率 很 低 尽 管 理 论 界 提 高假 释 率的 呼声 很 高 但 近 年仍 维 持 在 2 % 左
右
。 , , 。 。 ¹
假 释适 用 率低
,
的 原 因 有很 多 比 如 假 释 适 用 的 条 件给 司 法 机 关带来 的 责 任 风 险等 司 法 实 务 部 门有 人 提出 扩 大 适 用 : 假 释 的 建 议 修改 假 释 后 不 致再 危 害 社 会 这 一 假 释 条 件 以 降低 责任 风 险和 防范 风 险 同时增 设 有
“ ”
,
条件假 释 法 定 假 释 过 渡 性 的 日假 释 半 释 放 等种 类 赖 于 假 释 后 社 区 服 刑 的有 效 监 督管 理 与改造
、
、
、
、
。 º
但 是 我 们 认 为假 释 适 用 率 的 提 高 根 本 上 有
。
,
,
。
因 此 改革 我 国现 行 的非 监 禁 刑罚 执 行 制 度 是 完 善我 国
,
的 刑 罚 执行 制度 充 分 发挥刑 罚 预 防 犯 罪 功 效 的急 切 而 重 要 的课 题 社 区 矫 正 正 是 在 这 样 的 背 景 下 开
展 的改 革非 监 禁 刑 罚 执 行制 度 的尝 试
。 , 。
社 区 矫 正 的非 监 禁 刑罚 执行 活 动 的 性 质 是 我 们 思 考 社 区 矫 正 的 问 题 建 立 合 理 的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的 逻 辑 起 点 在 目前 人 们 对 社 区 矫 正 的 性 质 对 象 执 行 主 体 执 行 内容 等 问题 存 在 许 多 争 论 人 们 从 社 区 矫 正 的 名 字 的 字 面 含 义 或 国 外 的 社 区 矫 正 制度 的 视 角 思 考 构 建 我 国 的社 区 矫 正 制度 所 以 出 现 了许 多 制 度预设 笔者认 为许 多 制 度 预 设 的 根 基 是 不 合 理 的 社 区 矫 正 只 是 我 国 限 制 犯 罪 人 人 身 自
。 。
,
、 、
,
、
、
、
。
,
由 的非 监 禁 刑 罚 执行 活 动 的 代名 词 其 名称 的意 义 在 于 它 意 味着 一 种 新 的 非 监 禁 刑 罚 执行 制度 以 区 别 于 传 统 的非监 禁 刑罚 执 行 制度 禁刑 罚 执行 制度
, 。 , 。
,
,
因 此 构 建 合 理 的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就 是 改 革与 完善 我 国 现 行 的非 监
, 。
,
,
改 革 与完善 我 国 的非 监 禁 刑 罚执 行 制度 是 刑 罚执行 制度 合 理化 的 必 然 要 求 社 区 矫
,
正 只 不 过是 制度 创 新 的 代 名 词 决 定 名称 内 涵 的 不 是 名 字本 身 而 应 当 是 社 会 现 实 赋 予 的 使命
,
不明
,
白这 一 点 就 可 能 陷 人 为 制 度 预 设 而 预 设 的 怪 圈 制 度 预 设 没 有 现 实 的 根 基 不 解 决 现 实 的 问 题 预 设
的 制 度 会有 什 么 社 会 意 义 呢 ? (二 ) 管 理 难 矫 正 难 的 症 结 根 据 我 国社 区 矫 正 试 点 工 作 的 相 关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和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实 践
,
、
,
我 国 目前 社 区 矫 正 的
、
内容 基本 可 归纳 为 对矫 正 对 象 的 监 督 管 理 矫 正 帮扶 公 益 劳动 四 项
,
,
、
、
、
。
从 目前 实 践 部 门 反 映 的 情 况
,
看 四 项 内容 的实 施 都 遇 到 了 社 区 矫 正 部 门 难
以 克 服 的难 题 尤 其 是 矫 正 对 象管 理 难 矫 正 难 已 经 成
为 困扰 社 区 矫 正 顺 利 开 展 的 瓶颈
。
矫 正 对 象 应 当遵守 的监 督 管 理 规 定 是 矫 正 对 象 社 区 服 刑刑 事 义 务 的体 现 这 一 刑事 义 务 体 现 着 社会对 犯 罪 行为 否 定 与谴 责 的 具 体 内涵 从 矫 正 对 象 犯 罪 类 别 的情 况 看 逐 利类 纠 纷解 决类 占所 调 . 查 社 区 矫 正 服 刑人 员 总 量 的 8 8 % 两 类 犯 罪 的发 生 从 社 会 原 因看 具 有 发 生 的 合 理 性 ;从 犯 罪 人 4
。 , , 。 ,
、
,
,
主 观 原 因 看 都 是 故 意 犯罪 都 是 行 为 人 自由意 志选 择 的结果
,
,
。
据 此 我 们 可 以结 论 两 类 犯 罪 的大 部
, , ,
,
,
分 犯 罪 人 实 施犯 罪 不 是 源 于 严 重 的 心 理 问题
为 两 类 犯 罪 刑事 义 务 的 合 理 根 据
。 ,
。
对这 些 犯 罪 来 说 作 为 犯 罪 代 价 的 刑 事 义 务 能 起 到较
。
好 的 预 防 犯 罪 (包 括 一 般 预 防与特 别 预 防 ) 的作 用 刑 罚 目的 的实 现
,
每 个 人 都 应 当 对 自己 的行 为 负 责 这 一 篇 言 可 以 作
, ,
因 此 切 实实 施 对 矫 正 对 象 的 监 督 管 理 关 涉到 刑 罚 的权威 关涉 到
,
。
但 是 由 于 作 为对 矫 正 对 象实 施 日 常管 理 与矫 正 工 作 的 司 法 行 政机 关 缺 少 执 法 强 制权 力 矫 正 对 象 的刑 事 义 务往往 无 法 完 全 兑 现
, , 。
如 矫 正 对 象 拒 不 向 司法 所 报 到 拒 不 参 加 公 益 劳 动 拒 不 参 加 矫 正
,
,
,
活动 个 别 矫 正 对 象 甚 至 公然 向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人 员 挑 衅对 抗 对 这 些 情 况 矫 正 工 作 人 员 基 本 上 没 有 强
制 办 法 处理 只 能靠 思 想教 育 劝 说 而 思 想教 育 劝 说 能起 到 的 作 用 又 极 其有 限 严 重 影 响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的顺利 开 展
呼声
。 。 ,
,
。
监 督管 理 难 问 题 已 经
赋 予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执 行刑 罚 的 强 制 权 是 矫 正 工 作 人 员 最 强 烈 的
,
矫 正 难 问 题 更 为复 杂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需 要 矫 正 吗 ? 需 要 矫 正 什 么 ? 是需 要 矫 正 思 想 不 良行 为 还
,
是 犯 罪 心 理 ? 用 什 么 方法 实施 矫 正 ? 尽 管 现 在 的 社 区 矫 正 制 度规定 了一 系 列 的 矫 正 内 容 和 方 法 但 这
,
些 矫 正 内 容 和 方 法 在 面 对具 体 个案 时 开 展 矫 正 总 显 得 力 不 从 心 隔 靴 搔 痒
”
,
,
,
。
在 市 人 熙 熙 皆为 利 来
“
,
市 人 攘 攘 皆 为利 往 的 市 场 经 济 大 潮 中 整 个 社会 的 逐 利 价 值 观 对 逐 利性 犯 罪 的 发 生 具 有 诱 发 作 用
,
看
: :社 : 刑事 一 ( 4 参 见 郭 建安 《 区 矫 正 制 度 改 革 与完善 》载陈兴 良主 编 《 法评 论
》第 1 卷 ) 中 国 政法 大学 出版社 2(X ” 年版 第 3 17 3 : 2 刘 京 华 《 刑 假 释 制 度 的 发 展 趋 势 和 利 弊 》 载 《 京 政 法 职业 学 院学 报 》0 5 年第 2 期 减 北
, , , 。
8 1
页
。
年第 3 期
北 京政 法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
,
总 第 47 期
、
而 无 数 社会 主 体 以 违 法 行 为逐 利似 乎 是 一 种 时 尚 在这 样 的 社 会 环 境 下 去 对 矫 正 对 象 实 施 价 值 观
人 生 观 改 造 去实施 犯 罪 心 理 矫 正 恐 怕 不 会 有 什 么 显 著 效 果
。 , , ,
,
,
。
纠纷 解 决 类 犯 罪 也 具 有 深 刻 的 社 会 原
。
,
因 在 市 场 经 济 条件 下 由 于 人 们 社 会 活 动越 来 越 频 繁 发 生 利 益 冲 突 的 几 率 也 越来 越 多 我 们 还 没 有
建 立 起 有 效 的 纠纷解 决 机 制 许 多 纠 纷无 法 通 过 正 常 合法 的途 径 合理 解 决 许 多时 候 利 益 受损 当事 人
找 不 到 合 法 及 时 的 救 济 方 法 因 此 纠 纷 解决 类 犯 罪 的 发 生 总让 人 感 到 情 有 可 原
、
。
,
“
” 。
至 于 事故 类 的 过
失 性犯 罪 人更 易得 到 社 会 的谅 解
要 矫 正 什 么 的问 题
, 。 。
。
由此 可 见 矫 正 难 的问题 主 要 产 生 于 矫 正 根 据 即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需
。
,
,
时 下 心 理 矫 正 工 作 越 来 越 受 到 矫 正 部 门 的青 睐 的
, , ,
但 是 心 理 矫 正 对 罪 犯 矫 正 的 作 用 是 非 常有 限
、
,
无 论是 心 理 咨 询 还 是 心 理 治疗 要 取得 良好 成 效 首 先 需 要 矫 正 对 象 的 自愿 主 动 参 与
,
。
但从 我 们
。
多 次 对 矫 正 对 象 调 查 的 情 况 看 认 为 自 己 有 心 理 问 题 需 要 心 理 咨询 和 心 理 咨询 的 矫 正 对 象 很 少 从 我
们 所 调 查 的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犯 罪 类 型 看
题
。 ,
大 多 数矫 正 对 象 不 存 在 需 要 心 理 咨询 或 心 理 治疗 的 心 理 问
,
、
即 使 矫 正 对 象存 在 心 理 问 题 心 理矫 正 也 并非 都 能 解 决 如 生 活 困 难 找 不 到 工 作等 引 起 的 心 理 问
。
题等
心 理矫 正 只 能在 社 区 矫 正 中起 有 限 作 用 不 可 对 心 理 矫 正 工 作 成效 报 太 多 的 奢 望 否 则 心 理矫
。 , ,
、
,
,
正 就会 在 社 区 矫 正 工 作 中 失 去应 有 的位 置
,
目 前 看 两 类 人 员 应 当是 心 理 矫 正 工 作 的 主 要 对 象 一 是 长 期 在 监 狱 服 刑 的假 释 剥权 人 员 这 些 人 存 在 回 归社 会 的 适 应 问 题 需 要 做 适 应 社 会 的 心 理 辅 导 ;二
, , 。
是 生 活 重 大 变 故 可 能产 生 或 已 经 产 生 心 理 问题 的 服 刑 人 员 需 要 做应 对 变 故 的 心 理 辅 导 和 心 理 矫 正
(
三 ) 帮扶 的 问 题
。
并 非 每 一 个 矫 正 对 象都 需 要
帮 扶
难
。
在我 们 调 查 2 5 名 矫 正 对 象 中 只 有 2 名 明 确 表 示 自 己 有 困 8 9
, , 1
对 困 难 的 陈 述有 所 不 同
,
6 其 中 1 名是 无 工 作
、
名 是户 口 问题
, 4
, 6
人 是生 活 困难
, 1
, 2
人 是 无 住房
。
, 2
人 中还 有 1 人 陈 述 自 己 的 困 难 是 无住 处 与 女 友 关 系 紧 张
调 查 情 况 可 能 未 完 全 反 映矫 正 对 象 的 困难 情 况 么 一 栏 空 白 没 有表 示 是 有 还 是 没 有 困 难
”
,
人 是无 钱 看 病
人 是 社 会 不 适应
“
,
这一
,
因 为很 多矫 正 对 象 调 查表 的
目前 面 临 的 困 难 是 什
。
。
从 调 查 反 映 的矫 正 对 象 的 困 难 看 有 些 是 因 为 犯 罪 行 为 导
, , 。
致 的 困 难 如社 会 不 适 应 户 的 可 能 是社 会 问题
,
,
,
,
口
问题 还 有 1 人 陈 述 自 己 因 赔 偿 被 害 人 20 万 元 而 面 临 基 本 生 活 困 难
, ,
另 一 些 困 难 可 能 与 犯 罪 行 为无 关 如 生 活 困难 无 工 作 等 这 些 问 题 可 能本 来 就 存 在
。 , ,
,
后 一种情 况更 多
。
,
对 矫 正 对 象 的 困 难 矫 正 工 作 者 和 社 会志 愿者 应 当尽 力 帮 助 解决 但 是 应 当认 识
。
到 矫 正 组 织 解 决矫 正 对 象 困难 的 能力 是 很 有 限 的 如 果 不 能直 接 解 决 也 应 当 尽 力 作 好 心 理辅 导 应
当让 矫 正 对 象 明 白解 决 生 活 困 难 的 主 要 责任 是矫 正 对 象 自己
, ,
,
在 帮扶 工 作 中 有 一 项 工 作 不 可 忽 视 即恢 复 矫 正 对 象正 常 的 社会 关 系
。 ,
、
。
比 如 纠 纷解 决 类 犯 罪 产
,
,
生 于 社 会 关 系 的 紧 张 但 是 以 解 决 纠纷 的犯 罪 行 为 很 多时 候 不 仅 没 有解 决 业 已 存 在 的 纠纷 甚 至 使 之
更加 恶 化 犯 罪 行 为有 时 使 本 来 良好 的 家 庭 关 系 紧 张破裂 比如 夫 妻 离散 家 人 敌 视 等 这 些 情 况 会 严
重 影 响 矫 正 对 象 的 顺 利 社 会 化 甚 至 会 促 使 矫 正 对 象再 犯 罪
, 。
。
因 此 应 当把恢 复 建 立 矫 正 对 象 正 常 的 责 任 编 辑 :李
克)
,
、
社会 关 系作 为 帮 扶 的 一 项 重 要 内 容
。
(
5 f eult to enf ree t e law w hen o nders deprived of poli i l ri hts or under t ea g A o h i a e f 【 bstr et 】 It 1 di ve pr bation ar invol d o e
, w e o v o u s h i h b i l y r e e e l f t s w e a n e s s e s e x k i s t n i g n o u r e u i r e n t p e a r t e e s o e o n l i f m u n i t y . e o r e e t o i n a l s y s t e m W i t e a h s e s t u e d i
, s
t h i s a r ie l e a n a l y z e s p r b l e m s in t h e s y s t e m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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