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如何办理新办无储存危化品经营企业的手续
如何办理新办无储存危化品经营企业的手续
一、 许可证的办理
在船营区辖区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的,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5号令)第九条规定,向区安监局提出申请。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首先,审核人员(安监局监察科人员)审查上述文件、资料是否合格,不合格的提出书面《补正告知书》,直至材料合格即为受理;
然后,安监局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材料及现场合格的,审核人员及主管科长签字后报主管局
长,经局专题会讨论通过的,由主管局长签字后发证。
按规定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吉林省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在本省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所以,在办理许可时,还要提交在有效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证明材料(保单)。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需提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17号令)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吉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为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第十八条规定: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专家从各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5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