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债券相关政策简介
“一带一路”债券相关政策简介
一、“一带一路”提出的战略背景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演讲时首次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同年10月3日,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演讲时又提出共同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导“共享机遇、共迎挑战,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和“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合称“一带一路”战略,自提出后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参加2013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时强调,铺就面向东盟的海上丝绸之路,打造带动腹地发展的战略支点。加快“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是一项造福世界各国人民的伟大事业。
2015年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愿景与行动》指出,加快“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是一项造福世界各国人民的伟大事业。《愿景与行动》从共建原则、合作重点、合作机制等方面对“一带一路”进行了整体战略部署,是后续开展 “一带一路”建设的蓝图。
二、“一带一路”债券监管思路
(一)交易商协会品种
2017年7月25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台了《境内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工作操作问答》,从募集资金用途、可涵盖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支持性措施、募投项目要求、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一带一路”建设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给出了指导意见: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相关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即可纳入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范围;募集资金可用于“一带一路”相关项目建设、偿还“一带一路”相关项目借款或者补充“一带一路”项目的营运资金; 境内企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可涵盖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既包括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常规品种,也包括资产支持票
据、项目收益票据等创新产品。
协会对于债务融资工具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注册发行工作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措施:一是在程序合规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注册评议及发行前排查等工作;二是定期通过业务通报、主承销商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将对相关票据的参与情况进行宣传;三是鼓励各类资金投资,扩大投资人群体。
募投项目要求如下:
1、相关项目应符合国务院授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三部委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所提及的共建原则和框架思路,不得滥用“一带一路”概念,应符合地域性、领域性和重要性原则,具体来看:
一是地域性原则,即落地在我国与沿线国家的衔接地区,或沿海重要港口的项目;
二是领域性原则,投向交通、能源、贸易、通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愿景与行动》中提及的合作重点领域的项目;
三是重要性原则,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纳入范围:
1)由人民银行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或省级发改委出具说明已经有关部门认可的“一带一路”项目;
2)经过国家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办公室”)审核通过的 “一带一路”对外交流平台形成的成果;
3)各部委经“一带一路”办公室审议发布或联合发布的“一带一路”相关规划中涉及的项目;
4)其他经过“一带一路”办公室认定的项目。
信息披露要求如下:
首先须严格按照债务融资工具基本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需披露募投项目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信息
(二)发改委企业债
2017年4月18日,国家发改委出具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浙江恒逸集团
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企业债券„2017 ‟130 号),同意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不超过15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中国浙江恒逸(文莱)PMB 石油化工项目,该项目已被国家发改委列入国家“一带一路”项目目录。
虽然目前“一带一路”企业债券发行较少,且发改委尚未为“一带一路”设计专项债券,但发改委负责掌管大量“一带一路”沿线项目,未来相关企业债的发行规模可能会颇为可观。
(三)证监会的交易所公司债
据了解,证监会计划推进与“一带一路”相关的债券发行,探索更多发行主体发行“一带一路”债券,包括:境内企业发行公司债,募集资金用于“一带一路”产能对接项目。目前,证监会正在设计“一带一路”专项债券相关制度,拟于近期公布相关制度。
(四)小结
1、募集资金用途:
1)募集资金应绝大部分能够实际用于“一带一路”项目。
2)“一带一路”债券的募集资金的直接用途可以为项目建设、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但其穿透后的最终使用需要符合“1、项目认定”的相关要求,确实保证募集资金是用于支持“一带一路”建设。
2、信息披露:
1)初步建议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建设期间、总投资额、已投资额、自有资金比例、资本金到位情况、是否签订合同或协议、未来三年投资计划、合规审批文件取得情况。
3、一带一路项目认定:
1)募投项目已由各级发改委认定并纳入“一带一路”现有项目库,或经各级发改委新增认定为“一带一路”建设项目并取得说明函
2)募投项目为发行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签订的项目协议中约定的项目,且已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复,募投项目需符合国家
“一带一路”战略部署。申报文件中需包含发行人与沿线国家政府职能部门或企业签订的项目协议、有关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复等文件
3)募投项目已经发改委以外的国家职能部门,如环保部门、商务部门等,认定为“一带一路”建设项目,或能够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说明函
三、目前已出台的与柬埔寨政府相关的“一带一路”合作备忘
柬埔寨是“一带一路”相关政策出台后,与中国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或框架性协议较多的国家,以下协议未必与具体项目相关,仅供参考:
1、中国政府与柬埔寨政府签署共建“一带一路”政府间双边合作规划
2、中国商务部与柬埔寨公共工程与运输部签署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3、中国国家海洋局与柬埔寨环境部签署关于建立中柬联合海洋观测站的议定书
4、中国进出口银行与柬埔寨经济财政部签署公路项目贷款协议
5、中国政府与柬埔寨政府签署经贸合作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