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2.9.11 | 点击数:1762 作者:bu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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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在国家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作用,保证国家重点试验室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预算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规范使用、及时结账”的原则。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研究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的编制和安排专项经费预算,严格按预算批复的具体内容执行;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每个项目单独设立经费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合并或拆分(如确需合并或拆分,应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部门备案);专项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任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建立项目负责人、学院、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协同管理机制。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年度计划任务书,严格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及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并配合国家及学校组织的监督检查,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学院应严格按照专项经费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立项、实施与结题进行全过程监管,并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相关管理工作,负责专项经费的计划管理、开题立项和结题结账,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专项经费预算,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负责科研仪器设备(含家具)的招标、采购及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的计划管理、开题立项、结题结账,以及专项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预算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负责专项经费的核算与监督,配合做好专项经费决算与结题结账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学校专项经费的监督审计,并负责牵头配合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专项经费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五条 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第六条 专项经费允许开支的劳务费是指在开展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中支付给重点实验室成员或相关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专项经费中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专项经费中咨询费的开支标准为: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300元–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元–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条 学校按有关规定不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专项经费预算。
第十条 专项经费预算分为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
开放运行费和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实行分类分档管理,财政部、科技部将根据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档次划分情况以及财力可能确定分类分档支持标准并下达预算。
科研仪器设备经费预算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申报并经财政部、科技部评审评估后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教育部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到款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应按照任务书及有关规定办理开题手续,项目组应按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经费。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原渠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决算纳入学校决算编制。
第十七条 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专项经费的年度结余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督促与考核,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采取年度抽查与五年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经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费执行情况的五年评估与重点实验室五年评估时间相衔接,有关内容包含在后者之中,其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每年应抽取一定数量的专项经费进行审计。财务部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组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实验室及设备管理部
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