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算相关费用说明
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
第三次调整系数的通知
京造定[200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设计概算造价,根据“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关规定”(京造定[2005]1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起,凡按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均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为基数,按本通知附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
二、凡从2008年7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附表: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三次调整系数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二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北京市市分行
说明:
1.构筑物、建筑物以我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等工程均执行建筑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
2.地铁的装饰及安装工程调整系数按以下规定执行: (1)装饰工程执行装饰工程其它的调整系数;
(2)通信、信号、人防、机电等工程执行安装工程的调整系数。
关于执行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有
关规定
京造定
[2005]1号
各有关单位:
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概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为正确执行概算定额,规范工程计价行为,加强设计概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2005年4月1日(含4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均按概算定额执行。
二、按概算定额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对于概算定额中已列出的材料、综合工日应按设计概算编制期的市场价进行调整,并列入定额直接费;概算定额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等仍按概算定额执行,造价处将根据市场变化等情况,通过定期发布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进行动态调整。
三、设计概算造价由直接费、综合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其中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调整费用和零星工程费。
四、调整费用系指按工程设计概算调整系数计取的费用。工程设计概算调整费用以定额直接费中的其它人工费、其它材料费和机械费(含其它机具费)为基数计算,调整费用列入直接费,计取综合费用、利润和税金。
五、零星工程费系指在初步设计阶段由于图纸设计深度原因发生的一些工程细项费用。零星工程费按定额直接费及调整费用之和的1%~3%计取。零星工程费列入直接费,计取综合费用、利润和税金。
六、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费用定额》中所列的费率标准,除税金以外,均为指导性费率。
七、编制工程设计概算时,若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八、对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需作补充定额的,由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补充,并报送造价处。
九、凡按概算定额及有关规定编制的设计概算,均按本文件附表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取费程序表执行。
十、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取费程序表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5年2月25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取费程序表
1. 以直接费为计算基础
2. 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综合费用:道路、桥梁14.555%;管道13.838% 利润:7% 税金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