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民法通则》第3条)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是: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和制裁。
平等原则的要求:
(1)反对特权;
(2)民事立法从身份立法向行为立法转变;
(3)保护弱小,维护实质上的平等。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4条)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得基于自己意志自由进行民事活动。其核心是合同自由。规定自愿原则是以民事主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裁判者为前提的,法律、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当然应当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愿。
自愿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1)民法规范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时,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规定上表现为相关的法律规定应有较多的任意性规范。合同法即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如处分所有物、订立合同、转让专利权、立遗嘱。
(3)共同行为的当事人可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合同行为、合伙协议、发起人协议。
(4)当事人意思自由不是绝对无限制的,而是有限制的。无限制的自由将失去保障。
三、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
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主要针对合同关系规定,指合同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应大体平衡,双方当事人应兼顾对方的利益。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的规定,都体现了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1)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
(2)民事主体在缔结民事法律关系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的权利义务。
(3)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遵循公平原则。
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诉洪某电话费纠纷案。
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6条、《消法》第4条)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不允许通过损害对方、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来谋取自己利益。其目的是
维护当事人之间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维护市场经济的道德秩序。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有良好的主观心态,善意诚实,其立法目的是反对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行为,维护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弹性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与他人之间缔结民事法律关系,应当诚实,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主体应恪守信用,履行义务,因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主动承担法律责任。
(3)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合同法》第7条)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含义: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法律虽未禁止,但如果违反公序良俗,亦可依该原则确认行为无效。
(2)当缺乏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时,法院可直接用以判案。
四川泸州纳溪遗赠案。
六、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宪法》第51条) 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边界。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是二十世纪后半期形成起来的原则。禁止民事权利滥用原则以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禁止的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社会利益。构成民事权利滥用需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有民事权利存在;(2)权利人有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民事权利的违法性。滥用民事权利的后果并不导致原有权利的丧失。
农民企业家为索债而非法侵入债务人住宅案例。
某企业为防止财产被盗而私设监控录象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