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相关问题
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相关问题
2010-01-11
国家依法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文明成果。
一、国家和本市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二、办理年审的时间规定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天津市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于2010 年1月4日至3月31日,持规定的年审材料,到单位申报纳税所在的地税局年审处办理年审,也可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年审;在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直接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年审。
三、办理年审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单位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提供:
1、单位填报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
2、单位在地税局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汇总表》;
3、单位每月职工工资发放的原始凭证(原件)。
(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还应提供:
1、单位填报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审手册》中的《残疾人职工基本情况表》;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
4、单位与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单位审核年度的《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原件、复印件);
6、单位招用2009年毕业的高校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还需提供残疾人大学生的《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三)单位雇佣退休职工的,还需提供退休人员的《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四)2009年新开办的企业,还需提供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四、核定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规定
(一)《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职工,在征缴年度内连续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缴纳了社会保险的,可计入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
单位未与残疾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能计入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审核年度内实际缴纳社会保险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纳月数计算。
(二)《天津市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单位招用2009
年毕业的高校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在核定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每安排1名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按实际月份计算,最多享受12个月)。
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方法
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职工总数×1.5%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
2009年度缴纳标准为31200元(2008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的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金额=(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人
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
八、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条件及规定
1、法院已受理申请破产的单位,及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确认的审
核年度内的特困企业,可申请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审核年度当年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减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经审核
认定后可减缴4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审核年度当年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规定缴纳标准的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减缴残疾
人就业保障金的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可减缴20%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减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3、缴纳期限内,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
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九、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报送的材料和申报时间的
规定
(一)亏损的单位,申请减缴应报送的材料:
1、单位填报的《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二份);
2、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审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应包含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缴纳标准的单位,申请减缴应报送的材料:
1、单位填报的《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二份);
2、《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或《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3、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审核年度工资总额的《审计报告》。
(三)单位申请免缴,应报送的材料:
1、单位填报的《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二份);
2、提供由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审定的特困企业证明或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
文本(原件、复印件)。
(四)单位申请缓缴,应报送的材料:
1、单位填报的《申请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批表》(一式二份);
2、四月底单位基本帐户和一般帐户的银行余额对帐单;
3、提供缓缴计划。
减、免、缓申报截止日期:2010年5月31日
十、对逾期未办理年审单位的处理规定
对不按规定在2010年3月31日前办理年审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处理,全额
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全额征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有异议的到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未办理的即视为认可。
十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方式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采取网上报税的,可通过地税机关的远程申报纳税系统
缴纳;在办税服务大厅报税的,到服务窗口打印保障金税票后到银行缴纳。
十二、对不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的处理规定
依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十五的规定,对无正当理
由未在2010年5月31日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对其作出限期缴纳决定,逾期缴纳的按日计收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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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由国家统计局、民政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等16个部委、团体组成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经过两年多的充分准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06年4月1日开始全面调查,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调查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现将初步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抽取734个县(市、区),2980个乡(镇、街道),共5964个调查小区,平均每个调查小区420人左右。
本次调查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零时,入户调查时间自2006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结束。在各级政府直接领导下,组织了738个调查队、2万余名调查员、近6千名各科医生、730余名统计员以及5万余名陪调员,逐户进行询问登记、筛查和残疾评定,现已全部完成入户调查、复查和调查质量的核查工作。
全国共调查了771797户、2526145人,调查的抽样比为1.93‰。入户见面2108410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3.46%;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筛查方法》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筛出率为15.66%,疑似残疾人检查率达到99.15%。
二、残疾人数及其比例
根据调查初步汇总,被调查户中有残疾人的家庭共142112户,确定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共161479人。其中,视力残疾23840
人,听力残疾38370人,言语残疾2510人,肢体残疾48045人,智力残疾10844人,精神残疾11790人,多重残疾26080人。
根据调查数据推算,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8296万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末全国人口数,推算出本次调查时点的我国总人口数为130948万人,据此得到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我国残疾人口总量增加,残疾人比例上升,残疾类别结构变动。影响这一变化的因素有,两次调查间人口增长与结构变动、社会与环境变化、残疾标准修订等,更深入的分析有待于在详细数据汇总和更全面的资料收集后进行。
三、调查质量评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入户调查、复查完毕后,按照《事后质量核查工作细则》规定,随机抽取99个调查小区重新入户核查。核查结果显示,登记人数的漏报率为1.31‰,残疾人数的漏报率为1.12‰,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允许误差为0.97‰,符合调查方案设计的要求。经对调查实施过程和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本次调查是一次成功的调查,数据真实可信。调查获得的丰富数据,将为我国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注:
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本次调查登记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的常住人口,残疾人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评定。
3.全国总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省人口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