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NYHQY034
一、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
二、范围(条件)和时限
(一)范围
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
(二)条件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三)时限
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提供资料
(一)出示资料
无
(二)提交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减免税备案表》(一式两份)
8.《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9.国家税务总局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
五、受理机关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所。(受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