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卡
09-07
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名): 复核人(签名): 填表人(签名):
注:1. 农村留守儿童: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2. 不满十六周岁农村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16男7月31日。各年龄段农村留守儿童安排查时实际年龄划分和填报:选择项目() 中划“√”; 3. 患病:患有重特大疾病。
4. 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父母一方死亡的,在相应填报内容中划“一”
5. 赡养情况评估:①较好: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②一般: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等方面基本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产生行为偏差、心理失当等情况的潜在风险。③差:无人监护、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监护教育能力不足,留守儿童生活、教育、身心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或已经出现行为偏差、心理失当、缀学、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
6、缀学:义务教育阶段缀学的农村留守儿童;不在学:14岁至16岁未在学的农村留守儿童。 7、父母外出务工地点填写到XXX 省(区 、市)XXX 市。
8、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村(居)民委员会,一份报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