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2月14日13时15分唐山林西百货大楼
1993年2月14日13时15分唐山林西百货大楼“2·14”火灾
1993年2月14日13时15分左右,唐山市东矿区商业局所属的一座3层、营业面积2980平方米的林西百货大楼,因违章电焊溅落的火花引燃海绵床垫造成火灾。消防部门于起火18分钟后才接到报警,先后调集公安和企业专职消防队164人、24辆消防车以及50多名矿山救护队员,100多名解放军指战员和5个医院的救护力量参加灭火和救人,于16时30分将大火扑灭。这起大火烧死81人:烧伤54人,烧毁各类商品和建筑设施价值401.2万元,灭火中有16名消防官兵受伤。
火灾教训
一、严重忽视消防安全,是导致这起大火的根本原因。经查,这起火灾是由于违章电焊火花溅落在海绵床垫堆垛上引起的。百货大楼在其主楼东南侧的一层家具营业部顶板上接层扩建,砸开多处孔洞,一边明火焊接钢筋,一边照常营业。承揽扩建的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把工程转包给滦县九百户乡一家私人建筑工程队,该建筑队指派无证人员进行电焊作业,既未清理现场,也未采取监护措施。14日上午11时,电焊火花曾引燃家具营业部办公桌上的纸盒子,被营业员用水浇灭。出现险情后1小时,施工人员再次动焊,13时15分左右火花溅落在一人多高的海绵床垫堆垛上并起火,邻近营业员找来一个灭火器,因不会使用交给顾客,扑救无效,酿成大火。一在场营业员想起报警,但大楼和隔壁单位的电话都被锁着,只好跑到附近一家商店打通火警电话,延误了18分钟。
二、违章装修,是造成重大伤亡的主要因素。百货大楼采用木龙骨和宝丽板贴面装修,楼内墙壁、顶棚和楼梯间都罩上一层木壳子,营业厅又存放大量易燃商品,起火后造成立体燃烧,急剧蔓延,仅十几分钟即由一层烧到三层。大火首先从50余张海绵床垫、40余捆化纤地毯猛烈烧起,产生大量有毒烟雾;门窗又处于封闭状态,楼梯间变成了烟火通道。由于一楼出口很快被烟火封住,二楼的人往上跑,三楼的人往下逃,拥挤在大楼西侧2至3楼的楼梯间和平台上,很快被毒烟呛晕、窒息。灾后从此处就发现尸体50多具。 火灾处理
唐山市有关人民法院经调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岳江、黄建平有期徒刑各7年,张风文、王福林有期徒刑各6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孟玉珍、张玉所有期徒刑各5年,王洪图有期徒刑4年。
法庭调查查明:1四2年9月21日,林西百货大楼与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签订了新建和扩建营业室、仓库、办公室的工程合同。原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经理王洪图在没有审查岳江施工队技术力量和制订检查监督措施阶情况下,便将工程转包给岳江施工队。
1993年2月8日施工前,施工队长岳江本人及该队施工现场负责人张风文、技术员王福林明知承包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开工后,岳江虽曾向百货大楼主管基建的副经理张玉珩提出施工时家具营业厅应停止营业,但没能征得张玉珩的同意。岳江还指派无电焊操作证的黄建平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家具营业室顶上违章冒险进行焊接作业,王福林、张风文见后也没制止。电工黄建平明知自己没有电焊操作证却冒险作业,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林西百货大楼经理孟玉珍和主管基建的副经理张玉珩在没有向消防监督部门申报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大量易燃材料对大楼内部装修,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发现并提出安全防火建议均未被采纳。明知扩建工程手续不齐全,不具备施工条件,在没有制定安全监督措施的情况下,将工程交付施工队施工。2月13日施工中,张玉珩、孟玉珍发现了家具营业室房顶在焊接钢筋时,电焊火花通过被凿通的孔洞落入营业室,但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月14日下午,当根本不具备焊接技术的民工黄建平再次焊接柱筋时,因电焊火花喷溅在家具营业室内的可燃物上,便引发了一场特大火灾事故。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