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大楼管理制度
1.1. 办公楼是履行公务的活动场所。为保障办公楼的正常运行,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体现办公大楼工作人员优秀的素质与精神风貌,维护办公与生活区域的正常秩序,实现优质、高效、规范和安全的工作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2. 办公楼内所有部门员工和进入本大楼内的个人均应严格遵守制度,努力创建文明
办公楼。
2. 文 明 办 公
2.1. 进入办公楼人员应保持仪表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短裤等衣冠不整的服饰上
班,不准在办公大楼内大声喧哗,不得在办公楼进行与公务无关的活动。
2.2. 楼内办公人员应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和蔼,礼貌待人,公正处事。
2.3. 不准在公共通道、楼梯间、走廊、墙面、柱子等地方随意张贴通知、海报、广告
等标识物。不准在墙面、柱子等地方乱画、乱刻。
3. 人员与物品进出
3.1. 外单位人员进入大楼联系公务,须向前台文员出示有效证件以及保安开具的来访
证,经前台文员电话联系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入内;在经确认前,来访人员须在办公楼大厅内等候。
3.2. 认真执行24小时保安值班规定,节假日期间保安值班人员应服从人事行政部值班
工作人员的管理,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人事行政部领导汇报。
3.3. 办公楼内不得留宿。
4. 安 全 管 理
4.1. 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各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
4.2. 各部门要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办公大楼管理制度,确保
大楼内部安全。
4.3. 办公物品应摆放有序;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应随手锁门;下班前各办公室要进
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关锁好门窗,办公室门锁应处在保险位置。
4.4. 加强贵重物资管理。各部门使用的贵重物品、精密仪器要有专人负责,并存放在
安全的地方。
4.5.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做好涉密图纸、文件、合同、资料管理工作,防止失、泄密
事件发生。
4.6. 认真执行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各部门要经常结合内部的安全需求,开展防火宣
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办公楼内不得存放汽油、火药、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工作人员要爱护消防设备,相关人员按规定时间对消防器材进行点检,以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5. 水 电 管 理
5.1. 全体职工要树立安全用电意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因工作需要
须安装、使用大功率(300W以上)电器的,必须事先申报,由设备工程部根据负荷承受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安装使用。未经同意擅自安装的,一经发现要立即拆除,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安装及使用部门负责。
5.2. 加强对用电设备的检修。各部门要经常对本部门用电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报修。
5.3. 根据办公楼用电实际情况,每月由电工进行一次维护和检修,以便及时排除用电
故障。
5.4. 全体职工要坚持节约用电、用水的原则,外出时要养成随手关灯、关水、关闭电
脑等一切用电设备的良好习惯,严禁出现长流水、长明灯现象,保证办公楼的正常办公用电。室内冬季温度未低于10℃、夏季温度未超过28℃不得使用空调。必要时,人事行政部将根据用电负荷采取调控措施,停止部分大功率电器的使用。办公楼内开空调期间要关闭门窗,由人事行政部专人负责检查。
5.5. 各办公房间要指定专人负责公共电用器的开关,即照明灯、空调、饮水机、复印
机等,下班后必须关闭电源开关。
5.6. 各办公房间的电脑、打印机由使用者负责开关,即下班或离开房间超过30分钟必
须关机并断开电源。
5.7. 各办公房间人员离开时间超过10分钟必须断开照明和空调开关。
5.8. 各办公室人员不得随意开关走廊或其他公共部位的用电器开关。
5.9. 办公楼大厅空调由人事行政部前台文员负责开启及关闭。空调5月至10月开关时
间:8:30-17:30;空调11月至4月开关时间:8:30-17:00。
5.10公共办公区域照明设施由人事行政部当值保安负责开启及关闭。照明设施5月至
10月开关时间:17:30-21:30;11月至4月开关时间 16:30-21:00。
6. 大 楼 卫 生
6.1. 全体职工要牢固树立创建文明洁净办公楼的意识,讲究卫生,美化环境,爱护公
物;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6.2. 各办公室要坚持每天打扫卫生,做到窗明几净,办公桌、文件柜等物品摆放整齐
有序;垃圾要做到袋装化,定点堆放,及时清理;任何人不得在走廊内乱堆乱放物品,否则将作为废品收集处理;禁止向窗外抛扔杂物,以避免造成安全事故和影响楼内外环境卫生。
6.3. 不准在楼道、会议室、楼道及标明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6.4. 保持卫生间的清洁,不准在卫生间内乱扔乱倒杂物,卫生间使用后应及时冲洗。
6.5. 全体人员应自觉爱护办公及生活区域的一草一木,不得采折和毁坏绿化树木。
7. 保养与修缮
7.1. 办公楼内各种公用设施,如消防与报警设备,电源插座等,不准私自拆装或挪用。
7.2. 办公室的所有装饰和设备,各使用部门应保持原样,非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准自
行新增、移动或拆除;不准在墙壁和楼板上凿洞或剔槽,更不得自行改造和装潢。
8. 附 则
8.1. 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