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LegalSystemAndSociety
法学研究
2008.04
(下)
浅谈汉代法律儒家化
夏
摘
要关键词
汉代法律
儒家化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4-020-01
人道主义改革,是儒家仁政主张对刑法的一次重大改革。
在民商法上的表现2、
首先,汉代规定了严格的身份等级制度。这一制度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点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度,最上层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属均封为贵族,还有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平民可以通过学习或辟举的途径成为官吏;而犯罪也会使爵位、官职受到削减。在家庭制度上,“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在汉代家庭法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汉律中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在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之间在婚姻家庭权利上得不到真正的平等。
其次,儒家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也在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汉统治者按照社会阶层的不同,给予其不等的土地,使不同阶层按法律拥有不等限量的地,在身份地位显示出儒家所奉行的伦理观,这样就使统治者拥有最大量的土地,而以下各阶层都只能拥有少量土地,把各阶层都禁锢在土地上,并且以儒家思想法律化来使这种封建伦理观制度化,以便统治者的地位世世代代,稳固地延续下去。
(三)在司法上的表现
儒家思想在汉代的诉讼程序上体现了其影响作用。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
重大疑难宗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先请”或“上请”制1、
度规定对某些特殊身份的犯罪人,法司不能擅自审理判决,必须先奏请皇帝裁定如何审理,皇帝权利至高无上的儒家观点尽显无疑。
“春秋决狱”是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典型体现。在遇到法律无明2、
文规定的疑难案件或依成文法律判处则有悖常理的案件时,司法官直接依据儒家经典中的伦常大义来决断,称为“经义决狱”,因为最常引用的经典是最能体现儒家微言大义的《春秋》一书,所以又称为“春秋决狱”。这一制度使儒家经义凌驾于法律之上,成为国家的法律渊源。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思想构成了中国封建统治思想的基础汉代是我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后的朝代有或多或少的采用了儒家思想统治国家,使得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而且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促使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相互交融在汉代法律儒家化后,法家思想不再是统治阶级的主导思想,但其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和儒家思想相互交融,融会贯通,逐渐成为儒家思想的一部分,以便于更适合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统治。
(三)汉代法律儒家化的法律思想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础中华法系形成于秦朝及汉代初期,其明显的标志就是汉代初期的法律儒家化,在汉代初期法律儒家化后的思想逐渐成为了封建统治主流思想,随着历史发展,到隋唐时期真正成熟,形成完备的中华法系。
莹
本文简要阐述了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背景和具体表现,分析了其对我国法律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D90
一、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背景
儒家思想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转化的动荡时期。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以儒家思想提倡的“礼治”、“仁政”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秦凭借商鞅变法强大国力统一六国迅速崛起,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为经过了长期战乱,汉初统治者以“黄老思想”治理国家,休养生息。至汉武帝时,汉代的经济实力雄厚,社会稳定,政权巩固。此时统治者不再满意“清静无为”的消极政治,而是需要一种积极有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董仲舒及其学说就应运而生,汉武帝接受其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儒学就成为朝廷官学,成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二、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一)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
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受命之君,天意所予也”的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同时以“天人感应”之说巩固皇帝的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凡是危害皇帝、侵犯皇权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给予严重的处罚。侵犯皇权的罪名主要有谋反、大逆、矫制、矫诏、废歌诏书、漏泄省中语、非所宜言、直言、妄言、欺谩、罔上、行驰道中、阑入、奉诏不敬、挟诏书、盗宗庙服御物、盗御物、擅议宗庙等,其中有些是对皇权统治构成危胁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对皇帝个人权威的法律保护,董仲舒还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了。法律用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思想。他主张以德教为主,刑罚为辅,给犯罪者分子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扼杀犯罪思想;以刑罚为辅,减少刑罚,不再以惩罚犯罪为唯一目的,而是崇尚教化。这是吸取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同时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综合而成的德主刑辅的方式。
再次,以“三纲五常”为国本。“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三纲”用来约束臣民,“五常”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三纲五常”也是儒家思想的具体体现,统治者实施仁政,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根据儒家思想构建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念。
(二)在立法上的表现在刑法上的表现1、
首先,规定“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孔子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伦理思想在汉代法制中的具体体现。其立法本意在于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弘扬“亲亲尊尊”之道。
其次,汉代多次减轻刑罚,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指导下,基本上废除了墨刑、劓刑、刖刑,使得犯罪者处死刑外基本可以自全其身,尊重和保障了犯罪者的人身人格。这是中国刑法史上的第一次大规模的
作者简介:夏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