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安全管理制度0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因电流泄漏或触电引发事故,根据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4046—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等技术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职能要求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对机床上电气装置及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等设备设施的施工和技术管理。
第三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操作人员及电气设备
1、各种电气操作人员必须熟知电气操作规程及本管理制度,经培训考试合格颁发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2、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并有产品铭牌、质量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配线工程
1、配线工程的安装应按审批的设计图进行施工。
2、配线工程的支持件应牢固,采用的金属附件应是镀锌制品或防腐蚀制品。线路在经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及沉降处,应采用补偿装置,
并留有适当余量。
3、钢管、硬塑料、半塑料件的敷设应按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第十三篇第2章的规定。
4、管内穿线、瓷瓶配线、塑料护套配线、槽板配线、钢索配线参照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第十三篇
第3章的规定。
第七条 电气照明
1、明装插座应离地面1.3m,暗装插座一般不低于0.3m,特殊场合下不低于0.15m。
2、单相二孔、三孔插座,其右孔接相线,左孔接零线;单相三孔及三相四孔的接地或接零线均应接在零线的干线上方,单相接地线不能在插座内并接。
3、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灯罩破裂等现象,相线应接在中心舌片上,零线接在螺纹的端子上。
4、灯具各回路绝缘电阻一般不小于0.5MΩ。
5、每个照明回路的灯和插座数不宜超过25个,并配有15A及以下的熔断丝进行保护。
6、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高度不低于3m(在墙上安装的不低于
2.5m)。
7、行灯的安全电压不得超过36V,特别潮湿场所、锅炉和金属容器内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8、36V以下的变压器安装时,电源侧应用短路保护,外壳铁芯
和低压端或中心均应接地和接零。
9、吊灯吊具重量超过3Kg时,应埋吊钩或安全螺栓。软线吊灯限于1Kg以下,否则应加吊链。
第八条 开关、吊扇
1、开关的安装应便于操作,电器、灯具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距地面高度应符合:
1)拉线开关一般应在2至3m,距门框0.15—0.30m。
2)其他种类的开关一般为1.3m,距门框0.15—0.30m。
2、吊扇挂钩直径不得小于Φ10mm,扇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
2.5m,并且附件齐全,接线正确,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3、照明配电板底边距地面不应低于1.8m,配电箱底边距地面一般为1.5m。
4、三相四线制供电的照明工程,各项负荷应尽量均匀分配。
5、开关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均应牢固,并良好接地或接零。
6、中性线或接地线禁止通过保护元件接地。
7、凡停止使用的电气装置,应切断电源开关或保险,并将线头包好绝缘。
第九条 机床电气装置
1、机床上的各种开关、保险、插座、按钮均应装在金属箱内,不得裸露,金属箱应密封并接地。
2、机床上的电气线路,均应安装在金属管内,管体应良好接地,管口须密封。
3、机床上的照明应采用低压照明灯,灯架、灯头、灯罩均应确保完好无损。
4、机床电气箱内的线路应力求清楚、整齐、美观,不准有铁屑、油污或其它粉尘侵入。
5、机床线路的连接端子和其它二次线路,均应带弹簧垫圈。
第十条 电动机
1、电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选用电机。
2、电动机的金属外壳应根据要求接地或接零。
3、电动机的冷态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5MΩ。
第十一条 手动工具
1、手动工具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或接零,工业电动工具应加装漏电保护器(二类电动工具除外)。
2、手动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外壳是否带电,导线应采用多股绝缘护套线。
第十二条 接地装置
1、所有电气装置部份均应保护接地,如电机变压器、配电柜、穿线管等。
2、各种电气装置的接地线和接零线的最小允许截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床电器装置总接地引入线,采用绝缘多股铜绞线其截面积不小于6㎜2。
2)照明灯具、分盒线、开关箱、保险箱、外护管等接近地线段
的截面积不小于2.5㎜2。
3)电力电缆接地线应采用裸铜绞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25㎜2。
4)接地电阻和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避雷装置
1、凡易遭受雷击的生产设备、房屋应按规定安装避雷针、避雷带或避雷器。
2、避雷针(带)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在引下线距地面1.5—1.8m处设置断线卡。
3、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避雷装置按建筑物的类别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下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