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问题
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问题
10涉外一区:俞丞琦
【摘要】香港一向为中国领土。由于英国150多年的殖民统治,由于香港本身国际都市化程度的加深,香港居民的国籍问题远较一般国家和地区复杂,在香港回归过程中也是一个极为特殊的现象。作为一个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和具体的现实问题,从中英有关香港问题的谈判,到基本法的起草,直至香港特区成立,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一直是个焦点问题。这一问题既是中国国内法(包括香港法) 的问题,又涉及到国际法的诸多方面。本文试从香港国籍问题的冲突表现谈起,围绕其产生的原因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中的难点进行深入的探究,在此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处理该问题的法律和政策进行探索性的初步分析。
【关键词】国籍冲突 香港居民 居英权 国籍法
现行的《国籍法》自1980年制定以来,已经过了31年的时间考验。在这30多年间,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更是乘改革开放之风与世界联系日益密切,国际人口交流持续升温。不仅如此,中国国内形势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香港、澳门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回到祖国的怀抱。如何处理港澳同胞的国籍问题给我国《国籍法》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目前,在香港居民的国籍冲突中,有一下两种主要情况对《国籍法》的实施造成了一定困难。
一. 香港居民的无国籍问题
1. 香港无国籍人员的现状
目前香港居民中,除个别真正属于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人士外,现今持有“英国属土公民”身份的一万一千多名非华裔居民,在香港回归中国后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
这部分非华裔人士主要是印度、巴基斯坦和葡萄牙血统的香港居民,习惯上被称为香港的“少数民族”或者“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其中近百分之六十的人出生在香港,另外百分之四十则是通过登记或归化方式而成为“英国属土公民”的。这些人长期生活在香港,有的是数代在香港定居,到1997年其人数可望达到一万三千人。他们原国籍已丧失,又不属于中国公民,1997年后其国籍归属显然会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按照英国1981年新国籍法和1985年的《香港法例》的相关规定,非华裔英
国属土公民如果不申请另外一种国籍地位,譬如“英国国民(海外) ”或其他国家的国籍,那么从1997年7月1日起,将不得再保留“英国属土公民”国籍,势必成为无国籍人士。不仅如此,此类人士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不论其父母是否持有“英国国民(海外) ”护照,他们都不能再申请获得“英国国民(海外) ”的地位,因为该种国籍不得传代。又由于此类子女不具有中国的血统,不能自动成为中国公民。可见,不论是在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中间还是在他们的子女中间,都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
2. 香港无国籍人员产生的原因
无国籍是指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籍,亦即任何国家根据本国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自己的国民。在国际实践中,无国籍人在国际上不享有任何国家的外交保护,不享有任何国家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被剥夺进入或定居在任何国家的权利。产生无国籍的原因通常有出生、婚姻、国籍被剥夺等其他原因。
而香港非华裔“英国属土公民”在1997年后可能出现的无国籍情况的原因显然迥然不同,它是英国对香港长期占领统治所遗留下来的后果。首先,香港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的地位是英国国籍法所赋予的; 其次,规定这些人士在1997年后只能换取权宜性质的“英国国民(海外) ”国籍,并且该种国籍不能传给他们1997年后出生的子女的,也是英国法律。
3. 香港无国籍人员的现行解决办法
虽然香港将要出现的无国籍问题是英国长期殖民统治的后果,但是1997年香港回归祖国后面对和承受这一后果的,毕竟是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因此,在此之前,中国政府有协同英国政府及早妥善处理这一问题的必要。中国政府历来主张并努力防止和减少在中国境内的无国籍状况。1980年中国《国籍法》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第七条还规定了无国籍人士申请加入中国籍的条件与程序。此种规定完全符合1961年联合国关于《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的精神〔5〕。可以预见,中国《国籍法》1997年后在香港的实施,将有益于解决无国籍人士的问题。
英国政府意识到自身对香港无国籍问题产生和解决应负的责任,中国政府也已明确表达了合作的态度,中英联合联络小组遂于1985年和1986年进行了多次
讨论磋商,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取得了基本一致的看法。英国政府承诺将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1、凡在1997年6月30日前,因没有取得“英国国民(海外) ”地位而有可能成为无国籍的“英国属土公民”,可自动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BritishOverseasCitizen)”。〔6〕
2、“英国国民(海外) ”或“英国海外公民”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第一代) ,如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出生时即自动获得“英国海外公民”的地位。
3、上述获得“英国海外公民”地位的第一代子女在1997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子女(第二代) ,如出生时仍无国籍,将有资格申请登记成为“英国海外公民”。
从尊重中国法律和中国政府关于香港中国同胞国籍的政策出发,英国方面承诺上述三项措施对香港“英国属土公民”中的中国人士不适用。
4. 解决方案中的难点
英国政府的上述措施,只是对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印巴裔“英国属土公民”本人及其在1997年后在香港出生的前两代子女的国籍地位作出了安排,允许他们取得“英国海外公民”的身份。但是,并没有对他们的第三代及以后的子女作出承诺,那些人出生时仍可能面临无国籍的状态。对此,英国方面表示希望,如果那些人本人愿意,第三代印巴裔子女可申请中国国籍。英方进一步提出,中国《国籍法》第六条曾有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而又在中国定居者,具有中国国籍”,所以印巴裔第四代
子女及其以后的子女,如果出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其父母(第三代子女) 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按此规定,应可自动获得中国国籍。显然,在上述整个安排中,关键的一环并需要得到中国政府协助与批准的,是解决第三代子女的国籍问题。
二. 香港居民的双重国籍问题
1. 香港居民的双重国籍现状和原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人为地把中国人(不包括台湾地区居民)分为两
部份,一部份是大陆的中 国公民,有外国公民身份就失去中国国籍,不能申请及使用中国的证件,一部份是香港地区的中国公民,获得外国公民身份后,中国政府并不承认他们的外国身份, 还是认定为中国公民,不享有外国领事保护权,但又允许他们使用外国证件。而外国政府又承认他们的外国公民身份,造成了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2. 香港居民双重国籍的现行解决办法
父母双方有一方是中国公民,本人出生于香港的,是中国公民。
以前英国发给香港居民的几种证件不承认,居英权计划得到英国公民的也不承认。
“四、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人,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证件,但不在中国及香港地区享有外国的领事保护权。
3. 现行解决方案中的难点
人大关于《国籍法》的第四个解释说的很模糊,主要问题是什么是居留权?外国绿卡是居留权、当外国公民持外国护照也是居留权,允许他们使用外国护照,但进入中国,就不能算外国人了。
对此,香港入境事务处的解释是:外国护照在香港及中国内地会被视为旅行证件;你可以保留及使用你的外国护照。
但这个解释在事实上没有解决香港居民的双重国籍问题,香港居民的BN(O)护照作为英国居英权计划的一部分,在香港的地位尴尬,不能以此申请领事保护,只能作为旅游护照,而在英国本土也不能凭此享有居留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对于香港居民拥有美国国籍或其他国的国 籍,中国政府不承认,但是跟内地居民不同,中国政府不认为你加入美国国籍就自动放弃中国国籍(内地居民是,只要你加入外国国籍,意味着你自动放弃中国国 籍),所以中国政府把你当作香港居民,但不承认你受美国的领事保护。实际上美国也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这样,事实上,你在美国就是美国人,在中国就是中国人 (香港人)。 这是一种尴尬的处理方法(你应该心照不宣)。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是香港回归时候的重大谈判障碍之一,现在的结
果应该说也不是很理想。
诚然,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和双重国籍问题,仅仅是香港居民国籍问题中的很小部分,尚有其他更多更复杂的具体问题有待解决。中国《国籍法》在香港的实施也将面临许多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对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正在认真研究,预委会法律小组今年下半年的一项工作重点即在于此。人们殷切期待,一个合理妥善的实施细则将在不久后问世。
参考文献:
[1] 宋锡祥 《论中国的发展与完善—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3] 佚名 《香港居民中的无国籍问题》
[4] 维基百科 《英国国民(海外)》
[5] 佚名 《香港居民事实双重国籍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