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02-13
试论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摘要 鉴定结论是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
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对案件中的事实进行鉴定后所
作的书面结论。和其它证据一样,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它和其他证据相结合对于揭露犯罪、证实犯
罪、认定犯罪事实或无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定结论和其他证
据相比较有自身的特点,而且在不同的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均
不同,具体体现为和其它证据之间有不同的相互关系。研究这种关
系对审核证据时如何把握侧重点,以及指导侦查监督和公诉具有重
要意义。
关键词 鉴定结论 证据 司法机关
作者简介:肖学永、曹广强,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一、鉴定结论的特点
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非常广泛,常见的有:确
定死亡原因、方式、时间及伤害程度的法医鉴定;确定当事人、证
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证人资格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对指纹、脚
印、血迹、精斑、字迹、枪弹痕迹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以及会计帐
簿、往来帐目、报表等反映经济活动的司法会计鉴定等等。所有这
些鉴定都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特定的书面表现形式。这是鉴定结论本质所决定的区别于
其他证据的外在表现。其他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人们凭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