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的道德基础第二课
第二课 绪论
阿道夫•艾希曼是个什么样的人
我们开始上课。上节课我要求你们带着两个问题去阅读艾希曼,过一会儿我会提到它们。但在那之前,我们先要了解一下阿道夫•艾希曼是什么人?他到底是什么人?
学生:他是迁移和重新安置犹太人的专家。
他做了什么呢?他在那里做了什么呢?
学生:起初,他被派去游说犹太长老会,就犹太人从欧洲各地尽快迁离一事,与犹太长老进行交涉。
说得很对。他还干了什么事呢?他的确做过我们刚才说到的事,那他还做过什么别的事吗?他参与制定了被第三帝国称为“最终解决”的方案了吗?他是政策制定者吗?大家都摇头了。是的,他并非决策者,他不过是个政策的执行者而已。他只是服从命令。他的工作严格意义上说就是让那辆运送犹太人到集中营的火车准点发车。这是一项很复杂的后勤任务,他负责这项任务。他的职责就是保证运行效率。上节课我说过,二战结束后,他曾被盟军俘虏,但盟军并未认识到他的重要性。他后来被释放,流窜到拉丁美洲,在那里隐居起来,直到摩萨德发现了他的真正面目,并于1960年将他劫持回以色列,并将他送上以色列的法庭。这些你们在书中都读到了。法庭判决他犯下了反犹太以及反人类罪,并判处他死刑。
那么,他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人呢?你们觉得他的动机是什么?阅读材料时,你们觉得他是怎样的人?他有哪些个性呢?
学生:从文字中能看出他是一个不断鞭策自己的人。
他渴望出人头地,他希望在上司面前留下好印象,他总想得“优”。是这个意思吧?这是你对艾希曼的印象。还有什么其他方面吗?
学生:还有就是他在集中营中从来不思考。他只是盲目地服从元首的命令。
他不是一个会深入思考的人。他不是一个质疑权威的人。你觉得他恨犹太人吗?
学生:不恨。
你说不恨。为什么呢?
学生:首先,在他的证词中他说他不恨犹太人。从他1939年前读过的一些书籍中可以看出,他实际上支持犹太复国主义。甚至在1939至1945年间,当他做这些对犹太人有害的事情时,只要不与上级指示相悖,他依然和犹太人做朋友,也和犹太人一起商量办法。
你对他的观察很准确。他并不是一个发自内心的反犹主义者。其实,当你看这本书时你会想,如果艾希曼的上司对他说:“不是把人运到集中营,而是把军火运给第三帝国周边的军队”或是“我们希望你负责运送汽车零件”,他同样会倾注心血也同样希望给上司留个好印象。运什么对他来说是一样的。他并不是那种将此视为实现自己理想的绝佳机会的人。他只不过是个想得“优”,想出人头地,想得到上司的赏识,想又好又快地完成任务的人。如果他真是这样的人,这不禁让人心寒。我想这便引出了我留给大家的第一个问题。
分析艾希曼的行为
他身上什么东西令你不舒服呢?这是我让大家思考的问题之一,艾希曼什么地方让你不舒服?
学生:他对自己在做什么根本不思考。因此别人可以完全控制他做的事情。
也就是说他不反思的态度让你感到不舒服。
学生:是的。因为这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能做出同样的事情。也就是要自我反省,仅仅从人的本性出发。
好的。所以你认为他应该质疑对他下命令的人?
学生:是的。
这的确是艾希曼身上令人不舒服的一点。还有什么别的吗?
学生:这种不反思的态度造成了——他就想把工作做好,可问题是他运送的不是军火,而是人,并且是一些可能与他成为朋友的人。
是的,他没有考虑大目标。这与他不反思的态度有关。尽管政治学家们的一个主题就是如何区分手段和目的,思考如何高效地完成任务,但尽管如此,这还是会令我们感到不舒服。
艾希曼还有什么地方让你感到不舒服吗?让你毛骨悚然?
学生:他很得意。在阿根廷接受采访的时候,他对上百万人因他、因他的工作而死得意洋洋。
他对自己工作做的好感到满意。我们看不出他有任何不情愿,对吧?尽管在我们看来,他并不是发自内心的反犹主义者,但他满足于上司欣赏他的工作,受到表扬,出人头地。艾希曼还有什么让你感到不舒服吗?
学生:他使用了理想主义者这个词。他讲到了第三帝国的荣耀和忠诚。让我们不舒服的是第三帝国要完成的目标。
对长官的忠诚。他认为服从上级很重要。
学生:我关注的并不是他的行为,我感到不舒服的是所有测试都表明他很正常。尽管他从未反思,但他却以为自己在思考,并且让其他人以为他很聪明,很有能力。这让我怀疑是不是我们每个人都会这样愚蠢。
你说得也很对。所以这个人对他的所作所为完全不反思。他遵守上级的命令。他不违法。他执行第三帝国的法律。他冷静高效还有些幽默感的做着丧尽天良的事情。可以想象他周末回家会与孩子们玩耍,与邻居友好相处,去野餐,然后第二天再回去工作。用阿伦特的话来说,这个人让人心惊肉跳之处就在于他看上去不像个恶魔,他就像隔壁的邻居。阿伦特用的短语是“平庸的恶”。他没什么异于常人的特质。
如果我们再深入一步就会看出,人们之所以对这样一个人感到不舒服,是因为他让我们想到在同样的情形下我们会怎么做。你希望自己不会像他一样,但他看上去很平常。他看上去是那么不起眼。是很典型的那种人,一步一个脚印地过着自己的日子。就是那句话说的:“平庸的恶。”
分析对艾希曼的抓捕、审判和处决
现在我们把艾希曼先放在一边,思考一下我留给大家的第二个问题。在艾希曼被捕、审判和被处决的过程中,哪两件事让你最不舒服。首先,以色列为什么这样做?为什么他们要去绑架他?我的意思是,若想抓捕境外犯罪分子,正常的手续应该先申请引渡,立案,然后去法院,抓人,最后把他们带上被告席。为什么以色列不这样做呢?为什么他们要用这种方式呢?有谁知道吗?猜猜也行。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
学生:这似乎说明他们担心或者怀疑其他国家不会支持他们审判艾希曼的行动。他们可能担心他会赢得国际舆论的支持,或得到他所居国家的庇护。
你说得很对。如果试图引渡他是不会成功的。一旦他知道还有许多其他前纳粹藏在阿根廷或拉丁美洲的其他地区,一旦他知道,他们知道了他的藏身之处和他的身份,他就会马上转入地下,彻底消失得无影无踪。而且引渡过程艰难复杂。所以他们做出了判断,如果他们想抓住他,那么这就是最好的方法。这就是他们这么做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这样的。知道他们这么做的原因以后,还有什么事情让你们感到不舒服吗?
学生:我记得在后两章中,他们在讨论为什么判处他这些罪行,有个人说他的四项主要罪行都是通过检举认定的。他们提到“有罪推定”这个术语。我猜就是当有疑问时对被告不利。也就是我们没必要有全部的证据,因为大部分证据都是推测出来的„
好的,也就是说没有遵循举证规则。这是一件事。这次庭审有很多程序违规的地方。
学生:他被执行死刑的速度让我感觉不舒服。仅仅在他申诉并请求宽恕的几个小时之后。
是的,这是在当今中国执行死刑时出现的情况,今天的美国不会这样做,对吧?速度很快。你为什么对此感到不舒服呢?
学生:无疑他做的事情是错的,但你至少应该走完程序以确保公正,即使他真的该被判处死刑。我觉得应该按照正规程序办事,他应该有时间进行上诉。
还有谁有其他要说的吗?
学生:刚开始的地方讲到这个审判是如何的大张旗鼓。我尤其惊讶的是,作者提到,以色列法律禁止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结婚。这两个社会,一个显然比另一个差很多。但我觉得,没有什么社会能在道德上做到完美,这一点让人觉得有点失望。
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审判是审给大家看的。这里的目的不止一个。其中一个目的是正义,要将他绳之以法。但很明显,这里还有复仇、让来这里作证的人们宣泄的目的。让人们站出来控诉他的罪行对他们造成的伤害。所以说这里包含了好几个目的。其中只有一个是我们通常认为刑事审判的目的。还有谁觉得哪里有问题吗?
学生:作者提到,如果他不是肯定有罪的话,以色列也不会那么麻烦的去绑架他。从一开始这就是不可避免的结局。这为其他的审判开了不好的先例。所以说即使他不见得真的有罪,但他们甚至都不愿意花功夫调查一下,他是否可能是无罪的。
嗯,所以没人质疑过最终的结果。那这一点为什么让你觉得不舒服呢?
学生:他的案子确实毋庸置疑,但它开创了一个先例。在这种他明显有罪的案子里,你不用真正的证据,不按正规的流程去判处他有罪,那么将来不那么确定的案子也可能会变成一个表演性质的审判。他们完全可以通过真正的证据以及正规程序来定他的罪,但他们并未试着这样做。
好的。还有谁对这个案子有看法吗?
学生:对被告有利的证据很少,而且缺乏为被告的辩护。
他们不去找寻证据。这里存在大量程序上的不规范。他们没拿到证据。等你们过几年上法学院学了定罪程序以后,你们就会发现这里存在许多所谓的“可更改错误”。上诉时会被发现的程序问题。所以这里有程序错误。还有吗?
学生:我觉得不舒服的地方是,以色列甚至声称对不发生在以色列领土上的罪行有司法权。然而最终他们还是要派秘密组织去把他绑架回以色列。
所以你觉得有问题的地方是,他们认为他们在此事中有司法权。因为罪行并未发生在以色列领土上。除此以外,还有别的原因让你觉得他们不该有司法权吗?
学生:让我觉得好像是这个国家代表了一个民族甚至是整个人类。这让我觉得不舒服。
他们以犹太民族甚至全人类的名义来控告他犯下了反人类的罪行。谁让他们这么做的呢?我认为你说得都很对,但这个问题还有一些其它方面。为什么他们说有司法权会让我们觉得不舒服?司法权意味着什么呢?到底什么是司法权?
学生: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他们认为他们必须这么做。他们总说前纳粹在德国受审受到的惩罚都很宽大。在我看来,这是因为德国人要在某种程度上歪曲历史,来洗白那些明明犯下了大量可耻罪行的罪犯。这就使以色列不得不采取这种有点极端的法律手段。
我觉得你们大家说得都很好,不过可能会有唱反调的人说:“没人真的觉得他被冤枉了。没人觉得他其实没犯罪。”我们已经假设过,如果他们不对他提出诉讼的话,什么事都不会发生。为什么会这样?你们可以反驳这种说法吗?
学生:下次的案子可能就不会这么清楚了。其它国家可能会拿这个案子作先例。
好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案子会定下某种先例。那么你们对这个先例有哪些担心呢?
学生:这个先例会导致对发生在任何地方的罪行宣称有司法权;会导致为了审判某人而绑架他;会导致对严重罪行的表演性质的审判。
这些都可能变成可怕的问题。我不知道你们是否注意到,几星期前,以色列政客丽芙妮取消了去英国的访问。因为他们发现某位英国检察官要以她在加沙的战争罪行逮捕她。一年前在入侵加沙期间,她是外交部长。英国政府十分尴尬,他们想尽力弥补,彻底杜绝这种情况。但皮诺切特无法去很多地方,因为那样他会被逮捕。有些国家曾经讨论过,如果唐纳德•拉姆斯菲尔德来到自己国家,要不要为了阿布哈里卜监狱的事情逮捕他。所以如果这些国家都宣称他们有权起诉战争罪犯,那么如何规范这种行为?他们对谁负责?在这件事中似乎没什么问题,因为没有人真的认为艾希曼没做这些事,或者这些事是正当的,但作为先例值得我们担心。
还有别的意见吗?你们还觉得哪些地方有问题?可能有人会说:“你看,这还不仅是不在以色列领土上的问题,而是制裁被告的法律系统在他犯罪时根本不存在。更进一步,他那时其
实是在遵守一个在当时存在的法律系统。”不是吗?他在20世纪40年代时遵守着第三帝国的法律。他那时没有违犯任何法律。但他现在却在一个那时不存在的国家的法庭上因为违反了另外的法律而受审。这就是所谓的胜利者的正义吗?我们怎么看这个问题?他们这么做是错的吗?对许多人来说,都同意我们刚刚说过的这些话,但仍然会觉得如果他们不这样做,那么他就永远不会受到正义的审判。
艾希曼做的事以及他被捕、审判和被处死之间的比较
我们现在从这个话题中退出来,引入我们讨论的前半部分。你们能觉察到我们前后两部分讨论中存在的矛盾吗?我们之前觉得艾希曼让我们不舒服的地方在于,他没有遵从自己的道德责任对现行的法律提出质疑,没有质疑他的任务是否合理,他不反思,也没兴趣关注他为之服务的事业的目标。他不反思,别人叫他做什么就做什么,遵守指令,讨好上司以求出人头地。这些都是他让我们觉得不舒服的地方。但当我们谈到以色列在1960年的所作所为时,让你感到不舒服的似乎是因为他们做了所有这些事情。他们坐下来说:“是有国际法,也有引渡条款,但你知道吗,它们都不顶用。如果我们要得到道德上正确的结果,我们就不能遵循现有的游戏规则,不能遵循现有的秩序,我们要站出来做正确的事情。”那么我们为什么一方面反感艾希曼没有这样做,另一方面又反感以色列突击队员和官员这样做了?这里面是真的存在矛盾还是我漏掉了什么?有谁想说说吗?你怎么想?
学生:我认为确实存在矛盾,很值得探讨。但这里面有意思的是,我觉得我们反感那次审判是因为它声称遵循某种法律秩序。但其实是不合这种法律的另一种法律。
那么这种法律秩序是指什么呢?
学生:我指的是以色列的法律系统,以色列国家法庭的裁决系统。
我知道你的观点了,但它有点站不住脚。因为说到底,即使从现存的以色列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次审判也不怎么符合程序。
学生:是的,但是我的意思是这次审判破坏了许多我们认为审判应该遵循的标准,因此也给以色列司法系统带来了污点。我并没有说他们可以做得更好。但是刚才我们的一些反对意见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意义,比如在政治暗杀中,他们别无选择。不是说一定要这样做,但至少这多多少少使得法庭这样做了。
嗯,这也许说明了一些问题。但还有谁有其他看法吗?一方面我们反感艾希曼放弃道德自主权和责任,另一方面又不支持他们坚持自主权。
学生:如果我们假设一个政府、或者法律系统,比如像以色列那种合理合法的司法系统——这个系统允许你上诉、禁止非法绑架——和另一个仅仅根据种族就能屠杀成千上万无辜平民的司法系统相比较,我觉得矛盾并不一定存在。在艾希曼的情况下,我觉得他对司法系统提出质疑是合理的。随波逐流保持缄默才让人失望愤怒。但另一方面,挑战一个合理运转的司法系统,或者至少大部分人都认为合理运转的司法系统,这种做法会提供坏的先例。一种情况下挑战的是好的制度,另一种情况下挑战的是有很多灰色地带的制度,我看不出这里会有什么矛盾。
你说到了点子上。我觉得如果我们说:“我们反感艾希曼没有质疑第三帝国让他做的事情的原因是因为那是一个不合法的司法系统。”,那么这一矛盾就没有了。就像阿伦特所说的,这是一个罪恶的政权,而他没有认出这一点,令我们感到不舒服。另一方面,当我们谈到国际法时,它是存在一些缺陷,但我们不能任由人们忽视它而不受惩罚,因为我们没有把它当成不合法的司法系统。所以我认为你说的完全正确,这里的矛盾是表面上的,而不是真正的矛盾。我们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第三帝国是非法政权,这就是我们对他的所作所为反感的原因。但是,就算是对于只有雏形的合法的国际司法体系,我们也会对破坏它的人不满。
五种思想传统:什么使得一个政权合法或者不合法
我认为这是正确的,但这就凸显了我们这个课程的核心问题:“什么使得一个政权合法或者不合法?”如果说我们有义务反对不合法的政权,服从合法的政权,这只不过又回到了原来的问题上。什么使得一个政权是合法的?这就是我们在接下去的几周和几个月的时间内要探讨的问题。我们主要探究对这个问题的五个答案,或者五种类型的答案。它们代表了过去几百年来西方关于政治合法性的主流观点。
我们首先要讨论的是功利主义传统。关于功利主义,我们要追溯到杰瑞米•边沁,我们将在周五谈到他。他认为政权的合法性就是最大化最大多数公民的幸福。功利主义思想中有很多争论,比如什么是幸福,怎样衡量幸福,如果要牺牲某些人的幸福以提升另一些人的幸福你会怎么做。所有这些都在功利主义思想传统中争论不休。我们也会探讨这些问题。但它的基本观点就是,好的政权、合法的政权就是最大化服从它的人民的效用或者幸福。
我们要关注的第二个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它诞生于19世纪。这一学说基本上是以是否存在剥削来认定政权的合法性。合法的政府是努力避免剥削的政府,不合法的政府是加重剥削的政府。就像在功利主义中,关于怎样认定和衡量功利都有很大的分歧,在马克思主义这里,从一开始关于什么是剥削、怎样觉察剥削、如何消灭剥削、政府是否可以做到这一点,就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但不管怎么说,不合理秩序的标志就是存在剥削,消灭剥削造就了合理秩序的可能性。所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合法性的回答就是围绕剥削这个概念的。
我们要看的第三个思想传统就是广为人知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认为政治秩序的合法性来源于认同和契约。就像在其他学说里一样,关于怎样定义契约、怎样定义认同都有很大的分歧。过去一些赞成过某件事的人们应该束缚住我们的手脚吗?美国的建国者对一些事达成了共识,因此我们就要接受这些共识吗?还是说任何理性的人都会接受?认同是一个假说吗?认同必须是主动表达的吗?人们是要真正参与还是只要默认就行?留下不走就表示认同吗?我们谈到社会契约论的时候,所有这些问题都会涉及。但刨除内部差异和分歧,社会契约论都认为政权的合法性基于被统治者的认同。
我们要谈的第四个思想传统是我在教学大纲里提到的反启蒙主义思潮。和前三种启蒙思想不同,反启蒙思想诉诸于传统。政权的合法性来源于传统,来源于继承下来的行为规范、传统惯例和社会习俗。同样有很多人在争论什么是传统,怎样判断传统,当人们不认可传统时会怎样。一旦我们诉诸传统,所有这些问题都会摆在我们面前。但最终,重要的是诉诸传统。当你批评政府的时候,必须诉诸于一些接近传统和被传统所认可的东西。比如英国人的权利就要回溯到18世纪。还有个传统观念认为英国人的权利应该回溯到《大宪章》。这就成为了争论当前政府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
我们要讨论的第五个思想传统是民主。民主思想认为政权的合法性来自遵守所谓的利益受影响原则,就是说利益受到影响的人是否能控制相关的行动。你们可能会觉得这和认同很像。实际上,民主思想和社会契约论很接近。但最终,它常常——尽管不总是——诉诸多数原则。同样在民主思想里对于我们如何操作以及应用利益受影响原则作为政治的基础也有很多争议。但最终的概念就是如果你能解决这个问题,能够使政府成为利益受到影响的人的代理机构,就能提升政府的合法性。
这些就是我们要探讨的五种思想传统。我们接下去会不断反复谈到这些。不单单是艾希曼问题,还有很多其他实际问题也尖锐的提出了政权合法性的问题。不管怎么说,我们最后总是要搞清楚政权合法性的基础究竟是什么。我们留出几分钟时间答疑。
学生:怎么理解‘强权即公理’,最强大的国家有最高的合法性?
好的。他说的是,怎么理解“强权即公理”,合法性是由最强大的国家定义的这个概念?你可以这么说。毕竟,想想我们今天谈到的例子。二次大战结束后,美国最高法院组织了纽伦堡审判。他们去了德国。做的很多事其实跟以色列在1960年做的事一样。他们根据那时不存在的法律来审判遵守那时法律的德国人。许多人被处决了,许多人被关进监狱。你可以说这就是“强权即公理”。如果得胜的是其他人,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我们在讨论功利主义时会涉及这个理论,用术语说就是法律实证主义。有没有同学能说一下法律实证主义是什么?有人知道吗?没理由你们应该知道。法律实证主义其实就是刚才这位同学说的,能使人遵照执行的就是法律。如果回到中世纪的欧洲,我们就会发现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区别。自然法有时取决于神的意志,有时取决于永恒的普遍伦理原则。它是更高的法律准则,用来评判现实的法律制度。所以当我们说第三帝国是一个邪恶的政权,一个不合法的政权,我们其实是诉诸于一种更高的法律,一些自然法里关于什么是合法政权的理念,对吗?我们后面会讲到更多关于自然法的东西。
而法律实证主义认为,其实没有什么自然法。杰瑞米•边沁——我们周五要讲到他——说:“自然法、自然权利是危险的辞藻,夸张的胡话。根本没有自然法这回事。”他被认为是诞生于19世纪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来源之一。如果你说没有更高的法律准则,那法律的基础是什么?一种答案是权力,而边沁会说是科学。像我之前跟你们说的,启蒙运动都是建立在对于科学的信仰之上。我们讨论功利主义的时候,会看到这一争论的一个版本,然而在分析艾希曼问题的时候就提出来也是很好的事情。
我们周五要讲到洛克。你们可能会问为什么要讲洛克呢?因为洛克在这个课程里起了两个作用,而后又合二为一。一方面洛克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启蒙运动在政治中的发展。就像我之前讲过的,启蒙运动包含了两大信仰,一个是把科学作为组织社会的基础,另一个是把自由看成是最高的价值。启蒙运动的这两个假设会一直贯穿于我们谈到的前三个思想传统——功利主义、马克思主义和社会契约论。另一方面,我们会将洛克作为社会契约论的一个代表人物来谈。但是我们在周五的课上要做的是一般性的探讨启蒙运动,洛克的书会作为相关背景。我们到下周三才真正开始谈功利主义。
谈到洛克,其中之一就是他这本极其出名的书(政府论)。它已经连续出版了300多年,被翻译成各种语言,世界的主要语言都有,小语种也有很多。毫无疑问它是洛克最重要的政治
著作,需要仔细研读。它是本政治宣传手册,是怀着很强的政治目的写的,我会告诉你们一些相关信息。但是这本书不能只是泛读。你们今天是泛读,其中的一些可能你们很快就忘了,这没有关系。而对于《政府论》,你们可能会想:“这不仅不是泛读,而且老师在一节课里,在这50分钟课程里好像讲了太多了。”事实上我们在这个课程里会不断谈到洛克。我们在讲课的过程中,洛克会不时出现。很多现代民主理论都是洛克的脚注。我们会把洛克视为启蒙运动的之父,以及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他的理念被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和社会契约论所采用。那么我们周五见,那时候就要开始讲约翰•洛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