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现金管理办法
06-09
食堂现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食堂费用管理工作,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所在运营服务部和对应账务平台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各对应财务部门负责食堂现金管理的监督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各食堂应明确规定办理餐卡充值的时间,节假日不予办理充值。
第四条 各食堂应指定专人负责餐卡收款充值,并配备验钞机等设备。
第五条 食堂餐卡管理人员,收到现金应立即给交款人开具收据并应将收据联提供给交款人。收据上应注明:收到某某人就餐卡充值,金额大、小写应保持一致并填写齐全。收款人交款人应同时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同时加盖食堂收款专用章。
第六条 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记账联作为食堂向财务交款原始附件。
第七条 食堂餐卡管理人员应将收到的现金、对应的记账联及该收取款项期间的《食堂就餐人员充值统计表》(施行打卡管理的食堂可从打卡机系统导出相关报表),报对应的财务平台。
第八条 各账务平台财务人员收到款项、单据当日认真进行核对。财务人员每月对各食堂打卡充值系统款项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查。
第九条 各食堂所在区域有财务部门的,在财务部工作日下班前将收款交到财务部;食堂所在区域无财务部门的,及时将收款交(汇)到对应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