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知情权的现状和出路
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同时一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而广大公民还拥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同时,我国公民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所以,虽然迄今为止,我国尚未明确对知情权做出规定,但从宪法的已有规定中足以认定该项权利在我国是有其宪法性基础的。特别是,我国还是《国际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的缔约国之一,知情权在我国理应得到承认和保护。 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是非常必要的。首先,保障公民知情权有助于减少、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可以保证社会全体成员充分共享政府信息这一巨大的财富,满足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资源的需求。减少信息阻塞与信息资源的浪费,使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地转化为现实的社会物质财富。其次,这也是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保障知情权有助于打破政府部门对信息的垄断,大大提高管理的透明度,将政府工作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遏止腐败。“所有权力都易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会腐化”,而阳光恰好是最好的防腐剂,让政府的活动尽可能地暴露于阳光之下,则其腐败变质的可能性必将大大降低。 但是,在我国,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处于封闭状态,政府文件往往是内部传达,先内后外,逐步公开,中间环节多、时效慢、范围窄。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形成了政府机关封锁信息、妨碍信息传播的习惯作法。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称为《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应保密事项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界定得不太具体;加之,法律还授权有关单位和部门在确认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应属何种密级时,可以“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无疑赋予有关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极大的自由载量权,为其或者为推卸责任,或者为了本部门 、本人的利益而将许多本应向公众、至少应向利害关系人公开的资料列入“内部资料”或者将其作为应加以保密的资料开了方便之门。以致于许多用以规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规定被作为“内部资料”的形式秘而不宣,公民不知关乎自己切身利益的规则是什么,无所适从;或者产生纠纷后,才知道相关部门据以做出相关处理的依据为何。而要查出这些规定往往费尽周折,难如登天。这种现象不符合法治国家的原则,因为政府应以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知道自己的责任所在。另外,公民希望了解自己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的现实状况如何,而商家也往往迫切需要了解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等等。但是,以提供公共产品为已任的政府机关却往往因为种种原因,阻碍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取得这些本应可以获取的资料。当前,在我国,绝大部分信息由政府垄断着,公众缺乏取得相关资料的有效途径,这些信息资源有时不免成为某些国家机关或者某些个人获取私利的工具,政府对信息的垄断使得作为社会重要财富的信息资源无法发挥其应有价值,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经济活动成本的相对增高,同时还易滋生腐败,不利于政府与公众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为政者仍将公民视为单纯的被动接受者,“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观念仍根深蒂固,漠视公民“知情权”的意识仍是挥之不去。 为了改变上述状况,我国党和政府已经并继续采取措施,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保证公民的知情权。早在中国共产党第13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即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在农村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农村基层组织中推行以农村财务活动为重点的“村务公开”。同时,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相继开始进行“政务公开”的实践,出现了“警务公开”、“(海关)关务公开”、“狱务公开”等多种形式。同时,某些地方还宣布今后将取消政府机关的“红头文件”,所有政府规章将一律及时在政报上刊登。2000年7月25日,尉健行在“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也对政务公开在促进依法行政、强化监督制约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指出了抓好乡镇政务公开应解决好的几个问题。同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国公厅即发出了《关于在全国乡镇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工作方法、监督保障制度等。 就我国现有的关于政务公开的实践来看,其共同特点在于:应公开内容的范围还相对较窄;对于是否公开、如何公开规定得过于原则,相关国家机关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公开往往顶多被规定为国家机关的义务,几乎没有关于公民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规定,这常常会导致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仅从自身利益考虑,仅公布对自己有利的资料,而公民没有选择权,往往难以取得自己迫切需要的资料;同时,对于国家机关的不公开行为或者缺乏必要而且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或者则仅止于国家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即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处分,并不能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这样一种政务公开的现实状况是无法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的,特别是如果用主要规制性文件是否可以公开获取、主要规制性决定是否公布、规制者就重要决定公开说明理由时是出于自愿还是有此义务等标准来衡量的话,可以说,我国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公开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宪法的角度明确认可公民享有知情权,并尽快制定我们自己的信息公开法已是不可避免的课题。 参考文献: [1]《改善投资软环境与中西部扩大利用外资》,《我们有权知道危险在哪里》,《推行乡镇政务公开,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尉健行同志在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办国办发出通知:全国乡镇政府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