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标准化验收办法(讨论稿)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达标验收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落实住建委【2010】443号文《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及《北京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标准化手册》的相关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避免或减少一般性安全事故,落实相关参建单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标准化验收是指各标段在开工前和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临建、临电、绿色施工、安全防护等设施相关条件是否满足标准化要求进行自控自检,监理单位进行核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称市监督总站)共同开展对相关设施标准化达标工作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条 快轨公司安监室负责标准化验收达标活动中核查验收,并将标准化验收达标活项目作为开工条件验收必需条件,同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施工、监理、单位履约评价
第四条 标准化达标验收分为开工验收和过程中复验,开工前验收主要是针对新开标段各项设施完善性检查。过程中复验主要针对在施工过程中对标准化各项措施保持情况进行复核,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并将复验结果纳入年度履约考评。
— 1 —
第五条 对开工验收标准化达标的相应标段,北京快轨公司与市监督总站联合颁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开工验收标准化达标工地”称号。对施工过程中年度复验相应标段,北京快轨公司与市监督总站联合颁发“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XX 年度标准化达标工地”称号。
第六条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标准化达标开工验收申请后,负责对标准化验收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的,报建设单位进行复查验收,负责把住标准化验收的预审关和整改复查关。对标准化达标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开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标准化验收检查表》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的,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标准化达标初验申请。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标准化达标验收,并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未进行开工前标准化达标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步相关程序。
施工单位是标准化达标验收的责任主体。施工单位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对附表1—9的验收条件、内容和要点进行调整,但不得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擅自减少附表中规定的主控条件。
— 2 —
第八条 开工标准化达标初验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验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部总工、项目部安全副经理等参加。验收过程中根据标准化验收检查标中相关检查项目进行验收,主控项目合格率须达到100%,一般项目合格率达到70%后,方可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九条 北京快轨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组织标准化开工达标和年度复核验收工作;安全生产部负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开展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并按要求派本部门人员参加标准化达标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快轨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3 —
附表:表1: 标准化达标初步验收表
表2: 标准化达标复核验收记录表 表3: 标准化工地验收临建检查表1 表4: 标准化工地验收临建检查表2 表5:表6:表7:表8:标准化工地验收保卫消防检查表表9:标准化工地验收安全防护检查表— 4 —
标准化工地验收全封闭检查表 标准化工地验收临电检查表 标准化工地验收机械检查表
表1 标准化达标初步验收表
— 5 —
表2 标准化达标复核验收记录表
— 6 —
表3 标准化工地验收临建检查表
— 7 —
表4 标准化工地验收临建检查表
— 8 —
表5 标准化工地验收全封闭检查表
— 9 —
表6 标准化工地验收临电检查表
— 10 —
表7 标准化工地验收机械检查表
— 11 —
表8 标准化工地验收保卫消防检查表
— 12 —
表9 标准化工地验收安全防护检查表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