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政策解读
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政策解读
今年,广东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出台。这次在广东独家试行的“三旧”改造,到底和过去的政策有哪些不同?各方的利益关系如何均衡处理?开发商能得到哪些实惠?
●补办征收手续问题
【相关规定】
《若干意见》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要求区分不同时期的用地行为,对“三旧”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处理(处罚)后报省政府批准完善征收手续。
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意见书,办理国有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手续;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之后、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后按土地现状办理征收手续。
【政策解读】
大大简化了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程序,节省时间,降低成本,可以更好地调动各方面对改造的积极性。
●补办农用地转用手续问题
【相关规定】
《若干意见》本着简便、鼓励的原则,允许纳入“三旧”改造的历史用地按土地现状完善用地手续。
【政策解读】
简化了报批程序,节省了报批时间,也大大减轻被改造地区政府的负担。
●补办供地手续问题
【相关规定】
《若干意见》允许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含原划拨的用地和没有合法手续的用地)采用协议方式完善供地手续。
【政策解读】
这项规定,可以保障原使用者的权益,调动其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土地出让收益处理的问题
【相关规定】
《若干意见》提出,在旧城镇和旧村庄改造中,政府依法收回有关用地出让的,其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依照
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原用地企业发展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可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利润可以作为成本从土地出让金中支付。
【政策解读】
这些规定有利于调动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的积极性。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土地问题
【相关规定】
《若干意见》提出,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旧村庄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其所有的村庄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依照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征为国有。
【政策解读】
部分农村集体愿意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但办理征收手续繁琐。现在则可以大大简化手续、降低办理成本。
●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处理问题
【相关规定】
《 若干意见》对“三旧”改造中涉及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一并纳入“三旧”改造范围,达到简便、鼓励改造的目的。边角地、插花地、夹心地的土地面积不大于3亩。
【政策解读】
过去由于土地比较零碎且需要组织相当多的报批材料,基层可能会放弃使用这些土地,造成资源浪费。现在则可以避免这种浪费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