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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及有关问题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湖北省电网电价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 疏导煤炭价格上涨对燃煤机组上网电价的影响,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上省网结算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调3.3分(含协议供电上网电量和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
(二)国电长源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和荆门热电厂上网电价另上调1.33分。
(三)理顺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0万机组上网电价结构, 原30万机组上网电价中所含外送资产费用划转给省电力公司, 并将1、2号机组每千瓦时另上调1分的标准与3、4号机组上网电价综合。
(四)弥补煤电联动缺口, 松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每千瓦时另上调2.3分。
(五)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湖北西塞山发电有限公司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另上调1分。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核定和调整部分水电企业上网电价
葛州坝电厂送湖北基数电量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195元、丹江水电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1元,朝阳寺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38元。国家此次核定老渡口、崔家营电站临时上网电价为0.38元/千瓦时。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此次核定的三里坪、潘口、周家垸电站临时上网电价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三、适当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一)享受协议供电政策的电解铝、化成箔、铁合金生产企业及三峡坝区移民安置企业,其用电价格在发改价格[2011]1101号文规定基础上,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3.98分钱,基本电价执行最大需量计费的提高3元/千瓦/月、执行变压器容量计费的提高2元/千伏安/月。
(二)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五)大化肥生产用电,电度电价在大工业电价基础上降低2.88分/千瓦时,基本电价执行大工业基本电价标准。
(六)天堂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价标准不变。
(七)湖北省电网净送汉江集团电量结算电价为每千瓦时0.5327元。
(八)列入销售电价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1.88分(不含税),税收政策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执行。
(九)列入销售电价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农网还贷资金、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和分时电价政策。
(十)对民政部门发有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月50千瓦时以内的电量按照低保家庭电价执行。(鄂价环资规[2011]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