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性和相应完善策略分析
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性和相应完善
策略分析
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并要求健全全民医保体系,这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在建国后曾一度探索实行过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在2003年开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十余年来,新农合制度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也存在公平性不足的问题。
一、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公平性考量
公平是社会政策理论研究及实际运作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也是社会保障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包括医疗保障体系在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则被看成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因此,公平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遵循的价值要求。通过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的公平性、新旧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平性对比、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对比三个方面的分析考量,可以发现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一定程度的公平性缺失。
(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的公平性分析
1. 从新农合报销内容看,以大病统筹为主损害了农民的受益公平性。
新农合的互助共济性主要体现在大病统筹上. 即主要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 而较为普遍的门诊问医、跌打损伤、常见小病等却不是新农合补贴报销的重点。以大病补偿为主的制度,有利于提高农民抗风险能力,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受益而的扩大。就大病而言,一方面,生大病的人在农村只占少数,却享受了大部分补贴,对其他人是一种不公平; 另一方面,在生大病的群体中也存在较大贫富差距,较为贫困的家庭得了大病重病因无力垫付巨额费用而不敢就医或放弃就医,即使他们住院治疗后可以报销一部分,但剩余费用仍是他们无力偿付的,一场大病之后,他们很可能就因病致贫了。如此一来,新农合的大病统筹使得农民的收益并没有预期的那么大。而且由于高共付率以及农民支付能力的差异使富人受益更多,甚至导致穷人补贴了富人,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农村贫富差距。
2. 从新农合具体运作看,在农村现实状况中,新农合的一些具体要求有失公平。
首先,新农合明确规定,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必须在定点的市县、乡镇医院就医方可报销。而实际情况是,我国许多地区农村的中青年劳动力多外出打工,不在原来的市县、乡镇居住,他们在工作地生病就医无法享受合作医疗,因此,这种定点医院选择过于僵化的机制使现行的新农合难以惠及农村流动人口。其次,关于新农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我国目前缺少高层次的规范性文件。使得新农合在某些政策上存在模糊性,不同地区在交费额度、报销比例、报销种类、所需凭证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从而导致农民受到不公平待遇,损害新农合在具体操作中的公平性。此外,新农合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与政府资助相结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