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国际私法案例表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名案号
四维实业(深圳)有限公 司、 四维企业股份有限公 司与艾利丹尼森公司、 艾 利(广州)有限公司、艾利 (昆山)有限公司、 艾利(中 国)有限公司、南海市里 水意利印刷厂、 佛山市环 市镇东升汾江印刷厂经 营部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民三终字第 10 号
适用法律
原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 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为侵犯商业秘密 纠纷,被告艾利广州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告艾利昆山公司和艾利中国公司 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被告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因 此,上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地域上的管辖权。由于部分被告的住所地在佛山市, 故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又因本案争议标的大,根据级 别管辖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因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 尽管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以四维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受理了该案,但该案的受理时间晚于广东省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受理时间。 尽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接受广东省佛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时间是 2005 年 6 月,但这仅仅是级别管辖的变更,并非两次独立的 起诉。因此,本案的受理时间仍应为 2004 年 5 月 17 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3 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 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 的若干规 定》第 2 条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 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 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而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已经根据该规定作出(2004)苏民三初字第 003 号民事裁定, 将艾利丹尼森公司等诉四维 公司、 四维深圳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移送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在此情况下, 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广州公司、艾利昆山公司、艾利中国公司等请求将
本案移送至江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 问题的意见》第 33 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艾利丹尼森公司、艾利中国公司、艾利广州公 司、艾利昆山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最高院认为,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指控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销 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 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故里水印刷 厂、 汾江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里水印刷厂、汾江 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一般而言,使用 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 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 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虽然四维公司、 四维深圳公司指控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等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往佛山市, 但佛山市并不 是上诉人艾利丹尼森公司等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亦不能据此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关于四维公司、 四维深圳公司指控的里水印刷厂、 汾江经营部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 因该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此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至于 四维公司、四维深圳公司在二审答辩中提及的里水印刷厂、汾江经营部使用侵权设备和
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因起诉状没有相关记载且其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此亦 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 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 没有管辖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