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定稿)
宝鸡高新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高新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广泛、深入、扎实开展,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大力提升文明单位的辐射功能,使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促进高新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包括文明机关、校园、村镇、社区)是由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授予在当地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最高荣誉称号,是衡量基层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社会文明共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各项工作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在群众中享有盛誉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也是提高企事业单位整体素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重要措施。凡高新区内经济上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的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新经济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和城市街道、农村村镇等基层组织,均可参加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积极倡导、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文明班组等活动,但不纳入高新区区级文明单位管理之列。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同本单位的工作职责紧密结合,做到健全组织,制订规划,落实责任,常抓不懈。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将精神文明建设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融入整体工作之中,认真落实文明委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领导干部勤政廉政,作风民主,在群众中威信高,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宣传普及活动,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教育干部职
工。积极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弘扬和践行宝鸡城市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把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贯穿于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之中。
三、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成效显著。积极参加城市公共管理、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等社会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助人为乐、关心他人、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精神;广泛开展各项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建立志愿者服务组织;积级参与支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城乡结对共建等同创共建活动;积极参与净化社会文明环境治理;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场所和人力等资源。
四、学习风气浓厚。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开展单位文化建设。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理论、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无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文化、体育、卫生等设施完善,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五、民主管理规范有序。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有创建规划,有机构、有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经费投入;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镇(村)务、厂务、政务、校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治
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
六、整体环境整洁优美。积极为群众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基础设施完善,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绿化美化好,无脏、乱、差现象。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显著,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内外环境绿化美化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七、业务工作实绩显著。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行业或本市同类型单位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教育科研单位成果优异。服务性单位大力推行优质高效的规范化服务,业务实绩和服务水平处于当地同行业领先水平。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
第六条 凡申报高新区区级文明单位的单位,须经培训后方可纳入拟建之列。
第七条 文明单位按照自愿申报、初验推荐、考核检查、征求意见、提前公示、择优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可自愿在本年度第一季度向所在镇文明委提出书面申请,逐级进行申报。
二、初验推荐。镇文明委要按照文明单位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单位进行初验,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向高新区文明办推荐预选名单。
三、考核检查。文明单位的考核检查由高新区文明委组成检查组进行,其内容和程序如下:
1、由被考核检查单位汇报本单位开展创建文明单位的工作情况;
2、查看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文件、音像、图片、资料等原始记录;
3、实地考察被考核检查单位的办公环境、营业窗口、服务经营业绩、环境卫生、规范化管理、各种规章制度等;
4、召开该单位群众代表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
5、随机发放问卷调查表,询问群众,特别是服务对象对该单位的评价;
6、按照要求进行逐一量化考核。
四、征求意见。对经考核检查符合条件的单位,以适当方式征求高新区纪委、综治、信访、监察、计生、环保、安监等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文明单位拟表彰名单。
五、提前公示。创建文明单位的单位,均要向社会公示创建目标、规划、步骤和措施,接受群众监督;文明单位建议名单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六、择优命名。经检查考核、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合格者,由高新区文明办报高新区文明委审核后,报请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命名。
第八条 申报高新区文明单位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创建文明单位申请报告;
2、创建文明单位规划、实施方案;
3、近两年获上级表彰的文件、奖牌或证书;
4、所在镇文明委初验原始材料;
5、基层公示材料;
6、所在镇文明委的推荐报告;
7、申报文明单位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命名
第九条 文明单位的命名要严格掌握标准,建立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半年、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文明单位质量。
第十条 高新区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保持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实行逐级晋升制,晋升上一级必须是连续两年享有下一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者。国家级文明单位在成绩突出的省级文明单位中产生;省级文明单位在成绩突出的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在成绩突出的区级文明单位产生。
对在一个时期有突出贡献,在高新区(或全省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中影响的单位,可破格晋升。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励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奖励原则。各级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或证书。
第十三条 各级文明单位应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自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充分发挥自身在本行业、本系统的示范引领作用,为促进高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四条 凡被命名的高新区区级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称号的,由本单位对全体干部职工奖励本单位平均半个月标准工资。对在期限内复审合格者,可按上述奖励办法逐年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凡同时获国家、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称号的,只享受最高一级的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经费按照宝鸡市文明委发【2010】1号《宝鸡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门前悬挂本单位获得最高一级机关授予的文明单位牌匾。
第六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领导。文明单位管理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配合抓好本行业文明单位的创建和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称号实行期限制。高新区区级文明单位称号保留三年。每届期满后,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未申报或申报后未被批准的不再享有相应级别文明单位的称号。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实行动态管理,高新区文明办采取随机抽查、群众评议、集中检查的方式进行,文明单位在期限内若出现工作质量下降或其他问题,视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影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撤消称号、收回牌匾。文明单位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应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牌匾,并予以通报。
1、领导班子不团结,单位管理混乱;班子成员因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问题,受到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
2、违法乱纪,发生重大、特大经济和刑事案件,受到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查处和曝光的;
3、出现严重的封建迷信、聚众赌博、铺张浪费、吸食毒品和
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的;
4、违犯法律、政策规定,偷税漏税骗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损害群众利益的;
5、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6、忽视环境整治和建设,办公或服务环境“脏、乱、差”,“三废”排放严重超标,污染环境严重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8、不积极参与地方性社会活动,不接受文明单位管理和检查,群众反响强烈,失去信誉的;
9、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城区工作不积极,完成任务不坚决的;
10、有其他问题命名机关认为应当撤消文明单位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出现问题,产生恶劣影响的,高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作出撤消决定。被撤消称号的单位经过两年以上整改方能重新申请创建。
第二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但无论哪一级文明单位都应接受所在区、镇(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积极参加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二十三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因机构撤消、分设、合并的,其荣誉称号相应消失。单位整建制改变名称的,文明单位称号须由命名
机关重新确认。新组建、撤销、分设、合并的单位以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申报各级文明单位。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管理要科学规范,严格把关,常抓不懈,确保质量,不准借审批、命名、撤消文明单位之机搞任何形式的不正之风。
第二十六条 各级都要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努力提高对文明单位的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由高新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