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的主题
纵观近年来全国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主要集中在国计和民生两个方面。前者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宏观调控,经济平稳发展;加强三农工作,促进农业增收;转变增长方式,区域协调发展;深化国企改革,引导非公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社会安定;推进两岸关系,制订反分裂法等内容。而人民群众关注的话题,则主要集中在如惩治腐败与亲民政治;农民工、进城务工人员地位和困难群体的人文关怀;安全问题;解决收入差距与贫富悬殊问题;扩大就业与社会保障;房屋拆迁与城乡、城镇居民的安置等方面。
梳理近年来全国两会的主要内容,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主题集中。近年来全国人大、政协会议的主题都非常突出,比如去年全国两会就是围绕以人为本,实现和谐社会而开展,无论是《政府工作报告》的内容,代表、委员讨论的议题,还是国家领导人参加分组讨论时的讲话,无不突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主题,无不围绕如何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纠正影响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而展开。由于主题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响十分强烈,代表、委员的讨论十分热烈,会议的效果也就十分明显。
第二,内容务实。从总理的报告到其他一些报告,从中央领导参加分组讨论的讲话到代表、委员的发言,从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到各方面针对问题表现出来的态度,都十分务实。比如去年的全国两会,虽然时间上并没有缩短,但很明显,会议给大家的感觉是内容更加充实,大家都感到有话可说,有事可做。大家在一起讨论的问题都实实在在,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大家不需要说很多的客套话,不需要用很多的赞美词,即使与总书记、总理在一起,也可以就广大群众关心的事展开热烈的议论、激烈的争论,气氛十分融洽、和谐。
第三,勇于揭短。近几年的两会当中,不仅总理的报告揭了短,提出了生活中很多关系广大群众生活的实际问题,指出了一些行业、部门的不正之风,而且代表、委员们揭短的气氛之热烈,反映的问题之尖锐,也是少有的。看病难、读书难、买房难、乱收费、福利腐败、垄断福利、行业不正之风等等,几乎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近几年的人大、政协会议上,都有代表、委员尖锐地指出来。更重要的是,会议新闻发布会还就有关代表、委员发言中提出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作出答复。虽然有的答复,代表、委员还不够满意,但勇于揭短说明了我们的民主进程又有了不小进步,这对于今后加快民主建设进
程将起到推动作用。
第四,善纳良策。揭短,只是提出了问题,如何解决问题,才是最终目的。比如去年两会又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不仅提倡揭短,更提倡寻求化解矛盾的途径,不仅鼓励代表、委员指出问题,更鼓励代表、委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代表、委员们也是按照会议要求,在提出问题的同时,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与建议,提出了许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特别是针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看病难、读书难、购房难问题,代表、委员都有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这些意见和建议,既有专家、学者层的,也有领导层的,更有来自于基层代表和委员的,这些意见和建议如果结合起来,对于妥善处理好这些方面的问题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两会的主要内容
(一)谁是国家的主人?是人民,也就是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即国家权力的归属问题,也是国家其他权力如行政权、司法权的来源问题,就像毛泽东过去讲过的,“我们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人民给的。”
(二)人民怎样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力?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也就是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是说,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的。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是什么关系?宪法第三条第二款作了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应当说,1982年宪法作这样的规定,对于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从而保证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是有重大、深远意义的。
(四)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同各级人大是什么关系?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可见,在我国,行政权和司法权都不是独立的,它们都要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且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国的国家体制,是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对于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和武装力量的领导权,也都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能够协调一致地工作。这是我们同西方一些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的体制最根本的不同,同时也同列宁讲过的“议行
合一”的苏维埃体制不同,是适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的国家体制。
(五)中央和地方是什么关系?我国历史上就是单一制的国家,我们不实行联邦制,但我们要总结和吸取历史经验,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所以宪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六)少数民族用何种形式来管理国家事务?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它规定了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民族自决制度。它既保证了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和行使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的权力,又维护了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