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分类_王红曼
满族研究2001年 第4期
对我国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分类
王红曼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的显著特征之一,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构成我国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
民俗分类学的角度,将我国少数民族丰富多彩的风俗习惯进行了分类和概括,宏观地论述和探讨了我国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为认识和研究民族风俗习惯提供了一种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民族;风俗习惯;分类
中图分类号:K8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65X(2001)04-0074-05
民族风俗习惯,是各民族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习俗。它表现在民族的衣、食、住、行、婚姻、丧葬、节庆、娱乐、礼仪等多方面的社会活动之中,受本民族普遍流行的价值观念的支配,并反映着民族的经济生活、自然环境、历史传统、生产方式和心理感情。它是民族的显著特征之一,也是构成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族族体众多,民族分布地域广阔,各民族社会生活的自然条件、经济基础、历史文化等因素千差万别,造成民族风俗习惯无论在内容和形式上的丰富多彩。从民俗的表现形态出发,一般来说,我国民族风俗习惯可分为物质民俗和精神民俗两大类。
食、住、行等的传统,总是以相对稳定的形式,一代一代传承下来。
1.居住民俗
包括了民居的建筑类型、材料、住宅布局、房间分配、辅助性建筑、建筑或入住的民俗表现等方面。主要有:(1)穹庐式民居,这是我国游牧民族为适应游牧生活和北方寒冷的气候,便于拆装组合的移动式民居。如蒙古族的“蒙古包”、藏族、哈萨克族的“毡房”、鄂伦春族、鄂温克族的“仙人柱”、裕固族的“帐篷”等。(2)院落式民居,亦称庭院式民居,此类民居由住宅和院落两大部分组成,功能齐全,较好地适应了生存生活的需要,我国北方和南方民族的院落式民居各具特色。如北方满族的“四合院”、青海汉族、回族、藏族、土族等民族的“庄窠”、维吾尔族的平顶房屋、西藏地区藏族的“碉楼”、南方白族的“三合院”(亦称“三坊一照壁”)等。(3)干栏式民居,这是我国南方许多民族的传统民居。如傣族的“竹楼”、侗族的公用建筑“鼓楼”和“风雨桥”、土家族的“吊角”、黎族的“船形屋”、傈粟族的“千脚落地房”、布朗族的“孔明帽”等。(4)土掌房与石建筑,这是西南山地民族依据山区和
(一)物质民俗
物质民俗主要是指在各民族的日常生活中,那些可感的、有形的居住、服饰、饮食、生产(从业)、交通、工艺等文化传承。众所周知,在人类社会中,物质生产和生活,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条件。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民俗事象如何变迁,有关衣、
半山区的自然地理条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所建筑的传统民居。如云南彝族、哈尼族的“土掌房”、贵州布依族的“石板房”、四川羌族的“邛笼”等。另外,还有公用建筑,如宗教建筑,新疆喀什艾迪卡尔清真寺、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宣慰街大佛寺、西藏大昭寺、瑶族的祖庙等。
2.服饰民俗
包括了头饰、体饰、足饰、佩饰以及服饰的性别、年龄、岁时、职业等表现方面。(1)头饰,亦称“头衣”,指各种帽子(包括头巾),从面料来分,有兽皮帽、毡呢帽、布帽、竹帽、草帽、纱巾、丝巾等,如鄂伦春族的狍皮帽、赫哲族的鱼皮帽、蒙古族的羊皮帽,珞巴族的熊皮帽、藏族的毡帽、黎族的斗笠、保安族的“盖头”等;从样式来看,有圆形、喇叭形、高筒形、尖顶形等。(2)体饰,亦称“体衣”,是服饰民俗中最重要的部分。袍式服装是我国最古老的服装款式之一,从远古的周代到清末,这种袍式服装一直是包括汉族在内的我国许多民族最普遍的服装之一。明国以后,汉族和南方的大多数民族,已很少再穿这种袍式服装了,而北方地区的诸民族,自古至今,对袍式服装始终挚爱不渝。如蒙古袍、藏袍、满族的旗袍等;裙式服装,由于制作简单,穿着方便,所以,古代无论男女老幼都穿它。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裙装的局限性显示出来,如骑马不方便等原因,男人们逐渐脱下了裙子,改穿裤装。不过。裙装的美观,以及符合妇女生理需要,夏季凉爽等特点,而在女装中得以保留和发展。裙子主要有连衣裙、筒裙、百褶裙、带裙等;服瘦长短不一的裤式服装;(3)足饰,亦称“足衣”,指各类鞋靴(包括袜子)。总的来说,北方青海寒冷,各民族的鞋、靴、袜都比较丰富、完备,如东北各民族的皮质靴子和棉毡靴子。而南方气候湿热,不少民族过去,甚至现在仍习惯赤足行走,
或只穿草鞋、木屐、塑料拖鞋,只有去公众场所时才穿鞋。(4)佩饰,亦称“首饰”,指佩戴在人体各个部位的装饰品。它虽不是服饰的整体,也不以实用为目的,但却往往是一个民族、一个人服饰的精华所在,是人们审美心理、价值观念最直接、最重要的体现。主要有头饰、项饰、背饰、腰饰、手饰、脚饰等,如满族妇女的“旗头”(亦称“两把头”)、佤族妇女的发箍、傣族的银腰带、纳西族的“七星披肩”、高山族的珠铃脚饰等。
3.饮食民俗
包括饮食的结构、类型、加工、制作及食用礼俗等方面。中国乃美食大国,中国民族的饮食民俗丰富多彩。简单来说,各民族的饮食原则都是生产什么吃什么,出产什么吃什么。牧业民族多吃肉食和奶制品,从事渔猎经济的吃鱼和野味就很在行,而农耕民族又多在米面食物及蔬菜、禽、蛋上变花样。至于通常人们所说的“南甜北咸、西辣东酸”,在指汉族也许有些道理,若用来概括少数民族的食风,肯定是不准确欠全面的。一般来讲,各民族的饮食包括食物和饮料两大部分。(1)食物,有主食、菜肴之分。粮食是主食的重要原料,形成米饭、面食、杂粮等多种类型,如傣族喜食糯米、新疆许多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喜食烤馕、藏族喜食糌粑等。而在菜肴方面,各民族依据用来配制菜肴的蔬菜、鱼肉、禽蛋、调味等原料,进行合理的搭配和烹制,产生了许多具有民族特色的美味佳肴。如赫哲族的“全鱼宴”、我国一些从事畜牧业经济和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吃全羊(整只羊),南方少数民族中的吃酸,等等。(2)饮料,主要指茶和酒,它常常作为饮食结构的补充,但在生活中也是不可缺少的。众所周知,我国是茶的故乡,茶的种类很多,各民族饮茶的习俗不尽相同。藏族的酥油茶、蒙古族的奶茶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云南白族人民,不
仅喜喝茶,而且讲究“茶道”,招待客人,必须用“三道茶”。饮酒,是我国各民族普遍盛行的习俗,俗语中常有“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敬意”之句。各民族的酒可分果酒(亦称露酒)和粮食酒两大类。由于采用原料、配制方法和饮酒习俗不同,酒在各民族饮食结构中的地位也就不同。一般来说,北方地区的民族喜饮烈性白酒,南方地区的民族喜饮低度米酒和果酒。另外,不同民族还有自己特制的酒类饮料和饮酒习俗。比如,马奶酒在哈萨克族生活中必不可少,婚礼、宴会上更是待客的名贵饮料。贵州的布依族,无论男女,嗜酒居多,家家户户都有自酿米酒的习惯。客人来家,先斟一大碗酒,表示敬意。只要有酒,哪怕是喝一口“寡酒”,客人也会高兴而归。反之,即使满桌是菜,席上无酒,主人会觉得“不成敬意”,客人也有“无酒下菜”之意。
4.生产民俗
包括了由生产实践派生出来的民俗事象,是和生产活动直接相关的民俗,其范围相当广泛,如农业生产中的有关粮食及经济作物栽培、收获习俗;林业生产中的有关森林、采集、狩猎习俗;牧业生产中的有关牲畜繁殖、放牧习俗;渔业生产中的有关水产养殖、捕捞、加工习俗;以及副业生产中的各种习俗等。和生产习俗有关的交通、运输、交易习俗,也可列入其中。如,赫哲族的叉鱼,是延续至今的古老渔业生产习俗;“逐水草而居”是我国一些游牧民族的生活方式。在交通运输方面,过河架桥,涉水用船,这是人尽皆知。但,桥和船,古老的形式和现代完全不同。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缩短了人与人、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距离,但在民间,一些比较原始的交通工具,如以牛、马、骆驼、牦牛、驯鹿等畜力作为交通工具,还在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赫哲族的狗或鹿拉爬犁(亦称
雪橇)可能是陆路交通民俗中最古老的“遗
留”;蒙古族牧区的“勒勒车”(俗称“大轱辘车”)也可谓古代交通工具的“标本”;羌族、普米族等使用的牛、羊皮筏子,可谓船的雏形;傈僳族、怒族等发明的空中索桥;我国朝鲜族和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还保留着以头顶或前额负物的习俗。
(二)精神民俗
精神民俗主要是指那些无形的心理文化现象以及与家族、村落结构、社会集团有关的,旨在维护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社会文化传承,如宗教、信仰、道德、礼仪、禁忌、人生礼仪、岁时节庆、乡规民约、家规族规等。这类民俗事象表现出强烈的心理特征和社会“强制性”,所以,有时将其称为“心理民俗”和“社会民俗”。
1.节日民俗
节日民俗,是一种综合性的文化现象,其内容包罗万象,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主要分宗教性节日、生产性节日、文娱性节日、年节等类型,其活动形式大部分随季节变换默默进行,成为没有组织,但又约定俗成的活动,除全民性的节日之外,更多的是地域性和民族性的节日。传统节日,特别是一些大的节日,几乎是政治、经济、生产、生活(衣、食、住、行)、宗教信仰、文化艺术、社会交往、民族心理等的综合反映,具有全息性质。(1)宗教节日,在我国各民族中普遍传承,有些还保持了古老的风貌。云南纳西族中的摩梭人一年一度的狂欢盛会是祭祀“干木”女神,目的是祈求人畜平安,人口兴旺;广西瑶族的“盘王节”、“达努节”,是祭祀瑶族地区瓠和密洛陀(始祖母)的节日现代宗教如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道教等都有自己的节日。这些节日大都与宗教创世人的事迹有关,而且,节日民俗本身也带上明显的宗教教义色彩。比如,世界三大
宗教节日,圣诞节,是基督教纪念传说中的耶稣诞生的节日;“古尔邦节”(亦称“宰牲节”),是纪念伊斯兰教传说中的“先知”(神在人间的代表、使者)伊卜拉欣的奉献精神;浴佛节,是纪念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的生日。(2)生产性节日,一般指在各类生产活动中,伴随岁时变换和生产习俗所传承的群众性活动,从所表现的内容和形式看,它反映了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之下的文化现象。如藏族的“望果节”,是藏族人民预祝农业丰收的节日;“新米节”(亦称“吃新节”或“尝新节”),是南方许多少数民族,如景颇族、阿昌族、布依族、壮族、普米族、苗族等流行的庆祝农业丰收的节日。日期各地、各民族不一,一般都在稻谷成熟的时候进行。(3)年节,在各民族中普遍受到重视。考察年节的形成,一方面有祈求来年丰收的含义,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迎接新的一年的来临。年节时间由于各民族习惯和使用历法的不同,时间有先有后。如春节,是我国绝大多数民族通行的节日;苗年,苗语叫“朗卯”,是苗族的年节,时间在农历十月五日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流行于黔东南苗族地区;彝族年,没有固定的日期,多在秋后十月择近日举行;其它如拉祜族的“扩塔节”、景颇族的“目脑节”(农历正月)、水族的“端节”(十二月下旬至二月上旬)、独龙族的“长秋节”、哈尼族的“十月年”(农历十月的第一个辰龙日)、独龙族的“长秋洼”(十一月至十二月)等,都是本族的年节。(4)文娱性节日,大都具有联欢的性质,其目的在于加强个人和社会集团之间的社交和友好往来,有时还加入了民间的竞技活动。例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是一年一度的盛大文娱性节日,每年秋季举行。在节日期间,除举行赛马、射箭、摔跤等多项传统体育竞技活动外,也举行丰富多彩的文娱活动,并且进行各种农牧产
品、土特产品和生产技术的交易、交流活动等。在文娱性节日中,较有特色的是各民族的歌会、歌节。比如,壮族的“三月三”歌圩;甘肃回、汉、东乡等民族的“六月六”莲花山花儿会;苗族的踩花山;仫佬族的走坡等。这些文娱性节日,除娱乐内容外,还为未婚青年男女提供社交场所,特别是近年来,在文娱性节日中,又增加了物资交流等经济活动,所以深受各民族人民的欢迎。
2.婚姻习俗
婚姻习俗,包括婚姻形态、婚礼仪式、家庭制度等。由于我国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所以,在解放前夕,仍存在着一些原始婚姻的残余。解放后,随着婚姻法的颁布和实施,一夫一妻制成为我国各民族的唯一婚姻形态,凡是不符合婚姻法的婚俗,基本上逐渐得到改革,但这并不妨碍各民族婚姻中情趣各异的文化色彩的展现。在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中,我国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以及同一民族的不同地区,婚俗的具体表现形式仍存在着许多差异,并从中可以看到婚姻制度发展的痕迹。(1)抢婚习俗,亦称掠夺婚,在我国部分苗、景颇、纳西族地区,仍存在有“抢婚”的婚姻形式。这是一种古老婚俗的遗风,反映了女子对父系制从父居的反抗。当然,现代社会中的“抢婚”,仅是一种形式,并非真正的强抢,而是双方的一种默契,为了以“生米已成熟饭”来搪塞对婚姻持有异议的女方父母。(2)“阿注婚”,这是云南纳西族的一个支系——摩梭人,迄至解放前夕占居主导地位的婚姻形式,这也是原始对偶婚形态的遗迹。这种婚姻关系,只根据男女双方自愿随意结合,彼此互赠礼品,即算缔结,而没有固定的结婚形式,纳西族称为“阿注”(意为朋友)。“阿注”关系极不稳定,随时可以建立,也随时可以中断,“阿注”双方并未组成一个单独的经济单位。(3)“不落夫家”,这
是我国南方的壮、侗、布依、黎、水、毛南、傣、苗、瑶、景颇等族,女子婚后,在相当一段时间里不住在夫家,而仍居娘家。这是历史上母系对偶婚制向父系一夫一妻制转变时期的婚俗残余的反映,在男子从妻居向女子从夫居的转变中,女子不愿立即实现这一转变,因而婚后不落夫家,形成了两头居住的情况。(4)姑舅表婚,亦称姑表婚和舅表婚,是指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它是原始匹血缘婚的一种残余,在我国各民族中至今还流行。(5)婚礼,我国各民族的婚礼程序,更是各异有别。如在我国不少民族的新娘在出嫁时要哭嫁,表示对娘家亲人的依恋,而不能看作是对婚姻的不满。背新娘、拴线、“捆绑”、打亲等习俗;汉族从择偶到正式结婚,讲究“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程序。
随着各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在我国各民族的现行婚姻习俗中,某些落后的婚俗已经消失或正在逐步消失。
3.丧葬习俗
丧葬习俗因经济、地域、宗教等因素的不同而异。在我国各民族中,自古以来,活人料理死者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各自形成了独特丧葬习俗。有些民族随着社会的变化或其他因素,丧葬习俗已有多次变化,其中许多葬俗已消失。如悬棺葬、食葬、瓮葬等。我国各民族比较流行的葬俗有天葬、水葬、火葬、土葬、塔葬、二次葬、合葬等,其中以土葬的民族居多,兼行火葬和土葬的民族次之。(1)土葬,就是把尸体埋于土中的葬式,在我国少数民族中最为普遍。除信仰伊斯兰教的十个民族之外,采用土葬或以土葬为主的民族还有汉、满、朝鲜、赫哲、达斡尔、壮、苗、布依、瑶、傣、侗等族,几乎
包括了所有的民族。(2)火葬,是用火焚化
尸体的一种葬式,在彝、白、纳西、拉祜、哈尼、普米、羌、畲等民族中都普遍流行。后来受汉族的影响,有不少地区改行土葬,但在彝、普米、纳西、拉祜等族中仍行火葬。有些民族兼用火葬方式,但其另有用意。如赫哲族对非正常死亡者不准土葬,而举行火葬;在信仰佛教的民族中,僧侣阶层多用火葬。(3)天葬,亦称鸟葬,是让雕鹰、乌鸦来啄食尸体的一种葬式,是古老的弃尸葬式的传承。流行于广大的藏族中间,部分裕固族和少数门巴、普米、羌、拉祜、畲等族也有此种葬俗。(4)其它,除上述葬式外,还有塔葬、水葬、岩洞葬等。塔葬,亦称灵塔葬,是将尸体用药物处理,风干,然后置于灵塔之内的一种葬式,它一般适应于僧侣阶层。在我国,是藏族中极少数转世活佛才有资格享有的被视为最高级葬式。水葬,是将尸体投入江河中冲走的一种葬式,流行于我国门巴族中间,而在其他一些民族,如藏、傣、羌、独龙等族中,水葬则是对患传染病、暴死者和夭亡的儿童所采取的一种葬式。除上述介绍的风俗习惯外,在我国少数民族中还存在丰富多彩的游艺习俗、工艺习俗、禁忌、巫术等民俗事项。
任何社会现象的分类都是相对的,民族风俗习惯也不例外,没有哪一类民俗事象纯属于某一类。民族风俗习惯是一种综合性的文化,各类民俗事象所体现出的物质和精神的内容,是相互交叉、相互渗透的。
注:
陶立王番:《民俗学概论》,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7年版。
【责任编辑 张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