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罚目的浅探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
从刑罚目的浅探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
【摘要】刑法理论界对刑罚的目的莫衷一是,但不可否认学者大都承认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国家对犯罪人发动刑罚权的目的之一。那么如何通过适用刑罚达到对犯罪人的特殊预防目的是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必须要面临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前科制度尚未体系化,制度化,但是不能否认它的存在。国家对有前科者贴上了“犯罪人”的标签,使其在重返社会时无法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待遇,这也显示出前科报告制度与刑罚目的的冲突。
【关键词】刑罚目的;前科;复权
一、刑罚目的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创制、裁量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1]。可以说,刑罚目的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归宿。
关于刑罚目的,中外学者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诸如,我国古代社会的刑罚目的说主要有刑期无“刑”说,报应说,威吓儆戒说;西方刑罚学史上的报应刑论,目的刑论,折中论。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我国刑罚目的包括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笔者认为,在偏重两种预防的基础上,应兼顾报应的要求,才是我国刑罚的目的。报应作为刑罚目的之一,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告诉人们,犯罪人不仅因其行为与罪过承担刑罚而且因其行为与罪过的危害程度承担相适应的刑罚。至于刑罚目的中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强调了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来达到惩罚、教育、改善犯罪人和预防社会其他人实施犯罪的效果。在此,笔者的疑问是通过什么情形可以看出犯罪人的改造效果?是通过其在监狱中的积极表现,即在思想上认识错误,行动上认真劳动,还是释放出狱后较长一段时间遵纪守法,不再犯罪?笔者倾向于通过后者加以判断。可是又有另一个疑问,在我国规定有犯罪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使得犯罪人刑满释放后被贴上“犯罪人”标签,在就业、升学、生活中遭受歧视和不平等待遇,他们可能为了谋生被迫重新犯罪。此种情况,是否就可断定该犯罪人之前所受刑罚未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或者说该犯罪人未被教育改造成良好公民?鉴于此,笔者想借助刑罚目的来浅探我国的前科报告制度。二、前科报告制度(一)前科的概念
前科,即以前的判定或记录。刑法上所讲的前科应该是指曾经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并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的情况。前科制度在世界各国的规定不一,一般来说,前科制度包括前科和前科消灭制度。由于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不影响对犯罪人的定罪量刑,所以我国没有完整意义上的前科制度而只存在前科报告制度。(二)有关前科报告制度的规定
1.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义务,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一款,即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款规
定的报告义务。修正案八增加的规定只适用未成年人犯罪人,对成年犯罪人来说,按照刑法第100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犯罪人接受完教育改造释放后,在重返社会和生活的过程中,入伍、就业时应如实报告。试想,你是企业的一名面试者,在面试两位资历基本一致的应聘者时,你会选择有前科者还是无前科者?大多数人都倾向于选择无前科者。正如犯罪学学者贝克认为的,一旦有人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这种标签将盖过其他标签,从而他人就会首要地将这个人看作一个犯罪人。[2]有前科者在社会中实现不了其自身价值,他们的改造效果如何考察?我们的刑罚目的又如何实现?
2.司法实践中,有前科者只要背负着“犯罪人”的名字,“犯罪人”标签会随时阻碍他今后的发展,而且会出现一种更糟糕的情形,那些已经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人主要会与那些同样被贴上这样标签的人交往,或者是因为他们都一起坐过牢,或者是因为别人拒绝和他们交往。[3]我国涉黑性质组织中的很多成员就是有前科者。三、前科的消灭(复权)
有些国家的刑法规定了前科制度,有些国家的刑法规定了受到有罪宣告的人自动丧失一定的资格与权利。前科消灭后,才能恢复这些资格和权利。所以说前科的消灭和复权可以说是同一个问题。[3]有的国家刑法就此做了规定,如意大利刑法第178条至第180条明文规定了复权、复权的条件、撤销复权判决。瑞士刑法第77条至第81条有关恢复原状的规定。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复权,诸如西班牙、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冰岛。
我国刑罚目的中的特殊预防,即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对犯罪人施以刑罚后也应该考虑在刑满释放后有相应的措施鼓励他(她),防止其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笔者认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不失为一条合理的选择路径。此制度可以激励犯罪人在受刑期间积极改造,争取减刑、假释的机会,提早回归社会。重返社会后,他们愿意遵纪守法,经过一段期限,成功撕去贴在自己身上的“犯罪人”标签。
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规定可以借鉴西班牙刑法的规定,西班牙刑法第136条第二项下的第2规定,在以下期间内未再次实施犯罪:轻罪,6个月;过失罪且所判刑罚不超过12个月,2年;其他较重罪,3年;重罪,5年。具体到我国,笔者建议作这样的规定:管制,拘役,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1年;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3年;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5年;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5年。对累犯不适用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M](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52.
[2]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24.
[3]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484.
[4]贾宇主编.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199.
[5]乔治·B·沃尔德,托马斯·J·伯纳德,杰弗里·B·斯奈普斯.理论犯罪学[M].方鹏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4.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