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法律规定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相关法律
规定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故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说到,所谓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况,是指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永久存在,具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将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归于消灭,此即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其中,广州合同纠纷律师也指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对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并不是指双方当做并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一样,仍然需注意以下几个注意事项(义务问题),下面是由广州合同纠纷律师易美玲总结的,我们一起来继续了解下。合同终止后的义务通常有以下几方面:
一、通知的义务:合同终止后,一方当事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比如,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的,应当通知债权人标的物提存的地点和领取方式。
二、协助的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协助对方处理与合同有关的事务。比如,合同解除后,需要恢复原状的,对于恢复原状给予必要的协助;合同终止后,对于需要保管的标的物协助保管。
三、保密的义务:保密指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合同约定不得泄露的事项。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前者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合同终止后,合法接触、掌握、使用国家秘密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保密期内的国家秘密,无权向第三者泄露。如若泄露,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而后者一旦没有做好保密工作,便会失去其商业价值,损害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否则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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