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法的结论能否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
【RaymondWang的回答(36票)】:
谢邀。
我猜测提问的知友并没有太多实际诉讼的经验,所以对证据的理解非常理想化。
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具体是什么请自行脑补,总之足够充分就是了)证明只有 X Y Z三人有可能实施某一行为A(比如说杀人,盗窃)
“足够充分的证据”和“只有 X Y Z三人有可能”在证据上是很难成立的,我是辩护律师的话,就会问检方凭什么“只有...有可能”?如何排除其他可能性?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他人实施了A行为,如果不存在共犯的情况,可以排除X实施这一行为;但如果其他人没有实施A行为,并不能通过排除法导出X实施这一行为。疑罪从无。
结论是如果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X实施了行为A,仅靠排除法是无法定罪的。
在民事案件尤其是商事案件中倒是有可能的,但对举证一方的要求很高,即在找不到直接证据的情况下通过间接证据组织一条证据链,说服法官相信其他情况均明显不合常理。
【蒋小诺的回答(23票)】:
谢邀。这是我近一个月来在知乎上被邀加看到的所有法律问题中最有意思的一个了,所以不愿草草下笔,受邀时正好陪我妈参观美国最高法院,回宾馆跟她讨论了很久觉得还不过瘾,又发至朋友圈和朋友讨论了半天,先列个统计数据,在答复我的所有我法学专业的朋友中:
认为刑事案件里,可以认定X实施了行为A的有4人(其中上了美国刑诉法的小辛理由跟我比较接近,后面具体说),认为不可以认定的有2人(虽然人数少,可都是重量级人物,陶景洲老师和律政俏佳人——高尚姐姐)。
我和小辛都有一个共同观点,那就是这三个条件都不是原始证据,而是推导出来的结论。且看情况1: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只有 X Y Z三人有可能实施某一行为A。实际情况中这个是如何得出的呢?必然是有其他证据的,如只有XYZ有实施行为A的工具,只有XYZ出现在了犯罪(假如是刑事的话)现场等等,而要达到“只有”的确定程度,恐怕还不是一个间接证据可以证明的,这些accumulative(辛酱的原话)的间接证据由于“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Y 和 Z 不可能实施行为A”和“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A确实有人实施了”都直接指向了X。
事实上,现实中想证明“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Y 和 Z 不可能实施行为A”和“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A确实有人实施了”都相对简单,而现实中想得出“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只有 X Y Z三人有可能实施某一行为A”实在是太难了。
从严格逻辑的角度来说,严格排除法得出来的结论是完全可信的,但我也可以看出陶老师和高教练为什么持相反意见,因为现实中太多案子侦查机关用排除法确定犯罪嫌疑人后造成了冤假错案,但原因不在于排除法本身,而在于没有真正地排除所有的“合理怀疑”。
所以我的结论是,排除法从纯法理的角度来说没问题(其实都不是法理问题,是简单的逻辑问题),但从实际角度出发,为了尽量减少冤假错案,应避免在审判中采用排除法。(这其实就是“错杀一千”和“错放一个”孰轻孰重的问题,这个抉择才是真正的法律问题)
假设朱令案中那谁真的有罪却因为刑事制度的严谨而错放的话,我认为这是追求司法正义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成本。
【费想的回答(8票)】:
一、办案思路角度
提问者侦探小说看太多了吧。这是小说里极为理想化的刑警办案的思路:
确定范围 ==> 缩小范围 ==> 逮捕罪犯。
对于刑事审判的合议庭来说,被告范围是检察院提供的。合议庭没有职权、义务去思考本案被告范围,更不用说使用排除法了。
如果认为本案有疑点,只能判决无罪或退回补充侦查,不能自行排除疑点并判决有罪。
简言之,「X、Y、Z中谁是罪犯」在侦查阶段就必须解决,合议庭不需要思考这种问题。
合并审理只因案件的牵连关系,对每名被告的审判仍是相互独立的。
二、 证据合法性角度
此外,《刑诉法》规定,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有证据,必须指向有罪或无罪,不能指向一种可能性。
而可能性,只体现在证据链条上。
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具体是什么请自行脑补,总之足够充分就是了)证明只有 X Y Z三人有可能实施某一行为A(比如说杀人,盗窃)这种表述是不可能发生的,原因如下:
足够充分的证据 = 证据链条形成 = X实行了行为A。
你错在了「自行脑补」这一步。
法律是一门细腻的手艺,没有经验的人做不到「脑补」,在刑事领域,更是不允许「脑补」。
外部证成从证据证明事实,内部证成结合事实与法律宣判。
这个顺序不能颠倒,不能先确定事实再倒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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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提问者非法学学生,也不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你只需要看下面这三句:
1. 你不能用小说主角的思路去猜测现实;
2. 你不能用刑侦警察的角度去审判被告;
3. 捞过界:进入未知领域后,跳过认知学习阶段,直接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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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法」根本与案件审理无关
Y、Z没有实行行为A的证据,根本不能作为间接证据,纳入X的证据链条。
自编刑事案例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 每句话中,各个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2. 没有可继续调查的证据,。
以楼下的案例为例
均没有口供、指纹
均不符合第二条标准。
根据提问者的描述,想编出案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排除法前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X实行了行为A;
2. 定罪前提:存在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X实行了行为A。
这两条从逻辑上讲就是矛盾的。
实践中,很多刑事案件都会陷入这种困局,这也是公检与嫌疑人、刑辩律师的主战场。
【陶凌的回答(3票)】:
在众多的答案中,认为能够定罪和不能定罪的都有。总体来讲认为能够定罪的是基于该逻辑的严谨性,认为不能定罪的理由则很多,有人 @蔡菜认为证据必须直指确定的犯罪嫌疑人,有人 @Raymond Wang 则使用一种近乎诡辩的方式否定排除法的论证作用,亦有 @蒋小诺从传来证据的角度否定命题。而我认为,认为不能定罪的答案多有利用理论与现实的区别进行偷换概念的行为。
私以为,回答这样的问题应当在无限肯定题目的假设的情况下进行。而我觉得这样的情况一定是理论与现实没有区别的情况下。
反驳 @Raymond Wang的答案很简单,因为其提出的是对题目假设的质疑,因而只要能够模拟出一个符合题目的情景就可以实现。这个例子不着急举出举出。
反驳 @蔡菜 的答案可以引用 @朱玥答案中提出的排除合理怀疑,与某匿名用户援引的刑诉法解释。即其言论只是个人见解,在中外法律中对认定犯罪的证据力度有相应的规定,那么此时应当遵从规定。
而 @蒋小诺使用了一种高级一点的方式否定了题目的假设,因而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假设作为对抗。
—————————————————以上基本是废话——————————————————
之所以这个问题能够被这么多人讨论私以为是基于是否存在一种如此神奇的情况,使得一个较为薄弱的证明方式逆袭到足以证明犯罪的问题。因而当题主提问“排除法能否作为法庭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个问题时,大家大多理解为两个问题“排除法本身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唯一依据”与“是否存在能够仅依靠排除法就定案的案件”如果认为举一个可靠的例子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那实际上是不严谨的,因为例子是虚拟的,不能够完美地解释第二个问题。就像我们回答“是否存在外星人”这个问题时假设出有一个外星人并赋予其一套能够被人们认可的生存状况,然后说”看,这样的生物可以在ABCD星球生活。“一样。所以说应当在举例的同时佐以逻辑和法理。但即使这样,我也不能证明外星人存在。
—————————————————以上还是废话————————————————————
例1:
一支部队有15个人,其中XYZ配枪,其余人不配枪。某夜部队中一人死于枪击,经查案发时YZ二人一直在外,一路均在他人注视下,证据异常充分。那么请问可不可以认定X故意杀人。
例2:
某别墅,只有一个入口,二楼地上有一古董瓷器。XYZ三人在众人注视下走进别墅,别墅外一直有全人群包围。之后某一时刻,大家透过一楼窗户看到Y和Z,而同时听到瓷器碎裂的声音。那么请问可不可以认定X故意毁坏财物。
例3:
有一个玻璃质房屋,半边毛玻璃,只能看到人形,另外半边是透明玻璃,两个半边中件是一面白墙,墙有一扇门。整栋房屋在透明的那边有一通往外界的门,在毛玻璃那边地上放有一个古董瓷器,此外空无一物。那么此时,XYZ三人在众人注视下走进房屋,屋外一直有人群包围。之后某一时刻,大家透过透明玻璃看到Y和Z,而透过毛玻璃看到一个人举起古董瓷器将其摔个粉碎。那么请问可不可以认定X故意毁坏财物。
例4:
一个母亲生了三个孩子,老大7岁,老二老三是双胞胎刚刚满月。某日妈妈外出归来发现电视关着尚有余温,你说谁开的电视?
例5:
家中三人,父母与丈夫,父母二人对海鲜过敏。妻子外出归家,发现垃圾箱中螃蟹壳若干,能否认为丈夫吃了螃蟹?
例6:
三人枪击一人,立仆,查YZ未击发。
——————————————————以上基本人人都懂—————————————————
例1是不严谨的,因为它违背了题主第一条规则,对于仅有三人能实施该行为的证明不足。
例2是不严谨的,因为它违背了题主第二条规则,对于其中两人排除的比较草率。
例3个人认为是可以定罪的。它严格地执行了题主设定的规则。虽然没有人亲眼看他的脸,但我们都相信这是X,问题是这太理想化了。
例4是个常见的现象(噢我忘了有计划生育来着),当然对于以此论证题主问题的反驳是婴儿不能参与到我们关于三个“人”的假设里。
例5相对成熟一些,但实际上也存在不严谨的地方,因为过敏不必然排除可能性。
例6简洁明了,也是我最想说的。它抵抗了包括题主在内的很多人关于该现象过于理想化而不会在现实中出现的情形。该种情形常见于各种团伙伤害案件。如群架中两队互有损伤,甲队一人受伤,则可以锁定嫌疑人为乙队队员,查该伤为刀伤,则排除使棍棒之流,同时也排除刀却未沾血者。这样举例会让大家觉得题主的问题如此的平易近人以至于不像大家之前讨论的那样了。这是为什么呢?
重新审视一下题主的规则:
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具体是什么请自行脑补,总之足够充分就是了)证明只有 X Y Z三人有可能实施某一行为A(比如说杀人,盗窃)。
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Y 和 Z 不可能实施行为A。
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A确实有人实施了。
想要达到第一项规则,侦查人员必然会使用很多符合大家标准的直接证据来证明。而有人据此怀疑为何人潮人海中确定了三个人。这样的确定是否有瑕疵。比如 @Raymond Wang提出的“凭什么”和 @蒋小诺提出的非原始证据。而我主张存在合理的情况使得人们一眼就能确定三个(或者几个,总之是小范围的)人作案可能。以下几个条件可以帮助我达到这种情况:
1有全程摄像记载的;
2当场全部抓捕的;
3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特殊标记的。
当然我相信还有很多我没有想到的地方。但至少在这几种情况下,将犯罪嫌疑人圈定在小范围内是合理的。有人认为所有证据必须明显指向犯罪嫌疑人,这是对证据的错误理解。证据需要证明的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这是一个整体概念,对于每一个单独的证据来说,只要能够在证据链条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就可以形成一个证件,然而必须要有一定量的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这也是无可辩驳的。于是之于第二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YZ不可为该行为,不等同于没有直接指向X的证据,在三人枪击一人案件中,恰恰是因为排除了YZ,而导致X浮出水面,如果Y也射出了子弹,那么确实没有直接指向X的证据。因而指向特定人与否,并不是一个证据的特质,而是和其他证据组合出现的。当我们确定只有XYZ三人可能犯罪时,大家会进行讨论。而当我们确定只有X可能犯罪时,是不是就简单了狠多呢?我们只需要论证是否有反对这种可能的合理怀疑,就可以做出自己的判断。
【金骑锋的回答(2票)】:
大一学生刚学完法律逻辑的试水第一答请轻拍。
此命题单从逻辑上看为选言命题的否定肯定式,属于有效推理。只需注意大前提是否穷尽一切可能即这件事情是否一定只可能由A,b,c三人中一人犯下,显然题主已给出此条件。故从逻辑上看是对的。
实务还没接触,原谅不能作答。
欢迎指正。
【知乎用户的回答(1票)】:
1、赞成 @黄志成 的分析,因为根据题主所给的条件,
大前提:x、y、z实施了行为a
小前提:排除y、z实施
结论:a行为是x实施的
当中大前提与小前提都是证据充分的,因此从逻辑上讲答案也是唯一的,那么这便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当然可以认为a实施了x行为。
2、但是题主所表述的“足够充分”的情况是很少见的,事实上可以表达为“理想状态”。
那么在非理想状态下是否适用排除法,如大前提为:x、y、z有较大嫌疑实施行为a时,个人认为应当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
a、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规则应该遵循盖然性规则“more likely so than not”,那么经过排除法后确定的嫌疑人实施行为的可能性大于未实施行为的可能性,那么应该可以认定该人为责任人。
b、如果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要求应当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beyond all reasonable doubt",证明责任较民事诉讼更高,那么思维模式应当是‘证真“的过程,思路应该为”x实施a行为"而不是反证排除的过错,”证据证明不是b、c实施a行为,所以a是行为人“。
【郭默涵的回答(0票)】:
首先要指正一点,应当是“请求法院认定”,而不是“要求法院认定”,控辩双方只是试图说服法官,法官才是最终的判断者。接下来入正题,我国法庭是接受间接证据的,并不在乎你是如何推理得出的结果,而是在乎是否所有证据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但题主所说的排除法可能连间接证据也算不上,只能说明“X有重大作案嫌疑”。以题主所说的杀人打个比方,比如说需要有以下间接证据才能得出有罪的结论:1.X有作案时间和机会;2.凶器(比如是把刀)的刀刃上有被害人的血迹;3.凶器的刀柄上有X的指纹;4.被害人的致命伤口与凶器的刀刃相吻合。当然,对题主的观点也不能一竿子打死,只不过实践中这样的可能性近乎于零,题主提出要自行脑补的部分,恰恰是最重要而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是纯法理讨论的话可无视本回答,但善意提醒题主将“法庭”、“检察院”等,与司法实践有密切关系的词进行删改。题主的“理想状态”离现实太远,这些词给人严重的错觉。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这个问题的大前提本身是有问题的,“有足够证据证明三人中一人实施行为A”,那就用不着排除法直接确定嫌疑人了;如果需要用排除法,那就意味着“没有充足证据证明一人实施行为A”,同样不能对嫌疑人定罪。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可以的。前提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合理怀疑”范围可以很广,绝大多数时候以至于无法一一排除。
比如,监控拍到嫌犯进入被害人房间,然后出来,法医证据显示被害人正是这个时间遇害。这能当作谋杀证据吗?不能,因为我们不能排除是否有第三者在房间中,不能排除是否是自杀。。。甚至监控拍到嫌犯手持枪管冒烟的手枪走出来,也不能证明嫌犯开枪射杀被害人。。。还有很多可能的解释。
记得看过一部美国刑侦纪录片,妻子失踪,丈夫嫌疑很大,警方相信妻子已经遇害,家里车里发现了细微血迹,丈夫案发后行为反常,回答问题也前后矛盾,但是这些都只是证据,线索,还不是有决定性的证据,至少还没发现尸体。最后警方在他家的垃圾堆里找到零星来自妻子的细微人体组织,但这仍然不能说明妻子已经遇害,直到发现碎末中有细微一小片来自某重要器官,法医出具证明不可能在人活着时候得到这样的碎片,才在没有发现尸体的情况下控告丈夫谋杀。你看在这么明显的证据之下,检察官依然没有排除合理怀疑,直到决定性的新证据出现。
严谨的排除所有可能真的很难。
【吴一一的回答(0票)】:
刑事诉讼肯定不行,定案要求排除合理疑点,形成完善的证据链。严打什么的是极端情况。
民事诉讼有可能,毕竟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不过判决写起来有点恼火,对律师准备证据的要求也很高。
在有些举证责任特殊的情况下,是需要被告“自证无罪“的,但似乎和题主的问题不太一样。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该问题在逻辑上可以成立,但在实务上,不能简单依此做出裁判,理由上面很多人说过了,没有直接证据的话,仅凭间接证据,很难做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难度很高。当然,警方可以此方法锁定嫌疑人并展开侦查,但最终还是要落实到证据上来。
【朝东的回答(0票)】:
问题逻辑性没有问题,但是现实中需要证据证实,第一个大前提,现实中恐怕难以证实。更为重要的是,排除法恐怕也难以达到法律明文要求的“有证据证实某人实施了杀人行为”的程度。
【刘露西的回答(0票)】:
先回答一下:不可以。马克,待补充。
【蔡菜的回答(0票)】:
问的比较抽象,我答的也抽象点,朱令案我了解不足,不作探讨。
题主的逻辑
条件一:只有XYZ可能实施A行为;
条件二:排除系YZ实施A行为的可能性;
结论:X实施了A行为
这种证明在逻辑上是成立的,但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刑诉证据规则的约束下,应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刑事诉讼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其证明要求高于民事诉讼的盖然性原则。
简单的说,要充分证明X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证据链的证明力,应当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充分的,要排除其他合理的怀疑。
而题主假设"只有XYZ有可能实施,而确实能够排除YZ实施的可能性"。这种证明方法是从证明YZ无罪出发,而不是以证明X有罪为起点。这种证据充其量只是必要证据,达不到"充分证明,排除怀疑"的标准。
这并不是否认间接证据的证明力,而是以题主的问题来看,这样的间接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X有罪。
另外,在实践中,"只有XYZ有可能实施"的前提太不可靠,因为现实生活是千变万化的。
理论探讨,多有错漏,见谅。
【吉润一聃的回答(0票)】:
能 但实际不可能达到这种结论。太多一系列巧合形成的冤案了。我想到了肖申克的救赎。行为有人实施,嫌疑人只有主角,其他人都没有犯罪可能。但实际有。。。还有什么奇葩案说不定就是意外自杀。。。行为根本没实施。。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自由心证,疑罪从无
【蔣小花的回答(0票)】:
参考新刑诉48条第3款、高检规则第63条和最高法解释第100条之规定,在中国刑诉领域,定案依据要么是“”查证属实”的证据,要么是“”证据之间具有内在联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证事实,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否则,疑罪从无。
【知乎用户的回答(0票)】:
不是法律人,但是我觉得“排除法”本身就是不可行的,逻辑上就不可以。证明天鹅都是白的是不可能的,但是证否可以。哪怕检查了一万只白天鹅,都不可能排除黑天鹅的存在性。
在实际操作上,因为大伙不是上帝,不可能“完全彻底穷尽”了所有的证据(意味着总有某些证据还没被发现,其可能性永远不为零),所以不可能达成“排除一切其他可能”这个理想化的操作。即,有证据证明一件事发生了,这是可用的(黑天鹅);有其他证据作排除法来证明某事发生了,则绝无可能(穷尽白天鹅)。
所以排除法,无论逻辑还是现实,都不可以运用在刑事案件上。
【陈二的回答(0票)】:
题主是把自己搞糊涂了。题目提出了3个条件,3个条件在使用中是不能分割的,应当现将一三结合,提出新命题x,y,z三人中一人实施了行为A,若命题不成立,拉倒。若能证明(如果你所说的3个条件证据都充分的话,结合起来应该可以证明,否则就是证据本身不充分),再结合条件2证明就是z实施了行为A这就很常见了,例如现场有多人痕迹排除后只有一个有可能,这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了。问题是前面的命题是否能成立,有时候脑补出来的证据综合在一起看会发现还有很大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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