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一、《政府论》概述
《政府论》一书的写作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当时,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社会各阶层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展开了激烈的斗争。与此同时,在英国学术界,各阶层的代言人也进行着针锋相对的论战。《政府论》既是这一论战的缩影,也是这一论战的总结。
在《政府论》中,洛克在驳斥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套关于公民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的理论。
《政府论》的理论是建立在自然状态理论的基础之上的。自然状态是人类最先处于的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平等的状态。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在自然状态中起支配作用。在自然状态中,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每一个人,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种惩罚权不是无限的,它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限度。
乍看起来,自然状态中的生活非常美好,但其实不然。书中,洛克总结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避免自然状态的弊端,于是订立契约,让渡各自的一部分权力,成立或加入政治社会。而人们让渡的那部分权力,则是政府的立法权和执行权的根源。
根据政治社会成立的过程,可以发现,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另外,洛克指出,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政府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政府论》中对“财产”的定义是:一个人只要使任何东西脱离其自然存在的状态,这个东西里就已经掺进了他的劳动,即掺进了他自己所有的东西,因而这个东西就成为他的财产。
知道了政府的目的,那么,政治社会成立以后该怎么运行呢?洛克认为,国家必须根据正式颁布过的、长期有效的法律来统治,而不能依靠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法律一经制定,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必须平等地服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与制裁。国家的权力有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立法权和执行权应该是分立的,而执行权和对外权之间虽有区别,但是两种权力却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既然国家权力是受人民委托来实现某种目的的,那它就必然要受那个目的的
限制,当这一目的显然被忽略或遭受打击时,委托必然被取消,权力又回到当初授权的人民手中,人们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卫自己安全的人。因此,当政府已经开始祸害人民,统治者的恶意已昭然若揭,或他们的企图已为大部分人民所发觉时,人民就将被迫揭竿而起,推翻他们的统治了。当立法机关被变更时,当握有最高执行权的人玩忽和放弃职责,当立法机关或君主在行动上违背他们的委托,人民的最高权力就能体现出来,政府就将解体。
《政府论》一书思路清晰,论证严密,它有力地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行了辩护,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清了障碍。《政府论》的价值超越时空,它给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几点感想
1、关于《政府论》中的自然状态理论,它并不是洛克的首创。自然状态最先是由霍布斯提出的,洛克只不过是发展了这种理论。另外,洛克论证的自然状态只是一种臆测和假设,而且众人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在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这让我联想到了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无知之幕”,它们都只不多是思想家为了论证自己的理论而提出的假设而已。
2、洛克对财产权非常重视,花了很多的篇幅来论述财产,并在整本书中多次提到这一权利。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核心和基础,是最基本的权利,而政府成立的重要目的也是保护人们的这一权利。人们通过在某个东西里渗进自己的劳动使其成为自己的财产,但人们并不能随心所欲地获得财产,获得财产的限度是不允许暴殄天物。《政府论》论证了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这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源头之一。
3、阅读《政府论》,我们会发现,洛克似乎将“国家”和“政府”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使用,并没有刻意去区分两者。但在当今世界,有些国家的政府即国家,但在有些国家,比如说美国,其政府仅仅是指行政机构,并不包括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这是我们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一点。
阅读中存在的疑惑:在第4章--论奴役一章的第2段,即下篇第23小节,有这样一句话:“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权利控制范围之外的东西许诺给别人;人们同样不能剥夺自己的生命,从而也就不能把自己生命的支配权交给他人”(我看的
是丰俊功翻译的书,可能不同人翻译的书的话不一样,但大意相同)。其实洛克的大概意思就是--人对自己的生命没有支配权,而且这一观点在书中的很多地方都有体现,但这个观点应该如何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