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爆器材管理使用办法
02-24
防爆器材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防爆器材的管理,确保防爆器材使用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一、要明确每件防爆器材的具体使用管理人,一把手为防爆器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具体使用管理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二、防爆器材是安保人员执行公务和防止犯罪时的专用工具和武器。学校安保人员使用的防爆器材主要包括催泪喷雾、防爆钢叉、电警棍、防护盾牌、防刺背心、强光手电、头盔等。
三、催泪喷雾、电警棍、强光手电等具有杀伤性的器械,在无人使用期间要有专门保险设施封闭存放,如有损坏把原件报送教育局安全办,确认后重新购买。三项防爆器材要像管理枪支一样严加管理。
四、所配防爆器材只供安保人员执勤时携带和在紧急情况下使用,非安保人员严禁佩带和使用。
五、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将防爆器材带出校园;严禁将防爆器材提供给他人。
六、防爆器材任何时候不得用于恐吓、体罚或变相体罚师生。不得用于其他物体上,以防损坏。
七、安保人员执勤时必须随身携带并管理好防爆器材,
如有丢失或非公损坏要予以赔偿并追究责任,同时将情况立即上报教育局安全办。
八、各校所配备防爆器材归学校集体所有,学校要在安保人员办公室设置防爆器械放置处,固定位置摆放,安保人员具体负责管理。
九、交接班时,安保人员要做好防爆器材的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并且认真填写《学校防爆器械使用情况登记表》。
十、配齐配全安保人员服装,确保无损得体,服装只能在校园内穿着。所需或更换服装要及时报教育局安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