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索赔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索赔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了保证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满足公司的需要,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本着平等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运用合理之罚款办法,籍以迅速督促供应商提升改善质量之意识,有效防止相同问题重复发生,对来料品质异常导致生产造成工时、物料的损失索赔制订本规定。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烟台鑫海集团有限公司外来产品质量责任索赔。
3.0 术语:
3.1产品质量责任:指外来产品质量未满足公司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而担当的责任;
3.2质量索赔:指由于供应商的产品质量责任,按本规定向供应商索赔损失的过程;
3.3质量损失:指由于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所造成的损失,它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4直接损失:指因不合格品本身引起相关的产品报废损失;
3.5间接损失:指不合格品流入生产过程中,到被发现时所造成的连带损失即质量损失中除直接损失以外的损失;
3.6 检验费用:发生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检验费用;
3.7 质量验证处理费用:调查、取证、分析等所发生的费用。每起质量问题处理费用原则上按500元/次索赔,超出部分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收取;
3.8 质量处罚:新发生质量问题,每次质量处罚200元;重复发生每次处罚500元;重复发生三次及以上同样质量问题,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4.0 职责:
4.1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供应商相关文件,统计因质量问题所产生的总的费用;
4.2 生产管理部负责确认因质量问题产生的工时费用;
4.3 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沟通确认因产品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
4.4财务部负责质量索赔的结算。
5.0 流程:
5.1 处理供应商质量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人工工时按60元/小时计算;
5.2 处理供应商质量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费用,按公司采购价格进行统计;
5.3 加工设备基本收费标准按下表执行:
6.0 相关文件:
6.1 《供应商索赔明细表》
供 应 商 索 赔 明 细 表
注:如需要,请在签字处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