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资格证考试小抄二
教学技能
1. 精细加工,再创教材应该做
到:教材语言的转换 内容的取舍 内容的增补 内容的调整 内容的再加工
2. 编写教案的基本要求:切合
实际,结合“五性” 优选教材,精设课型 重视正本,关注附件 认真备课,纠正背课 内容全面,并及时调整 3. 课堂导入的基本要求:要有
针对性 启发性 趣味性 把握好度 有艺术性
4. 课堂讲授的基本要求:语言
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责任制”
《教师法》3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好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育法》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义务教育法》31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师的法律责任《教师法》36条:
5. 钻研教材的基本要求:通览
教材,全面理解 精读教材,深层领会 精细加工,再创教材 (教材语言转换 教材内容取舍 内容的增补 内容的调整 内容的再加工)
6. 如何指导学生进行课后复
习:复习要及时 复习要全面系统 分散复习与全面复习相结合 尝试回忆与阅读结合
7. 说课的意义:有利于教师学
习共同体的对话交流 提高教学质量 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8. 说课的基本要求:语言简明,
重点突出 关注教学创新,突出自身特色 理论透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有较强的教学反思意识
9. 教学反思的途径:阅读理论
文献 写教学日志 寻求专业引领和同伴互助,在对话讨论中反思 征求学生意见 教育法规 《教育法》28条规定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实施和费用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还规定“国家保护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教育法》29条规定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 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对学生及家长的义务(《教育法》第29条“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极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法》39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的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教育法》32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教师法》7条: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教师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 4.获取报酬权 5.民主管理权 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义务《教师法》8条规定:1.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任,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法》11条不具备本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的法律责任:1。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教师法》35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打击报复教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 《教师法》23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24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时施奖惩的依据。
受教育者的权利1。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教育法》42条: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2。享有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教育法》42条: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义务教育法》44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3。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教育法》42条:有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4。享有申诉权《教育法》42条: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后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专有的权利:结社和文体活动权 社会实践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38条: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教育法》38条:国家,社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征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教师法》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