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辩状
答辩状
答辩人:柏强高、男、38岁、汉、住临沭县大兴镇李家洼村22号
答辩人因谢春花、英自利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人请求法庭重新划分事故责任,公正裁判原告1的诉求,答辩人不需要承担原告2的医药费用。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答辩人的责任认定错误
1、交通事故基本事实
2012年11月22日13时40分许,答辩人柏强高驾驶解放牌轻型普通货车(鲁Q933F9)沿临沭县大兴镇李家洼村后中心街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谢春花骑电动三轮车带着其丈夫英自利尾随其后,当车离中心街中段丁字路口50多米打亮右转向灯准备向右拐时,因车速较慢,谢春花刹车不及时,操作失当,撞到答辩人驾驶的货车尾部,当时答辩人未察觉这一情况,车继续往前走了100余米,柏胜玉挥手示意停下,说有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到答辩人的车尾摔倒了,答辩人才知道发生了事故。紧接着,答辩人找车将二人送到临沭县人民医院救治,答辩人已支付医药费5000元,原告诉求在住院期间答辩人未支付医疗费用,与事实不符,答辩人有刘亚林(刘林)写的收据一张可证明支付的治疗费用。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事故认定书中提到的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是在答辩人与原告商定私了,双方均将车辆放置好并送医院治疗的情况下,由交警部门后来自行形成的,当时现场已经破坏,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场,11月26日交警大队叫答辩人去作了询问笔录。
3、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错误
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中认定:“柏强高行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有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行为,然而事实相反,答辩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操作中也不存在不当驾车行为,属于正常行驶,对答辩人来说不存在任何过错,应确定无责任。事故是原告1未保持安全车距,刹车不及时,操作不熟练造成的,原告当时就说,她原来不会骑车,是第一次骑电动三轮车,不懂怎么操作,想在路上学学(当时有柏胜营、谢印彩、王庆萍、朱兰堂等人在场,可证明原告谢春花当时说的话及其当时行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十款:“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原告谢春花违反了这一规定,事故完全是由原告的过错造成的,原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为,柏强高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却又以答辩人肇事逃逸为由认定答辩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答辩人不存在肇事逃逸的情形,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采信了原告一方的陈述,对上述事实视而不见,此认定是错误的。答辩人请求法庭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以解决原告的赔偿问题。
二、原告诉求一英自利的赔偿部分应由其自己承担。
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将英自利送到县人民医院做了多项检查后,医生确认其身体没有任何问题,只是头部受了皮外伤。检查费用700多元当时已由答辩
人支付。当日傍晚,其女婿刘亚林(刘林)开车送其回家(车牌号为鲁QF860B,昌河铃木)行至周庄路段徐兴社区丁字路口附近时,与一辆白色面包车相撞。当时是白色面包车先撞到拉麦穰的车上,逃跑时又撞到昌河铃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英自利再次受伤惊吓,其受伤后第二天又检查入院治疗,其治疗所花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答辩人无需承担英自利的医药费用。答辩人请求法庭到交警部门调阅该次(22日晚)交通事故的相关材料。当晚答辩人乘李伟驾驶的鲁QND999回家时经过现场,确认英自利在昌河铃木上,另有当时开拖拉机驾驶人的材料证明一份,请法庭调查了解。
此致
临沭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