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镇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办法
三江镇纪委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和集体排查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应该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反映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涉嫌违犯党的纪律、行政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线索材料。
第三条 镇纪委负责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监督管理按照保密原则收集案件线索,并做好案件线索登记、跟踪督办等工作。
第四条 镇信访室及个人收到或发现的案件线索,均送交镇纪委统一登记。信访室认为有初核必要的,经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后,转镇纪委统一登记保管。
第五条 由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批办、转办,要求报送结果的案件线索按第四条处理。执纪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直接由镇纪委负责签收。
第六条 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违纪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分管办案工作的领导,并交镇纪委作为密件管理。
第七条 镇纪委收到的案件线索要逐件登记,建立案件线索台账,自收到之日起三天内报分管领导阅处。
第八条 规范案件线索报送和转办工作。对应由上级机关办理的,及时报送上级机关;对应由下级机关办理的,及时转交下级机关;对不属于镇纪检监察室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和部门。
第九条 建立案件线索集体排查例会制度,每季召开一次集体排查例会,形成集体排查会议记录。重点分析研究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
第十条 镇纪委在接到案件线索后,要根据镇党委的批示意见及时开展初核、调查工作,并做好此后的案件线索保密、保管、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镇纪委负责对交办、转办的案件线索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对上级机关要求查报结果的案件线索,由镇纪检监察室完成初核,写出初核报告,报经镇纪律书记审核,党委书记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案件线索的接收、移交、管理、办理,应本着及时、保密的原则,减少运转环节,严格登记、交接手续,
严守纪律,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和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镇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