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经]名词解释.简答与论述资料1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与论述复习资料
题型及分值:名词解释:4*3=12,单选:7*2=14,多选:8*2=16,判断:8*1=8,简答题:4*5=20,论述题:2选1,14,案例题:30(合同、税法、投资法)。术语考FOB 、CIF 、FCA 。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的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3、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
4、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以及各国有关对外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法令与规定。
6、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7、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8、提单:是指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9、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10、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备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1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13、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指出的特别费用。
14、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15、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17、配额制度: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出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
22、BOT :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23、海外投资保险制: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24、征收险: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则由承保人负责赔偿。
26、违约险:是指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使被保险人无法求助
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毁约或违约提出的诉讼作出裁决,或者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细则订立的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无法执行。
30、股票发行核准制:也称实质审查制,是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原则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法定标准,对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管理人员资格、资本结构、资金投向、投资价值等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31、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
33、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4、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35、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36、常设机构原则:即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
38、抵免法:就是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
39. 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特别费用。
40.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的部分损失。
41. 许可协议: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
42. 许可证制度:
43.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按合同条款提交货物的证据。
44.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45. 国际商业合同定期贷款:是指本国企业向外国商业银行贷款项目中的一种。
46. 追索权:是指项目投资人因为没有如期获得项目运作的经济效益而对项目经营方提出的赔偿的权利。
47. 有限追索权:融资合同中的追索权多数是有限的,所谓有限是指限于工程项目本身的收入范围内,或者限于项目形成的产品收入范围内等。
48. 国籍税收管辖权:亦称公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籍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49. 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税法中则称为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
50.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仲裁裁决解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此项决定无论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的哪一阶段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拘束力。
二、简答题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答:(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民间商务惯例和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
2.简述国际贸易法的法律渊源
答:国际贸易法的渊源主要有:
(1)国际公约与区域性公约;
(2)国际双边协定;
(3)国际商业惯例;
(4)有关贸易问题的国内法规范;
(5)国际组织的宣言和决议;
(6)跨国公司及同业公会指定的标准合同等。
3. 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答:(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3)货物买卖。所谓货物,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凡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
4. 简述要约的含义及一项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是: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
(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5. 简述承诺的含义以及一项有效承诺必须满足的条件
答: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6.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对于买卖双方风险分担的原则(P93) 答:(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与买方承担。
(2)过失划分原则。从交货时间起,风险从卖方移于买方。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7. 简述提单的法律性质(作用)
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3种: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
(3)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8. 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列举的四种类型的服务及其定义 (见B 卷 简答2)
答:(1)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通过邮电、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视听、信息传递和国际资金划拨等。
(2)过境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如一成员的国民、商用运输工具到另一成员境内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所谓的“商业存在”,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4)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如教师、演员。
9. 简述构成倾销应具备的条件
答: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正常价值和公平价值通常是指出口国或原产地国际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
(2)这种低价的销售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 是指对进口国相同产品的整个产业所造成的损害。
(3)倾销与损害存在内在的因果关系。
10. 简述二战后建立国际投资新秩序的若干法律纷争问题 (见A 卷 论述1)
答:(1)关于外国投资者的待遇标准问题(外资待遇问题)
(2)特许协议的法律问题
(3)国有化和征收及补偿问题
(4)投资争议解决与卡尔沃主义
13.简述防止内幕交易的法律机制 (见A 卷 论述2)
答:(1)报告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很多国家的法律要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内幕人员以及持有有表决权股票达到一定比例的大股东,申报其持股数量及其变动情况。
(2)禁止董事、经理交易本公司的股票。
(3)内幕人员短线交易的利益归入公司。
14. 简述银行有效监管应具备的条件 (见B 卷 论述2)
答:(1)需要有统一和明确的监管责任与标,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
(2)要有实施目标的充分手段;
(3)具有完善的银行法律体系;
(4)赋予监管者保护与实际权利;
(5)各国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换。
15.简述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工作中的主要目标
答:(1)协调各国有关证监会组织,保护投资者;
(2)协调各国证监会组织,相互交换信息,确保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
(3)协调各国证监会组织,加强沟通,减少市场的系统风险。
16. 简述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
答:(1)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
(2)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
(3)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
(4)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原则。
17. 简述双重征税协定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重点)
答:(1)协定和国内税法是统一的国际税法规范体系中功能作用各有侧重的两个组成部分,协定不能为缔约国创设或扩大征税权。
(2)协定与国内税法既有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概念体系,又存在着彼此配合、互相补充和共同作用的密切关系。
(3)在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于国内税法适用的效力地位。
18. 简述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主要手段(重点)
答:(1)不向本国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资料,采用这种手段主要是不履行填写纳税申报单的义务和不如实申报应税的全部所得。
(2)对收入进行不一致的分类,纳税人将特定交易(如贷款)在一同划分为一类(如自有资本)在另一国则划归为加一类(如债务),以便在两个国家获得逃税利益。
(3)虚构成本和费用等扣除项目,这是纳税人最经常使用的逃税方式。纳税人往往采取以少报多、无中生有的做法,虚报资额以增加股权比例多摊折扣,或虚构有关佣金、技术使用费和交际应酬费等开支,以减少应税所得额。
(4)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在这方面,纳税人往往采用各种会计上的方法实现逃税目的,包括设置两套账簿和伪造收支凭证等。
19. 简述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答:(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
(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20.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答:(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2)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
(3)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正式协议为基础的,这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国家间多边条约。
21. 构成倾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答:1. 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2. 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
3. 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2. 对外资进行审批的作用
答:1. 保证外国投资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适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与本国的经济计划、优先发展计划目标一致。
2. 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某些工业部门,将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国民经济关键部门保留给本国政府或者本国公民,避免由外资控制这些关键行业和部门。
3. 使外国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的国际收支平衡。
4. 避免外国投资过分集中于少数经济部门,造成经济畸形发展。
23. 对申请设立合营企业不予批准的情形
答:我国法律规定,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有损中国主权 2. 违反中国法律 3.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4. 造成环境污染 5. 签订合营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有损合营一方权益的
24.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答:1. 对会员国内来自其他会员国的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担保,包括共保和分保
2. 开展合适的辅助性活动,以促进投资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流动以及在发展中国家会
员国之间的流动
3. 行使其他为推进其目标所必要的或适宜的附带权利
25. 国际金融法律的渊源
答:主要有三种,一是各国有关金融跨国交易的法律,二是国际间和地区间关于金融支付、金融信用以及各种金融投机交易条约,三是主要金融中心国家和地区关于金融市场的法律,以及当地法院对金融案件的判例和司法解释等。
26.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的先决条件
答:1. 提供公司营业执照2. 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权书的副本,如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等
3. 提供借款人的组织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4. 提供律师意见书(如需要) 5. 提供有关的项目协议 6. 提供提款通知 7. 借款人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所作的陈述和保证,在其提取贷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确,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的不利变化 8. 没有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有可能构成违约的其他事件
27. 发审委的职责
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
28. 信用证独立性原因
29. 巴塞委员会确立了利率风险监管的五项主要原则
答:第一,对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第二,完善利率风险管理政策规程;第三,适当风险衡量和监管机制;第四,全面内部控制和审计;第五,监管机构对利率风险监督
30. 银行有效监管应具备的条件
答:第一,需要有统一和明确的监管责任与目标,以及相关的法律体系;第二,要有实施目标的充分手段;第三,具有完善的银行法律体系;第四,赋予监管者保护与实际权力;第五,各国监管部门的合作与信息交换
31. 简述国际税法的宗旨和原则
答:国际税法的基本宗旨可以概括为:实现对跨国征税对象的公平合理的税收分配关系,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正常发展。
原则:第一,税收管辖权独立自主原则;第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原则;第三消除对外国人的税收歧视原则;第四,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原则
32.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
答:比较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第二,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第三,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第四,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
33. 当事人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向秘书长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答:1. 仲裁庭组成不当2. 仲裁庭显然超越其权限范围3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4. 仲裁有严重背离基本的程序规则的情况5. 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三、论述题
1. 试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涵。
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它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二)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3)全球合作与发展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3. 试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规定的卖方的担保义务。
答: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除了承担交货义务外,还应承担的第二个义务是保证提交的货物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质量的保证和权利的保证。具体如下:
(1)瑕疵担保: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货物的质量、特性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
(2)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
4. 试述《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 )中关于成员方的一般义务和原则。
答:(1)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2)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方所实施的与国家贸易有关的法令、条例、司法判决、行政决定,都必须公布,使各成员国及贸易商熟悉。一成员方政府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所缔结的影响国家贸易的协定,也必须公布,以防止成员方之间不公平的贸易,从而造成对其他成员方的歧视。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世贸组织的主要协定、协议中。
(3)资格的认可:成员可承认在一特定国家获得的教育或经验、已满足的要求以及所颁发的许可证和证明。这种通过协调或其他办法实现的承认,可基于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协议或安排,也可自动给予。
(4)公平竞争:主要是针对成员境内的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在其提供垄断或专营服务范围之外提供服务时,不得滥用其垄断、专营的优势地位。
(5)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
1.按照本协定第三和第四部分的规定,不同成员应通过谈判达成的以下方面的具体承诺来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更多地参与世界贸易
2.发达国家成员和在可能的程度上的其他成员,应在WTO 协议生效后的2年内建立联系点,以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服务提供者获得与其相应市场有关的资料
3.在履行第l 和第2款的义务时,应特别优先考虑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由于它们的特殊经济状况以及它们的发展、贸易和财政需要,对它们在接受谈判达成的具体承诺方面存在的严
重困难应给予特殊的考虑。
5. 试述《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 )中关于成员方具体承诺义务的有关规定。
答:GATS 中关于成员方具体承诺义务包括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与逐步自由化。
(1)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成员在服务贸易上的一般义务的具体化,也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体现。贸易的市场准入是通过约束关税和有关的边境措施如许可证、配额等的谈判完成的。
(2)国民待遇:总协定第17条要求每一成员在所有影响服务提供的措施上给予任何其他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其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种待遇在形式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是不相同的。如果成员修改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的竞争条件,从而使其有利于本国的服务与服务提供者,那么这种待遇应被认为不利于其他成员的同类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由此可以看出,总协定比较注重国民待遇的实质,而不是其形式。
(3)逐步自由化:GTAS 第19条规定其成员应在WTO 协议生效日起5年后定期举行逐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的多边回合谈判。这些谈判应致力于减少或消除对服务贸易的不利影响。在互利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确保权利与义务总体平衡。贸易自由化进程应适当尊重每一成员各自的国内政策目标与发展水平,包括总体发展水平和个别部门的发展水平。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开放较少一些部门或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或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的程度等方面,应给予适当的灵活性。
6. 试述WTO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1)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
(2)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
(3)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
(4)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
(5)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
(6)市场准入原则: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
(7)互惠原则: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
(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
(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
8. 试述双重征税协定的解释规则。(该题尚有疑问)
答:(1)双重征税又称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主权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两次税收。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重复征税最主要和常见的形式,故通常将国际双重征税称为国际重复征税。双重征税的实质是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冲突。表现为居民税收管辖权、跨国所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双重征税的避免或解决措施有免税制、抵免制、税收饶让抵免等。
(2)避免双重税收协定是指国家间为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础上重复征税,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而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
9. 双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