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一、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的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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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元月
二、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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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元月
三、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注》: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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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元月
四、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3.自闭症纳入智力残疾类别(成都市残联4月最新规定:自闭症记为智力残疾,并在括号中注明“自闭症)
《注》: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
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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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元月
五、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遣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大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下列情况不属于肢体残疾范围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失去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相差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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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六.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 精神分裂症;
(2) 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 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 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 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 其他残疾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 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 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 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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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元月
办理《残疾人证》流 程
本人或监护人持书面申请,办证人身份证或户口簿、2张1寸免冠照片,到本镇乡残联接受初审,镇乡残联签署意见后,申办者持申办材料到市残联领取《残情鉴定表》→申办者到市残联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注:肢体残疾类中残情明显的可免医院鉴定,智力、精神(包括自闭症)类残疾人须到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或华西医院进行鉴定)→申办者将指定医院出具的残情鉴定结果的《残情鉴定表》返送回市残联→市残联根据《残情鉴定表》的鉴定结果,向不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申办者收回《残情鉴定表》,不颁发《残疾人征》;向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申办者收回《残情鉴定表》,对其进行登记并办理《残疾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