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摘要: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有资格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本文将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具体阐述,并探究其区别与联系。
一,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具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了法律上的人格,才能以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民事权利能力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两者有着不同的特点。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对于需要经过核准履行登记手续的法人,其权利能力应从登记后产生。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能背离法人的宗旨及其工作或业务活动范围,而且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自然人权利能力中包含的那种特有的人身权利能力的内容。
而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能力。公民的民
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依法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是法律赋予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就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也不能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公民个人可以处理或放弃其主观权利,如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或赠与他人所有,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放弃自己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以限制和剥夺。
我国公民的权利能力具有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统一性,实现的现实可能性等三个特点。
主体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务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内容的统一性主要表现为: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公司可以享有原各种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义务的范围。公司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实现的现实可能性主要表现为:1.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实现的物质基础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公共设施及公民实际掌握的物质财富,可以保障他们行使各种民事权利。2.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为公民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对于公民出生的认定,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当代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而且能独立呼吸;公民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死亡,二是宣告死亡,两者都产生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的作用。
二,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等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包括实施不合法行为的能力,即对不法行为和不履行义务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我国民法所讲的民事行为能力仅指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事主体的不同,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自然人(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此,我们仍然重点阐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此具有
相关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一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二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四条)
笔者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涉及本人、相对人和社会三方面的利益,因此十分重要。就本人而言,民事行为能力决定其能否实现民事权利能力以及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和程度。自然人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并且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自然人如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取得相关的权利;自然人如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
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三,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综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笔者就此总结,二者却有着明显区别:1. 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法律对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具有统一性,而法律根据不同年龄和智力状态赋予公民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者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就公民而言,民事行为能力为自然人独立为法律行为的资格,是实现权利能力的基本条件,亦是实现其权利能力的手段。如果法律仅仅赋予主体权利能力而不承认其独立行为的资格,那么自然人的人格则无从落实。而自然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则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和基础。如无主体权利能力,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毫无意义。
四, 结语
本文对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加以综述。但因笔
者法律知识极为有限且论文的论题较大,所以对涉及的问题各个方面都只能广泛参考加之个人理解,浮光掠影地触及。因此本文是概述性质的,也是粗线条的。内有众多不足之处,还望老师斧正。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社会科学大词典》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法律适用》
《新时期新名词大辞典》
09722202 王思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