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卫生细则
局机关卫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办公区域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局机关院内各单位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卫生管理工作,按照专业人员与职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实行专人负责与分片包干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卫生标准
第四条 办公室内外无蛛网,门窗、桌椅、台面净亮,办公用品和资料的摆放整齐有序。
第五条 纸篓、痰盂、拖帕、抹布、脸盆、水桶、簸箕等卫生设施齐全、清洁、管理优良,爱护各项卫生设施。
第六条 地面经常保持清洁、锃亮,无痰迹、水迹,无烟蒂、杂物。
第七条 楼道、楼梯扶手、不锈钢护栏、铝合金门窗、玻璃和暖气管、暖气片经常保持光亮,无灰尘污垢。 第八条 不锈钢垃圾桶要随时清理,经常保持洁净光亮,无污水、污迹。
第九条 卫生间地面、墙面、隔板、洗面台、盆、墩布池、大小便池、窗台和门帘保持清洁,杜绝陈旧性污垢、污渍,杜绝臭味、异味。
第十条 停车场地面无泥土杂物,院内保持干净、无杂物,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要在指定位置停放,车头朝里,做到整齐划一。
第十一条 爱护花草树木,实时浇灌修剪,草坪、花坛无杂草、无枯枝、无垃圾。
第十二条 会议室要求地面整洁锃亮,桌子、座椅保持干净并摆放整齐,会议室各个角落干净卫生、无灰尘。 第十三条值班室的卫生由当天值班人员负责清理打扫,做到整洁干净。
第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局机关卫生管理工作实行自查和随机抽查,自查每周进行1-2次,随机抽查视情况酌定。
第十五条 局机关院内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内部科室进行自查,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办公室负责对专职清洁工人的卫生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