掣肘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五大困境
掣肘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五大困境
中国银监会青海监管局海南分局 李成业
发布时间:2011-09-14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存在问题
(一)融资渠道狭窄,业务发展受限。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来源局限性较大,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相对于旺盛的市场需求,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规模仅限定注册资本净额的50%,而且由于只有贷款或拆借两种模式的选择,小贷公司融资渠道不畅,资金来源的难题愈加凸显。调查发现,一些金融机构虽有向其融资的意向,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只能采取贷款方式,因而相应需要提供担保,而小额贷款公司本身从事的业务使其不具备充足的抵押和质押资产,从而制约了资金的融入,限制了其信贷放大效应。
(二)收入来源单一,税负比较沉重。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受资金、人才及政策限制,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品种普遍单一,且资金运用受限,经营成果过分依赖于利息收入;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税负重,资金回报率低。目前没有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门相关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等政策又惠及不到,因此大大降低了公司的资金回报率,影响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投资与经营的积极性。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属一般工商企业,需缴纳的税项包括
5.56%的营业税及附加税(省得30%、地方得70%)、25%企业所得税(国家60%、省20%、地方20%),以及自然人股东20%的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税负约占营业收入的30%,远高于农村信用合作社(3.3%营业税及附加,1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也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由于税负较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回报率较低,如按目前平均15%的年贷款利率计算,其企业资本税后收益率仅为8.6%;若其自然人股东缴交股份分红个人所得税后,其资本税后收益率仅为5.4%。
(三)征信对接缺失,经营风险较大。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且处于业务发展初期,征信管理技术标准较低,管理经验缺乏,目前接入征信系统的条件尚不具备,更不能像商业银行一样可以在贷款发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情况进行有效甄别,其客户群普遍赢利能力又较弱,因而其控制贷款风险的难度增加。在开展业务初期,面临大量新客户,在无法通过征信系统了解客户信用情况的条件下,只能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抵押或质押,致使客户流失,其业务
开展受到限制。同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农村金融市场而言,单独开发客户信用数据库的成本也过高,导致小额贷款公司不敢轻易涉足农户贷款,农户贷款的覆盖率较低。
(四)内控管理乏力,风险隐患突出。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还很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对于风险控制重视还不够,并没有设立风险控制部门,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度量、监测、分析、检查和控制,风险管理职能零散在各业务部门,难以形成风险管理合力,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二是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人员数量不足,造成人员兼岗现象较为普遍,从业人员多是临时招聘上岗, 没有经过全面、系统、专业的业务培训, 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也不利于风险防范和控制。三是贷款管理大多还处在封闭式、手工处理阶段,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等制度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也增加了贷款的风险。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自有资金较少,若按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取提足损失准备金,这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落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其资金损失后的补充风险。
(五)转制意愿不强,发展前景模糊。2009年6月9日,银监会印发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发展方向。但从小额贷款公司反馈的信息看,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对改制兴趣不高。一是高门槛阻碍改制进程。《暂行规定》不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并且要求“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余额比例均不低于60%”,严格的转制条件对改制造成一定困难。二是股权易手,挫伤股东积极性。《暂行规定》要求改制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且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控股比例不低于20%,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目前经营控股人及关联方在改制后的村镇银行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按这一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控股权和经营权将彻底易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使小额贷款公司陷入“两难”境地:进则失去控股地位,退则陷入发展困境。三是转制为村镇银行后,小额贷款公司其实将同样面临存款难的问题。机构小、缺乏市场认知度,导致存款难,这是目前村镇银行面临的最大问题。同时,转制后的监管成本也会提高,在利率上的优势也会消失。此外,银行控股必然按照银行的理念和模式经营,小额贷款灵活多变的优点有可能被扼杀。
相关政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植力度,不断提高风险抵补能力。一是出台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有条件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畅通增资扩股条件,增加资金来源,形成资金合力。配套政策,在税率税收、财政政策、市场准入等方面支持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如:税务部门尽快印制小额贷款公司专用发票,适当减免初创期的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税费,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三农”和小企业的贷款予以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财政补助,对属于国家和地方扶持范围的贷款业务实行财政贴息政策;引导商业银行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需求提供便利,逐步放松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的地理区域限制,鼓励其到缺乏金
融服务的地区开立分支机构等。
(二)明晰相关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监管责任体系。一是应尽快明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和经营规范,促进民间资本合理、规范、有序介入。二是应主动谋划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形成优势互补的金融体系,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三是应积极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动态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
(三)创新发展特色产品,加强信贷支持“三农”力度。建议允许经营稳健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找准定位,找对需求,打造特色产品,开展抵押贷款和、资产转让、票据贴现、委托贷款等低风险业务等。强化公司现代化管理,打造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产品开发模式和人员培训方式,坚持以服务“三农”为主,主动增加涉农信息的沟通服务渠道,加强对涉农项目的筛选和评估,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倾斜力度。
(四)重视风险监测预警,有力防范违规经营行为。一是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借鉴和吸收银行机构成熟的信贷管理模式和风险防控经验,尽快对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探索建立自己独特的客户信用等级评估机制,有效解决小额贷款公司与贷款客户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风险预测和防控能力。二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的监测,及时进行风险提示,避免贷款投向过度集中、单户授信超比例现象的发生。三是要严厉惩处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吸纳资金、超规定比例放贷、过度提高贷款利率等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要加强监管维护辖区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
中国农村金融网2011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