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家庭精神暴力
浅析家庭精神暴力
主要内容:近年来,精神暴力的比例不断上升,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
分析精神暴力的特点、成因,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家庭精神暴力的思考,并寻求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人类的精神家园。
关键词:家庭暴力 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25.4%,也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占离婚案件总数的50%-60%。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施暴者的文化多在初中以下,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近年来,婚姻精神暴力越来越受到关注。
“家庭精神暴力”又称“家庭冷暴力”,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就是:不打你不骂你,就用感情折磨你。家庭精神暴力是对受伤害一方人身权中人格尊严、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权利的粗暴侵犯与践踏,也是对其心理、精神等方面的严重损害和摧残。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类型
在国外的研究中,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如夫妻、同居伴侣等)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所谓暴力行为,指的是会引起害怕、恐惧、不安全感、冲突等后果的行为。华人学者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更加广泛,家庭暴力通常指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从暴力的受害者来看,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1)配偶暴力或婚姻暴力:指配偶一方遭受另一方的语言、身体和性暴力的伤害。在这种暴力行为中,大部分受害者是女性,少数受害者是男性。(2)儿童暴力:儿童的父母或家庭成员对儿童施加身体或精神伤害、性虐待、忽视,导致儿童的健康和心理受到严重伤害。(3)老人暴力:指引起家庭中老人生理和心理伤害、恐惧和不安的言行,如殴打、恐吓、拒绝赡养或照顾不当等。(4)手足暴力:指发生在兄弟姐妹之间引起生心理或生理伤害的言行,包括殴打、恐吓、性攻击等。
从形式上来看,家庭暴力又可分为三类。(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难受。(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①
二、我国的家庭精神暴的特点:
(1)存在家庭精神暴力现象的家庭比例很高。2000年,北京民意调查所进行的一项“对妇女施暴现状的调查”,通过对3000份问卷的分析,发现有54。0%的女性曾经被辱骂过;51。7%的女性被限制经济支出;50。4%的女性被限制人身自由。中国法学会全国家庭暴力现状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30%多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的家庭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丈夫会威胁并殴打妻子。②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女性易缩小而不是夸大她们所遭受的暴力程度,对许多受虐妇女来说,羞耻感和恐惧感使她们多年保持沉默,对家人、朋友、同事隐瞒事实真相,因此上述的调查结果的比例数自然也就会有所降低。
(2)在家庭暴力的各种形式中,精神暴力的比例最高。在一项反家暴“全国家庭暴力现状和态度调查”,统计的3534份有效问卷中:③在存在暴力行为的婚姻中,一半以上的男性更多地采取精神暴力(谩骂、不理睬、摔东西、威胁、破坏物品)的方式处理夫妻冲突。随着近年来反家庭暴力的宣传,丈夫明目张胆地殴打妻子会受到群众的指责和有关部门的管制,因此很多人采用了精神伤害这一更加隐
蔽的手段对付伴侣,如侮辱、冷落、言语刺激等。
(3)社会对婚姻精神暴力的看法存在很大分歧。同样在“全国家庭暴力现状和态度调查”中,根据对有效问卷统计:在对婚姻暴力的认识上,对限制妻子与朋友交往,长期不与妻子说话,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耻笑妻子的缺陷、弱点等,50%以上的被调查者并不认为是家庭暴力。④
三、家庭精神暴力成因的社会学分析
(1)社会角色的约束。一个人占有的是地位,而扮演的是角色。而角色的学习就是要领会某一特定身份被期待的或是必需的行为,换言之,即把握好对具有某种身份的人的“规范”。传统的性别模式完成着社会整合与社会秩序的功能。然而这种秩序必须牺牲个性,杜绝越轨行为。“家庭冷暴力”多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这部分人受教育程度比较高,受社会角色的约束,使他们觉得用拳脚相加这种暴力方式不符合他们的身份,因而从精神上的伤害。
(2)家庭中的不良互动。由于家庭关系的长久性,夫妻关系一旦建立,就贯穿人生始终。而且这种互动具有排他性,旁人不能随便取代,这种互动涉及方方面面,所以更深入更细致。结婚后,由于夫妻之间互动的频度增加,摩擦也增多。家庭中的很多不和谐,不少是因为互动的过程出了故障。
交换理论的一个重要应用是在夫妻关系的研究中。从施虐者的角度讲,个人都是有理性的,他们对自己的行为都做过得失的分析。人类互动行为都受到追求奖励、避免惩罚的支配。也就是说,当一个男子如果通过施行暴力会得到很多惩罚(如警察和妇联的干涉、社会的反对、妻子的反抗等),而通过精神暴力的方式同样可以得到某种奖赏(如:发泄压力、对妻子的惩罚等),却不会遭到任何惩罚,那么,他便会选择精神暴力的方式。⑤
(3)家庭内团体的特殊性。在家庭关系的意义上,这个家庭是自己的内团体,其他家庭都成为自己的外团体。它内的程度非常高,同时家庭也没有正式的组织规定来约束家内的行为。这便造成了夫妻交往的特殊形式。因此,当他们在其他活动中有了不顺心的事时,就有可能在家里发泄,而家庭关系本身具有心理内团体的特点,许多关系都依靠情感加以维系。心理关系一旦有了裂缝,不但较难弥补,而且以这种损害了的关系去处理其他事情,会挑起更多的矛盾和纠纷。
四、对家庭精神暴力思考
(1)家庭精神暴力的界定上存在分歧。由于对暴力的认识以及价值和信念体系方面存在细微的差别,它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可操作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精神伤害的特殊性,使有关精神伤害的诊断定性和轻重程度定量鉴定,要比躯体伤害复杂和困难,这也是当前法学界、司法精神医学界急待解决的课题。所以定义婚姻精神暴力应注意三个方面:首先要明确界定婚姻精神暴力的内涵和外延;其次,要认识到在目前没有达成统一认识的情况下,对婚姻精神暴力的不同定义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论;再次,社会文化因素影响着婚姻精神暴力的不同界定。
(2)家庭精神暴力的立法难以实施。虽然我们可以认定有许多的妇女是家庭精神暴力的受害者,但这决不意味着,需要法律的全面介入,而且从现实意义上看这也是不可行的。否则就忽略了关系类型的多样化,法律在涉及复杂的私人关系时无助于改善妇女的现实境遇。法律规定国家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但是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比如儿童与妻子有不受骚扰的权利,但丈夫也有法律所支持的权利,如居住在自己家的权利、探视孩子的权利。权利之间存在互相冲突与竞争。所以仅仅一般地在法律文本上承认公民或法人有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
(3)家庭精神暴力的防治陷入真空。首先,家庭精神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又属于精神层面的抽象概念,使得在防治过程中不具操作性。其次,社会公众对婚姻精神暴力的认识不足会直接导致无法建立一个反精神暴力的社会支持网络。很多人认为当女性受到暴力侵害之后,虽然她们迫切需要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安慰和支持,但大多数人还是以通过双方和解的方式解决的。
五、家庭精神暴力的解决方案
鉴于家庭精神暴力在现实中的危害,有人认为,应立法对其加以预防和惩治。立法是遏制暴力的有
效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也不是最重要的手段。就家庭精神暴力的特殊性质而言,恐怕“心病还需心药医”。归根结底,家庭精神暴力的发生是因为性格因素或观念偏差造成的,要使当事人脱离苦海,也必须从调适夫妻性格和转换观念入手。
(1)经济上要自立自强。许多人尤其是女性之所以甘愿忍受形形色色的家庭精神暴力,往往是出于现实的考虑,因为他们在经济上难以独立,或者处于相对不重要的位置,需要依靠对方的收入保障生活;还有一些女性把生活重心放在养育子女方面,为了使子女的教育得到足够经济保障,而不得不与丈夫妥协。因此,努力改善和提高自己的经济地位,消灭依赖性,是远离家庭精神暴力的途径之一。尤其是要树立健康的婚姻观,不能一味“向钱看”,追求所谓的富足生活,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2)建立亲密的伙伴关系。现代社会最崇尚的是平等,现代婚姻的根基也是平等。所以,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平等地分担家务,共同承担对家庭的责任。并且应以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流,把自己的想法、苦恼、不甘心摆在桌上,进行探讨,达成一致。真正做到理解、尊重、沟通。
(3)学会投入情感。作为夫妻双方,需要的不仅仅是共同承担家庭的经济负担,还必须付出情感,承担对方的喜怒哀乐。
(4)防微杜渐从说“不”开始。由于受封建文化的长期影响,不注重生活质量,婚姻基础也不牢固,很多女性习惯了忍气吞声,在遭遇家庭精神暴力的情况下不敢反抗,结果纵容了暴力行为的实施者,以至于暴力行为愈演愈烈,终于弄到病入膏肓、无药可救的地步。其实,一旦意识到家庭精神暴力的苗头,受伤害的一方就应该马上指出,并通过合适的手段予以纠正,将其扼杀在摇篮之中,如此才能避免更大悲剧的发生。
现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正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我们同样期待社会对各种类型的家庭精神暴力进行专门的研究,成立专门的家庭精神暴力救助中心,启动和完善相关立法,在保护受害者的肉体同时,更注意呵护他们的精神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