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王寒战波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于保险法的始终,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行为准则。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我国保险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规定及立法完善。
[关键词]保险法;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F438.4[作者简介]王寒(1979
[文献标识码]A
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保密义务。投保人在与保险人订立合同之时必须如实告知,以便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有全面的了解。所以,投保人一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便会对投保人的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有完整的了解。依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之财产状况及被保险人之人身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我国《保险法》第32条规定:“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3.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放弃自己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项权利,一般是指保险人故意抛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保险人弃权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二是保险人知道有权利存在。禁止反言原属英美衡平法上的原则,保险合同以双方当事人的善意为基础,该原则适用保险合同,使得善意信赖保险人的行为或意思表示而投保的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其依据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不致落空。
(三)受益人的义务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其不负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无偿享受保险利益。法律规定受益人的指定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但受益人发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并不因此而减少,所以各国法律均规定了受益人的诚实信用义务——不得加害被保险人的义务。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危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受益人的不得加害被保险人的义务。
知部分签名确认后,其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另外,每个人对“明确说明”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不利于实际操作,也容易引起纠纷,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应当明确规
定“明确说明”的范围、方式、认定等,以利于实际操作,减少纠纷。
(二)应明确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以及内容
风险增加既存在于财产保险,亦存在于人身保险中。因而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亦负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投保人与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履行风险增加通知义务的人应为投保人。若投保人为自己投保,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也即投保人的义务。但若投保人为他人投保,则二者并不一致。因此,可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相关条文中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列为告知主体。
危险增加内容的确定方面,首先,“保险危险增加”可分为“轻微增加”和“显著增加”。若风险轻微增加,不构成“重大事项”标准,则保险人义务并未增加,因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承担通知义务。否则,保险人可能滥用解释权逃避责任。若风险“显著增加”,则会加重保险人责任,因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负有通知义务。其次,“危险增加”可分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过错的危险增加”和“投保人或被保人无过错的危险增加”。对于前者,保险人应享有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保费或要求降低危险于原来的程度;对后者,保险人并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只能要求增加保费或要求将危险降至原来水平的权利。
(三)健全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保险活动中的不诚信现象主要是建立在相关法规缺失、监管松散的基础上。要避免保险市场中的不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以法治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诚信者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依法保护诚信方的合法利益,坚决打击诚信缺失行为。从制度上促使不诚信成本远高于其能够预期的所得,直至将其从保险市场中清除,让保险参与的各方在主观上觉得不值得失信,不愿意失信,也不敢失信。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者——中国保监会要加大监管力度,一手抓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一手抓市场诚信监管,将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参考文献:
[1]尹田. 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M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北京:
社,2000. [2]许崇苗,李利. 论保险法上的告知义务[J ]. 法学评论,2002. [3]李玉泉. 保险法(第二版)[M ]法律出版社,. 北京:2003.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完善
(一)对“明确说明”义务应加以完善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说明义务主
要体现在对保险合同的各条款均应尽到“说明”的义务,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然而在保险实践中能够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真实了解其含义的投保人并不多;同样在许多保险代理人自己都不清楚全部保险条款的含义的情况下,要求对保险条款进行“说明”及“明确说明”也是不太现实的;何况有时少数保险代理人不仅没有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甚至对投保人进行误导,那么当投保人对如实告
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in the Insurance Law
Wang Han ,Zhan Bo
[Abstract ]Principle of honesty and credibility ,a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impenetrates the whole insurance law. It is the ba-sic norm of behaviors that the contract parties must abide by in the insurance activities. This article makes a deep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good faith pricipal on the basis of its significance in the insurance law.
[Key words ]insurance law ;good faith principle ;improvement of legis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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