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论我国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原因,阐述了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应遵循的原则,进一步论述了了我国的民办高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思路。
【关键词】民办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
民办高等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它的要件是非政府办学主体和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国外,民办高校一般称为私立高校。
民办高校在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普及化的过程中,作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产物,是伴随着高等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而兴起的,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使命越来越重,它弥补了高等教育资源的短缺,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体制上与公办高校不同,但国家没有一套适合民办教育特点和产权属性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使不少民办高校在选择会计制度时无所适从。有的民办高校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将事业和企业会计制度结合起来运用,还有的自建一套会计制度。这种混乱的状态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差,缺乏可比性,并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一系列问题。
一、我国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原因
(一)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调动了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满足了部分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缓解了高等教育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办学主体多样,资金来源多元,管理方式不同,与公办学校有着很大的差别,以前没有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如怎样正确划分举办者财产和学校财产,明晰产权关系;究竟实行怎样的财务管理体制;民办高校是否允许有“合理回报”;到底实行“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等等。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将会影响举办者和投资人的积极性,影响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研究制订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问题。
(二)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的需要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民办高校管理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和规定,为研究和设计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政策依据。主要有:1993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l 9 9 7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2O00年国家颁布的新《会计法》、1997年6月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等。这些法规和规章虽然有些比较原则,有些不是针对民办高校的,但是其中一些重要原则和精神是设计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重要依据。
(三)将民办高校的实践上升为理论的需要民办高校在办学实践中积累了可贵的经验:
(1)实行高度集中的财务管理体制。民办高校财务体制高度统一,资金高度集中,有利于学校集中力量办大事,也有利于资金的合理配置使用。学校财会队伍精干,工作效率高。
(2)高校后勤管理社会化。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实行了真正意义上的后勤社会化。如食堂、学生公寓、医疗、卫生服务等都引入社会资金学校没有后勤包袱,降低了办学成本,
同时也有利于校领导集中力量抓教学科研工作。
(3)预算管理比较规范。多数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尽管缺乏监事会,与之相制约,但它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董事会审批,校长负责具体执行,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预算管理比较规范。预算约束力较强。
(4)建立了比较有效的财务约束机制。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法律上强调它的公益性,经费途径也比较多元化,但多数民办高校以全部自筹为主,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因此,多数民办高校建立了财务约束机制。安排经费坚持以发展为中心,合理安排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发展经费。在用人机制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实行全员聘任制,外聘教师比较多,优化了资源的配置,提高了学校的抗风险能力。
(5)严格注重人才培养成本核算。有的民办高校按系科进行人才培养成本核算,严格控制一般管理费用支出,节省经费开支,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部分民办学校还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人才培养成本。
(6)会计监督社会化。部分民办高校规定财务决算须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确保会计报告公允、真实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总之,民办高校根据市场需要,引入了经营学校的理念,注重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价,提高了各类资源的利用效率,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并形成制度,不仅有利于推动民办高校的发展,同时对公办高校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四)借鉴.国外私立学校的会计核算模式的需要国外的民办高校称之为私立大学,办学有比较悠久的历史。在私立高等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如日本、美国等都用法规形式确定政府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在会计核算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国外对民办学校的会计核算作了具体规定,给我们以启迪。
二、我国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发展为目的“发展是硬道理”。围绕发展设计制度,以制度创新促进发展,这是我们进行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基本出发点。因此,财务会计制度的设计要本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的原则,有利于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持续、较快发展,有利于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
(二)以理论为指导、政策为依据、实践为基础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高校的会计制度,也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会计制度。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遵循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规律,并运用现代会计理论来指导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设计才能保证其先进性。我国民办高校经过近三十年的办学实践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应得到推广并在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中体现。
(三)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不同于公办学校,应当充分体现“民办”的特点。目前民办高校办学规模相对公办高校比较小,在财务管理体制上,应当统一领导,统一设置财务机构,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统一资金管理,有利于民办高校集中财力谋发展;在会计制度制定上,应注重可操作性。引入公司、企业成本核算的内容,有利于民办高校正确核算办学成本。
三、我国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思路
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同属于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组织,它们的会计制度应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在有关政策及管理方面又有一定的区别。基于现实的解决途径是在公办高校会计制度基础上针对民办高校特点和实践中总结的经验,改良现行的会计制度,具体来说有以下具体的措施建议。
(一)统一高校的财务会计制度首先,是充分尊重民办高校的财务自主权的需要。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会计主管机构只能是政府财政部门,没有必要设立两套会计管理制度。因为客观上民办高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采用一套核算办法可以协调公私两种高校的会计差别。同时,随着高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政府以外的投资主体与高校发生财务关系,他们也需要了解高校的经营情况。在制订会计制度时,要充分尊重民办高校的财务自主权。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法人,在办学过程中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才能使民办高校真正成为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的办学实体,享有充分的财务自主权。
其次,有利于考虑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的需求。高校会计信息应公开披露,不仅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也要使其他投资主体获得需要的信息,以利于提高国家、出资人、捐赠人、师生对高校的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是教学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横向比较的需要。刚刚兴起的民办高校,在师资引进、办学成本、教职工薪酬等方面都在向公办高校看齐,而且民办高校都要面I临一系列的教学评估。民办高校如果各自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又没有较强的外部财务监督,不利于教学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和横向比较。
(二)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关系《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人民办高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直接规定了在民办高校存续期间民办高校对其所有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应对高校的净资产进行分类,引进“资本金” 概念,将高校净资产分为“投入资本? 高校基金” 和“捐赠基金”三类。前者为举办者原始投入的资产,属投资者所有;后两部分为高校在办学过程中的资产增值,属高校所有。其构成比例是各投资者取得合理回报的主要分配依据,合并专用基金到增设的“捐赠基金” 明细科目,用来核算接受捐赠的各项专用基金,以此来明确民办高校产权关系,哪些是举办者投入的,哪些是捐赠的和事业积累的。通过对高校净资产的划分,规范投资者与高校的经济关系,在民办高校撤销时,投资者“投入资本“可作为返还投资者原始投入的依据。
(三)财务会计制度建设的重点改进和重建符合我国实际需要的会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努力,不断总结经验和征求意见。建设民办高校会计制度需要认真考虑以下几方面。
(1)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是高校核算教育成本、进行收支匹配的记账基础。是对会计主体收入和费用成本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和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人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人本期成本。它能真实、准确地反映当期的实际收入、支出和成本。
民办高校作为自主办学、自负盈亏的办学实体,必须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及费用,正确地划分本期收益与预期收益,因此,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原则。对民办高校来说,学费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高校一般按学年收取学费,而相关支出却在上一年度预先发生或在下一年度发生,在收付实现制下,以实际收付货币资金确认收入和费用的入账时间,将
造成当期收支不配比,不能真实反映民办高校当年的收支结余。因此,引进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学费收入在两个会计年度之间合理分配,同时,引入“成本核算”概念,对民办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及时反映民办高校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耗费情况。
(2)突出固定资产折旧我国现行的事业单位和高校会计制度规定,对固定资产只核算原值,不计提折旧,不反映固定资产净值,只按收入提取修购基金。这种方法不利于正确反映和计算高校当期的实际教育成本,不利于高校的净资产保全和教育事业的扩大和发展。允许民办高校计提“折旧”,使耗费的资产得到及时补偿,使其会计核算更为科学、合理和稳健,有利于民办高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必须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的核算模式,计提折旧。折旧的计提方法和标准可参照企业单位。建议在民办高校试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制度,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 科目的减项,用于核算固定资产的价值损耗。为了方便计算,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分别测算出综合折旧率。用“累计折旧”取代“修购基金”,使其与固定资产的使用程度挂钩,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不仅与国际通用的惯例接轨,而且可以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有助于民办高校加强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3)围绕教育成本核算体系实行教育成本核算,能准确测算教育资源的实际耗费,是加强学院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的根本途径。民办高校教育成本核算应是正确计算结余的前提,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可按办学形式? 学历层次一专业的次序来确定教育成本的计算对象,计算出各类学生教育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借鉴企业的好的财务管理模式,以“培养合格学生生均教育成本最小化”为财务管理目标,在解决了捐赠收入和固定资产折旧等收支项目的会计处理问题后,民办高校可以准确核算教育成本。
(4)充分体现合理投资回报“合理回报”问题一直是民办教育界争论的焦点。2004年《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2条规定,“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这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 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表明财政部在该法的认可上也大打折扣。《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出资人如何取得合理回报规定了4个原则。第一,出资人可以取得回报的前提是当年有办学结余,并且没有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第二,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收费高、用于教学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费比例低,并且办学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第三,民办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之前,要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根据《条例 规定,做出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将该决定向社会公布。第四,凡是不按照《条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求民办学校财务公开,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其次,设立资金使用程序,规定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而根据《条例》,先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再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然后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余额才按一定比例提取合理回报。
投资回报应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根据计提事业基金后的净收益额确定,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一个百分点。净收益额为零或负数的,不计提应付投资收益。这可以有效地维护国家、投资者和民办高校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龙晓玲.关于建立我国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思考[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5。(3):22—24.
[2]王铁山:我国民办高校会计制度的选择与建设[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8年3月
[3]吴玉林吉桂华沈九林:民办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设计思路[J]江苏高教,200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