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
2016年11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加血包
第一章 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
国内所称“股权投资基金”,其全称应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私人股权”,即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股权的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包括未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券。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确含义应为“私募类私人股权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这一资产类别在投资者的资产配置中通常具有“高风险、高期望收益”的特点。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和发展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历史
股权投资基金起源于美国。
1946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被公认为全球第一家以公司形式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
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创业投资基金形式存在。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小成长型企业,此时的创业投资基金为经典的狭义创业投资基金。
20世纪70年代以后,创业投资基金开始将其领域拓展到对大型成熟企业的并购投资,相应地,“创业投资”概念从狭义发展到广义。
本书除非特指,一般语境下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广义股权投资基金。
二、国际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
国际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经过70多年的发展,成为仅次于银行贷款和IPO的重要融资手段。
美国于2010年出台了《多德一弗兰克法案》,对原有的法律体系作出了进一步修订与补充,提升了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审慎性。
在欧洲,欧洲议会于2010年9月通过了《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2011年6月通过了《另类基金管理人指引》,从而建立了针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新的监管体系。
2013年4月,鉴于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不会导致风险外溢,为建立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安排,欧盟另行发布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
三、我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历史阶段
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我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
(一)探索与起步阶段(1985- 2004年)
此阶段的探索与起步主要沿着两条主线进行。
一是科技系统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最早探索。
二是国家财经部门对产业投资基金的探索。
(二)快速发展阶段(2005- 2012年)
200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联合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之后出台了针对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并推出创业板。 2007年,受美国主要大型并购基金管理机构脱离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并发起设立美国股权投资协会等事件影响,“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在我国很快流行开来。
(三)统一监管下的制度化发展阶段(2013年至今)
2013年6月,中央编办发出《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统一行使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职责。
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等在内的私募类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私募类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实行统一监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2014年年初开始,对包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对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并陆续发布相关自律规则,对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私募基金实施行业自律。
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和特点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模式和特点
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是其实现资本增值的全过程。
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四个阶段是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
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特点。
(一)投资期限长、流动性较差
(二)投后管理投入资源较多
(三)专业性较强
(四)投资收益波动性较大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参与主体主要包括投资者、管理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 就收益分配而言,则主要在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进行。
股权投资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所投资企业分配的红利以及实现项目退出后的股权转让所得。基金的收入扣除基金承担的各项费用和税收之后,首先用于返还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全部投资者获利本金返还之后,剩余部分即为基金利润。
作为一个基本做法,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通常参与基金投资收益的分配。 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因为其管理可以获得相当于基金利润一定比例的业绩报酬( Car-ry)。
根据股权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的约定,有时候管理人需要先让基金投资者实现某一门槛收益率( Hurdle Rate)之后才可以参与利润的分成。
三、股权投资基金生命周期中的关键要素
(一)基金期限
在实践中,各方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可能会约定,虽然基金达到了存续期限,但是基金所投资的项目仍有一些尚未实现退出时,基金的存续期限可以进行一次或数次延长,通常每次延长不超过一年。
(二)投资期与管理退出期
根据约定,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期与管理退出期内所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可能实行不
同的费率。
(三)项目投资周期
项目投资周期( Time Horizon)是指股权投资基金对某个投资项目从投资进入到投资退出所花的时间。
(四)滚动投资
多数股权投资基金对滚动投资会进行一定的限制,比较多见的是限制在基金存续期的后期阶段进行滚动投资,也有的股权投资基金干脆限制在整个基金期限内的滚动投资行为。
四、股权投资基金运作中的现金流
在基金募集过程中,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用承诺资本制。
投资者承诺向基金投资的总额度称为认缴资本,投资者在某一时间内实际已经完成的出资称为实缴资本。
基金成立后,通常需要一段时间来完成投资计划,在此期间,投资者实缴资本中尚未投资出去的部分称为未投资资本。
多数股权投资基金会约定,暂时闲置的未投资资本只能投资于低风险、高流动性的资产。
第四节 股权投资基金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股权投资行业的社会经济效益
相对于一般社会资本,创业投资对创新和创业有着更重要的作用。
并购基金通常有利于产业的转型和升级,除财务型的并购基金外,也有一些大型企业把并购基金作为产业转型升级的工具。
二、我国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趋势
股权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创新创业、支持企业重组重建、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 从发展趋势来看,未来我国经济的增长将由过去的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与此相适应,金融市场也将逐步由间接融资为主转向直接融资为主。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架构
股权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股权投资基金服务机构是面向股权投资基金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应当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个人投资者、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政府引导基金、母基金等。
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
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基金产品的设计、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备案、基金资产的管理等重要职能多半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其他服务机构承担。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最主要的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
益。
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和分配制度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有权获得业绩报酬。业绩报酬按投资收益的一定比例计付。
常见做法是,投资者在获得约定的门槛收益率后,管理人才能获得业绩报酬。
第四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
股权投资基金的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股权投资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机构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由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也可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第五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一、政府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组织,依法对股权投资基金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分类
第一节 按投资领域分类
根据投资领域不同,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分为狭义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定增基金等。
狭义创业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处于各个创业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
一些机构所俗称的“成长基金”,属于狭义创业投资基金范畴。
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企业进行财务性并购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狭义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并购基金。
不动产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定着物的股权投资基金,也叫做房地产投资基金。
基础设施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 定向增发投资基金(定增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权投资基金。
需要指出的是,广义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各类投资基金其实都是狭义创业投资基金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新发展。
从广义创业投资基金层面看,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是两个等同的概念,均是对创建企业和重建企业等广义创业活动(包括创建基础设施类企业、房地产项目类企业)的财务性投资。
第二节 按组织形式分类
一、公司型基金
在我国,公司法人实体可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公司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
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公司型基金可以由公司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我国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公司法》,基金按照公司章程来运营。
二、合伙型基金
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
普通合伙人可自行担任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
我国合伙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合伙企业法》,基金按照合伙协议来运营。
三、契约型基金
契约型基金是指通过订立信托契约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其本质是信托型基金。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律实体地位。
契约型基金的参与主体主要为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享有基金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负责基金的经营和管理操作。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执行管理人的有关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契约型基金的法律依据为《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按照基金合同来运营。
第三节 按资金性质分类
一、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
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分为内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
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是相对于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而言的,是指依据中国境外的相关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主要以外币对中国境内非公开交易股权进行投资的基金。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业在发展早期以外资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为主。
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运作方式
外币股权投资基金通常采取“两头在外”的方式。
第一,外币股权投资基金无法在国内以基金名义注册法人实体,其经营实体注册在境外。第二,外币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通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作为受资对象,并在境外完成项目的投资退出。
第四节 母基金
一、股权投资母基金
(一)股权投资母基金的概念
股权投资母基金(基金中的基金)是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
(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模式
股权投资母基金的业务主要包括一级投资、二级投资和直接投资。 一级投资,是指母基金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时对基金进行投资,成为基金投资者。
二级投资,是指母基金在股权投资基金募集完成后对已有股权投资基金或其投资组合进行投资。其投资方式按投资标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购买存续基金份额及后续出资额;二是购买基金持有的所投组合公司的股权。
直接投资,是指母基金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股权投资母基金的特点和作用
第一,分散风险。
第二,专业管理。
第三,投资机会。
第四,规模优势。
第五,富有经验。
第六,资产规模。
二、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
第四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与设立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机构
一、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行为
具体而言,募集行为包括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投资者认/申购(认缴)、份额登记、赎回(退出)等活动。
基金的募集分为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二、募集机构
基金募集机构主要分为两种:直接募集机构和受托募集机构。
直接募集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受托募集机构是指基金销售机构。
三、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
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募集行为,需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成为基金管理人。
如拟采用自行募集方式募集,基金管理人只可以募集其自己发起设立的基金,不可以销售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产品,即不允许基金管理人的代销行为。 销售机构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活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3)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签署销售协议)。
目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四,募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募集机构需要就合格投资者身份尽到审查义务,并且对投资者所能承担的风险能力进行测试。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基金募集业务相关
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对象
一、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和范围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对于单位投资者,要求其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对个人投资者,要求其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上文中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当然合格投资者
以下投资者视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和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前述第(1)、第(2)、第(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于股权投资基金时,不再穿透核查。
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方式及流程
一、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人数限制
(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
(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
(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仍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二、投资者非法拆分
基金拆分主要包括份额拆分和收益权拆分。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基金。
三、禁止性募集行为
基金管理人如果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基金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基金备案业务。
四、募集流程及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流程包括以下步骤:特定对象的确定、投资者适当
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一)特定对象的确定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基金。
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三)基金风险揭示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五)投资冷静期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一定时间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六)回访确认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四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一、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的选择
我国现行的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为公司型、合伙型及契约型,影响组织形式选择的因素众多,主要包括法律依据、监管要求、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及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以及税负等。
(一)法律依据
在《合伙企业法》修订案和契约型基金相关法律法规生效前,早期的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
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逐步丰富。
(二)监管要求
从发改委监管到中国证监会监管,均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三)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
1.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对于公司型基金,现行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限额、缴付安排及出资方
式等方面不再由法律作强制性规定(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另外规定),全部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因此可根据基金情况进行适应性约定。
合伙型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可以由合伙协议对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进行约定。
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契约型基金的出资安排有强制性规定,现行实务中多根据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便利性和项目投资的安排等在基金合同中进行适应性约定。
2.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公司型基金中,投资者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需依法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股东大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监事),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设立、监管权限、利益分配划分作出规定。
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基金的投资者以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存在,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外不可以代表合伙企业,仅在法律和监管约定的适当范围内参与的合伙企业事务可不被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投资与资产处置的最终决策权应由普通合伙人作出。
契约型基金的决策权归属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通常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后,由基金管理人全权负责经营和运作,
3.收益分配安排
公司型基金分配时为“先税后分”,收益分配的时间安排灵活性相对较低; 合伙型基金的分配为“先分后税”,在基金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契约型基金的契约属性、收益分配安排均可通过契约约定,但在实务中相关约定同样需参照现行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引的要求。
4.基金运营实务的要求
二、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流程
(一)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2.设立步骤与备案
(1)名称预先核准
(2)申请设立登记
(3)领取营业执照
(4)基金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型基金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份公司型基金则是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1.设立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有书面合伙协议;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2.设立步骤与备案(同公司)
(三)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与备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契约型基金的设立不涉及工商登记的程序,通过订立基金合同明确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在私募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基金备案要求与其他组织形式基金一致,应由管理人在基金成立日起限定日期内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一)公司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流转税——增值税
在股权投资业务中,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2.所得税
在基金层面,公司型基金从符合条件的境内被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基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从公司型基金获得的分配,不需再缴纳所得税;自然人投资者需就分配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并由基金代扣代缴,因而需承担双重征税
(二)合伙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1.流转税——增值税
合伙企业层面的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项目退出收入如果是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若项目上市后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则需按税务监管机关的要求计缴增值税。
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作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的主体时,需按照适用税率计缴增值税和相关附加税费。
2.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收入主要为两类: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两类收入均按照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有限合伙人为公司,两类收入均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合伙型基金的普通合伙人通常情况下为公司法人,如果普通合伙人同时担任基金管理人,其收入大致包括两类:按投资额分得股息红利和股权转让所得、基金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按照现行税务机关的规定,均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普通合伙人本身为有限合伙企业,则同样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在合伙制普通合伙人层面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再往下一层由每一位合伙人作为纳税义务人。
(三)契约型基金的税负分析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也无代扣
代缴个税的法定义务,由投资者自行缴纳相应税收。
由于相关税收政策可能最终明确,并与现行的实际操作产生影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需通过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等,对契约型基金的税收风险进行提示。
第五节 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一)公司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公司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方式是成为公司的股东,即投资人通过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成为公司股东,从而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同时承担在《公司法》中的各条款中约定的董事,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可能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合伙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三)契约型基金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基础法律关系
在广义的契约型基金形式下,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委托或者信托法律关系。
二、公司型基金合同
公司型基金合同的法律形式为公司章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组织形式相关
(二)股权投资业务相关
(三)合规与自律相关
三、合伙型基金合同
在合伙型基金中,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通过有限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系列协议,约定相关权利和责任,同时也对基金运作的相关事宜进行事先规范。
四、契约型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订立即表明了基金的成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形式相关
(二)股权投资业务相关
(三)合规与自律相关
关于广义契约型基金的具体形式,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或者契约型基金均需要参照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和相关业务指引文件。
第五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投资流程
一个完整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流程通常包括项目收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签署投资备忘录、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签署投资协议、投资后管理、项目退出等主要阶段。
一、项目收集
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主要有三个来源:
二、项目初审
项目初审包括书面初审与现场初审两个部分。
三、项目立项
四、签署投资备忘录
项目完成立项后,通常会与项目企业签署投资备忘录。
五、尽职调查
六、投资决策
七、签署投资协议
八、投资后管理
九、项目退出
第二节 尽职调查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范围和方法
尽职调查,又称审慎性调查( Due Diligence),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对目标企业的一切与本次投资相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
(一)尽职调查的目的
尽职调查的目的有三方面:价值发现、风险发现和投资可行性分析。
(二)尽职调查的范围
尽职调查主要可以分为业务、财务和法律三大部分。
(三)尽职调查的方法
尽职调查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制订调查计划、调查及收集资料、起草尽职调查报告与风险控制报告、进行内部复核、设计投资方案等几个阶段。
仅就尽职调查本身而言,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为资料收集与分析。
二、业务尽职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一)业务尽职调查
业务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业务内容
(2)历史沿革
(3)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团队,即调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背景。
(4)行业因素
(5)客户、供应商和竞争对手。
(6)对标分析,即借鉴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招股说明书等公开资料进行比较分析。
(二)财务尽职调查
财务尽调重点关注标的企业的过去财务业绩情况。
现场调查是财务尽职调查不可或缺的环节。
财务尽调在横向或纵向比较目标企业财务业绩时需要注意会计政策和财务假设、不同造成的影响,包括折旧摊销、收入与成本确认、资产问题、关联交易等。
(三)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调更多的是定位于风险发现
(四)风险控制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环节通常设立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风险控制组织、业务流程相对独立。风险控制一般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以及风险应对三个步骤。 风险控制报告由风险控制经理出具,并经风险控制部负责人签署后独立出具。
三、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
(一)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至少包括业务尽调、财务尽调和法律尽调的内容。
投资团队依据尽职调查报告,形成一份最终的投资建议书,并提交给投资决策委
员会。
(二)风险控制报告
风险控制团队依据业务尽调、财务尽调、法律尽调发现的风险,从公司层面、业务层面、信息系统层面对风险进行分析,充分评估,并独立出具风险控制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进行决策。
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常用的估值方法
一、估值方法概述
估值方法通常包括相对估值法、折现现金流法、成本法、清算价值法、经济增加值法等。
其中,股权投资行业主要用到的估值方法为相对估值和折现现金流法。
二、相对估值法
(一)市盈率法
市盈率等于企业股权价值与净利润的比值(每股价格/每股净利润)。 相应的,企业股权价值等于企业净利润乘以市盈率。
市盈率是中国股权市场应用最为普遍的估值指标。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之类的长期投资者而言,估值参考标准不应只是特定时刻的市盈率。
(二)市现率法
市现率指的是企业股权价值与税息折旧摊销前收益( EBITDA)的比值,相应地,企业股权价值等于EBITDA乘以市现率。
EBITDA为税后净利润、所得税、利息费用、折旧和摊销之和。
(三)市净率法
市净率( P/B)也称市账率,等于企业股权价值与股东权益账面价值的比值,或者每股价格除以每股账面价值。相应地,企业股权价值等于股东权益账面价值乘以市净率。
不同行业的市净率可能存在巨大差别。
一方面,不同行业的资产盈利能力差异巨大;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并未进入其资产负债表,如垄断或寡头垄断、品牌、专利和特定资源等。
(四)市销率法
市销率(P/S或PSR)也称市售率,等于企业股权价值与年销售收入的比值。 相应地,企业股权价值等于销售收入乘以市销率。
创业企业的净利润可能为负数,账面价值比较低,而且经营净现金流可能为负。 在这种情况下,市盈率、市现率及市净率都不太适用,用市销率估值反而更有参考价值。
第四节 投资协议与投资备忘录的主要条款
一、概述
本节内容列出了投资协议和投资备忘录中比较常见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是结合股权投资基金往往作为财务投资人的特殊性质,对企业的估值、控制权、现金流量权、剩余索取权等进行约定。
二、估值条款
估值条款约定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投资人投入一定金额的资金可以在目标公司中获得的股权比例。
三、估值调整条款
通常的估值调整方法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未来的企业业绩目标,并根据企业未来实际业绩与业绩目标的偏离情况,相应调整企业的估值。
四、回购条款
五、反摊薄条款
六、董事会席位条款
七、保护性条款
保护性条款是为保护股权投资基金利益而进行的安排,根据该条款,目标企业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人利益或对投资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交易前,应事先获得投资人的同意。
八、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是指在投资协议中,股权投资基金为了确保公司的良好发展和利益,要求
九、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条款
十、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十一、排他性条款
第七章 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
第一节 项目退出概述
项目退出,是指股权投资基金选择合适的时机,将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变现,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及时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 股权投资基金的项目退出主要有三种方式:
股份上市转让或挂牌转让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清算退出。
第二节 股份上市转让或挂牌转让退出
股份上市转让是股权投资基金首选的退出方式。
随着我国新三板市场的兴起和相关交易制度的日趋完善,新三板挂牌退出也成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退出方式。
一、上市退出的主要市场
IPO主要包括国内A股IPO和海外IPO。
国内A股IPO市场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主板市场是国内最重要的证券市场,一般对企业的资本条件、盈利水平等指标要求都比较高。
中小企业板市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了鼓励自主创新而专门设置的中小型公司聚集板块。交易实行运行独立、监察独立、代码独立、指数独立,遵循与主板市场相同的法律规章、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
创业板市场主要面向成长型创业企业,重点支持自主创新企业。
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有效提高了我国资本市场运行效率及竞争力,对于丰富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渠道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我国企业来说,海外IPO市场主要以香港主板、美国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等市场为主。
二、境内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一)境内主板上市基本要求
根据现行上市规则,境内主板上市要求主要包括: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的除
外)。
(2)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做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无严重缺陷,即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8)发行人财务状况良好。
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9)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11)发行人不存在违法行为。
(二)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根据现行上市规则,我国创业板上市要求主要包括: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做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重大变动,实际控制人没有变更。
(8)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9)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0)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1)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尽责,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
(13)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要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
(1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项目在境内申报上市流程
(一)成立股份公司
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成立途径;制订改制方案;聘请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申请设立资料;召开创立大会;等等。
(二)上市前辅导
主要内容包括:聘请券商(具有主承销资格);上市方案与可研报告(董事会);辅导报当地证监局备案,辅导验收通过;等等。
(三)上市申报和核准
主要内容包括:申报材料制作;申报和受理;反馈意见及回复;初审会及与监管部门沟通;发审会核准,取得批复文件。
(四)促销和发行
主要内容包括:审核通过后向交易所申请发行;推出研究报告,进行公司定位和估值;准备分析员说明会和路演;询价、促销;确定发行规模和定价范围。
(五)股票上市及后续
主要内容包括:定价;股份配置;交易和稳定股价;发行结束;后市支持。
五、间接上市流程
间接上市又称重组上市,重组上市是指一家非上市公司通过把资产注入一家已上市公司,从而得到该公司一定程度的控股权,利用其上市公司地位,原非上市公司得以间接上市。
在重组上市的方式中,原上市公司一般处于不景气行业中,具有收购成本低、股本扩张能力强等特点。
重组上市一般有两条路径:
一是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直接向收购方发行股份购买其资产,从而达到重组上市的目的。
二是非上市公司首先通过协议或直接二级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非上市公司控制上市公司后,通过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的资产,将非上市公司的有关业务和资产注入到上市公司中去,从而实现重组上市的目的。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基本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场所,也是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通常称为新三板。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新三板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章 行政监管
第二节 行政监管的主要内容、形式与手段
一、适度监管原则
股权投资基金实行适度监管原则。
在市场准入环节,不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进行前置审批,而是基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进行事后行业信息统计、风险监测和必要的检查。 在基金托管环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在信息披露环节,对需要向投资者进行的定期披露和重大事项的即时披露作了规定,其他事项由相关当事人在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自行约定。 在行业自律环节,充分发挥基金行业协会作用,进行统计监测和纠纷调解等,并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现会员的自我管理。
二、合格投资者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三、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限制
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四、基金份额转让对受让人的基本要求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对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的限制规定。
五、股权投资基金宣传推介的方式
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采取非公开方式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要求,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
但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六、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七、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八、专业化管理原则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
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可能与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不得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尽量避免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九、禁止性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4)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5)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6)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9)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节 登记备案管理
一、基金管理人备案股权投资基金的时间要求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自《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基金管理人登记。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的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二、因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而被注销管理人登记的后果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报送义务
(一)及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持续报送信息是实现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基础性措施之一。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及时履行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等信息报送义务。
(二)违反信息报送义务的处罚
自“登记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基金管理人完成季度、年度及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应信息报送整改要求之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并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
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因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
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
管理人被列为异常机构的后果: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四、基金管理人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
(一)按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4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违反财务报告提交义务的处罚
已登记的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的,完成整改之前,协会暂停受理该机构的产品备案,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异常机构整改完毕后至少6个月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新申请登记的管理人成立满一年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协会将不予登记。
五、法律意见书要求出台的背景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法律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是对股权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守法合规经营,防止登记申请机构的道德风险外溢。
六、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新申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
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及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出具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无特殊的资质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和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鼓励基金管理人选择符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资质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作为基金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未就律师事务所入会作出强制性要求。
八、未登记备案对股权投资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未经登记不得开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募集业务。
中介机构需对股权投资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未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在新三板挂牌、定增、并购重组、首次公开发行时将会受到限制。
九、登记备案的流程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单位,但加入会员并不是登记备案的必备前置程序,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相关材料。
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以下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