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法官检察官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或被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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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其中规定,如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惩戒委员会认为构成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案件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按照《意见》,法官、检察官惩戒工作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分工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记者注意到,《意见》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人员组成,包括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的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从辖区内不同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任。
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共有四项,其中包括,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情况,依照程序审查认定法官、检察官是否违反审判、检察职责,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的意见。
而如果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属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惩戒决定,并给予相应处理。
其中包括:应当给予停职、延期晋升、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办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法官、检察官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编辑:李丰 校对:范锦春